巴曙松:新資本協議挑戰中國金融業

    2003年5月15日,剛剛成立的中國銀監會開始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次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顯示出銀行監管機構對於新資本協議的高度重視。經過長達5年的深入研究和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已經初具框架、呼之欲出。根據安排,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打算于2006年前在成員國實施。中國作為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國,必然會受到這一新規則的直接影響;特別是中國的大型跨國銀行,受到的影響將更為顯著。

    新資本協議要求更為嚴格

    新資本協議草案較之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更為複雜、全面,這實際上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反映,也滿足了銀行界對於風險更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的需要。巴塞爾委員會主席WilliamJMaDonough指出,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將使資本充足的監管要求能夠更為準確地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為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資本充足的可供選擇的方法,從而使巴塞爾委員會的資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來適應金融體系的變化,以便更準確及時地反映銀行經營活動中的實際風險水準,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資本水準,進而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

    具體來説,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繼續延續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突出強調國家風險的風險監管思路,並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個支柱的原則,在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基礎上,進而提出了多種難度不同、可供選擇的衡量資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資本充足比率和各項風險管理措施更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較之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更為深入嚴格。

    挑戰中往往蘊含著機遇。如果中國的銀行業能夠及早針對新的資本協議框架採取措施,無疑也能夠借助這個凝聚國際銀行業監管和風險管理經驗的新協議的實施,推動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使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適應國際金融業風險管理髮展和我國金融市場平穩發展的需要。

    我國銀行風險監管面臨挑戰

    目前看來,以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為參照,我國的銀行風險監管將面臨一系列新的挑戰。

    首先,大型銀行的資本不足的問題將更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資産品質的同時,拓展資本補充渠道。根據新資本協議框架進行測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銀行業在新的監管框架下,所需的資本金總體水準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但是,對於個別銀行來説,因為資産品質等的差異,所需的資本金水準會有明顯的差異。一般而言,同一家銀行根據較為高級的內部評級法測算的風險資産規模,要較之原來減少2%到3%左右;對於一些經營狀況良好的大銀行,風險資産規模的下降會更為明顯。一方面,經營效益良好的銀行可以用這一部分資本金支援更大規模的風險資産、或者將其返回給原來的股東。另一方面,資産品質較差的銀行、以及OECD國家的資産評級較低的銀行將被迫提高風險權重、從而要求配備更高水準的資本。對於普遍面臨資本金補充渠道欠缺的中國銀行業來説,新資本協議提出了補充資本金的更高要求。

    其次,銀行內部風險評級體系有待完善。有關國際組織將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的核心之一歸結為內部風險評級體系,從風險管理的實際操作來説,這一界定是合理的。從發達國家國際性大銀行的經驗來看,內部評級對於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為金融工具價格的決定提供重要依據;作為提取壞帳準備金及經濟資本的分配的基礎;為客戶綜合授信提供依據;為管理者風險決策提供參考。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一個有效的內部評級系統主要包括評級對象的確定、信用級別及評級符號、評級方法、評級考慮的因素、實際違約率和損失程度的統計分析、跟蹤復評和對專業評級機構評級結果的利用等等。與發達的國際性銀行相比,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內部評級不論是在評級方法、評級結果的檢驗,還是在評級工作的組織等方面,都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從而極大地限制了內部評級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風險方面的作用。

    第三,從信用風險管理轉向逐步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當前,我國對於銀行風險資産以及資本充足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更為頻繁;銀行業務操作的環節不斷增多,對於電腦等的依賴加大,同時也相應增大了操作風險。因此,要真實反應銀行的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四,提高監管機關的監管能力,明確監管的重點。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在給予各國監管當局更大的決策自主權時,也對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於中國的監管當局來説,如何及時開闢銀行的資本金補充渠道、如何合理確定適應中國國情的不低於8%水準的最低資本充足要求、如何評估和衡量商業銀行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狀況、如何運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監管外資銀行等,都是新的挑戰。

    第五,強化資訊披露。由於會計資訊不完備、真實性有待提高等因素,中國的銀行業在資訊披露的品質和數量方面,都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市場也缺乏足夠的動力和資料深入分析銀行的風險狀況。因此,在強化資訊披露方面,既要確定銀行業需要定期及時披露的資料,也要引導市場強化對於銀行資訊的分析,逐步提高市場約束的力量。

    在不久的將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全面取代1988年的資本協議,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的新版"神聖條約",因而必然會對全球銀行業産生深遠的影響,值得我們及早加強研究,提出對策,從而不斷提高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和監管機構的風險監控能力,維持金融業的穩定。

    作者簡介:巴曙松,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展戰略委員會主任,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金融學教授,廈門大學管理學院兼職教授,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專家委員會委員。

    

    中國證券報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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