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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採訪權是不夠的

陳煜儒

    一位英國新聞學教授在給他的研究生講課時,傳遞了一個驚人的數字:近幾十年,在英國,為了揭露腐敗而殉職的記者為87人。他們都是在調查某一政治醜聞、某大公司的違法交易等事件中,被人為的車禍、槍殺奪去生命的。  

    對許多中國記者來講,這個數字是不可思議的,因為英國有一套非常完善的媒體法保障記者的權利,尤其是採訪權。當然,也許正是因為英國記者有了強有力的採訪權,才構成了對其生命權的威脅。  

    由此看來,新聞記者所擁有的權利會鼓勵和保障他們履行監督職責、報道真實,同時也更容易使他們投入到一種忘我的境界中,去追求維護公眾利益的社會責任。  

    中國記者的英勇無畏也書寫了中國新聞史許多可歌可泣的篇章。1997年11月,《福州晚報》記者顧偉因採訪“老虎機”問題,其住宅遭槍擊;1998年4月河南省泌陽縣廣播電臺記者魏家強,因采寫一篇批評稿而被縣宣傳部開除公職;1998年10月雲南電視臺記者許玲等因採訪滇池水體被污染的問題遭到被某些領導唆使來的村民們的圍攻……  

    1999年5月4日山西青少年報刊社記者高勤榮被指控犯“受賄罪、介紹賣淫罪、詐騙罪”判刑12年。《民主與法制》的記者説:“高勤榮是在第一個披露了給運城地區帶來2億多元重大損失和恥辱的假滲灌工程後,被投入監獄的。”高勤榮雖已在獄中服刑,但他拒不認罪,因為,一切有關他的指控都無站得住腳的證據。高勤榮説:“他們一會兒説我‘敲詐勒索’,一會兒又説我‘招搖撞騙’,到後來這些罪名都不成立。”據《南方週末》、《中國青年報》等多家媒體的記者調查,當地的司法機關對高勤榮是先抓人,後定罪(《文摘報》2001年2月25日8版)。這種違反司法程式而定罪的做法,只能給人一個印象———報復媒體的監督。  

    許多記者在採訪實踐中,尤其是在調查和揭露那些危害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新聞事件時,常常遭到毒打、威脅和被拒絕採訪,有人説這是因為沒有新聞法規範採訪權所致。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張西明説:“採訪權在中國不能説沒有法律規定。新聞本身就是要採訪、要報道、要批評。問題是法制要有一個過程,有很多東西也不是一個新聞法能夠規定的,還需要一些官方資訊公開的法律。”  

    西方很多國家都有官方資訊法、官方文件法、官方公開法、資訊自由法。中共十三大報告也提出了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在去年的兩會上,有委員提出中國應有自己的資訊公開法。在今年的兩會上,也有許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就新聞輿論監督的立法問題提出議案。如果我們有一部官方資訊法規定,政府應定時向新聞媒體公開一切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事,向民眾解釋某些決策失敗的原因,那樣,高勤榮的悲劇也許就不會上演了。  

    因此,採訪難、批評難既有政治體制改革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體制之下,新聞體制方面的原因。全國記協成立了維權委員會,專門受理記者在採訪過程中人身財産受到威脅和侵害的事件,但是侵犯記者權益的事件為什麼還時常發生呢?張西明説:“這與新聞格局的變化有很大關係。中國今天的新聞事業已從高高在上的意識形態宣傳工具,成為社會各種機制中的一種,從天庭走到了凡間,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其他行業要競爭,産業之間、産業內部要發生聯繫,新聞也一樣,只不過它是通過自己特有的工作和流程方式,通過傳播資訊和意見與社會發生聯繫。輿論監督既是一種崇高的行為,也是一種市場的要求。你愛看,我報道,然後我有廣告增加我的實力。新聞一方面進入了一種逐漸公正、健全的市場;另一方面記者挨打、受迫害的可能性和概率也就大大地增加了。”  

    中國新聞事業的發展已不是一個採訪權的問題,而是政府、媒體、公眾三者融合到位的問題。政府要為新聞事業的發展提供環境,制定規則;媒體必須逐漸從事業性質的機構轉化成一種行業,同時完善自己的維權和自律機制;公眾對媒體的認識要逐漸到位,新聞不是判決,也不是行政命令,是據實的報道。公眾和其相關的利益是消費和報道的主體。    

    

     《法制日報》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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