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憲容:合作制銀行更需防範風險

    合作制銀行主要是通過自然人、企業法人共同集資,按照一定的協議成立,並且在成員內部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優惠服務。與嚴格按照《公司法》建立、成員為企業法人的股份制銀行相比,合作制銀行形式上比較鬆散和靈活。

    由於合作制銀行是以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共同的信用為基礎,而在我國目前沒有個人信用制度的前提下,合作制銀行實際上意味著比股份制銀行更大的風險。憑什麼擔保合

    作制銀行資金的正常運作,如果遇到資金抽逃等風險情況如何處理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據了解,以色列、西班牙和孟加拉等國家也都有合作制銀行比較成功的典範,但是在這些區域,合作制銀行成功運作的前提是合作社幾十年的信用做擔保。因此,我國合作制銀行的建立更需注重風險防範,需要一定的制度作為保證,也需要監管部門在制定相關條例時更加謹慎把握。

    

    《北京青年報》 20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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