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就近入學”要義務也要公平  
潘多拉

    為了讓孩子在就近入學的政策下能夠選擇好一些的學校,廈門市有不少家長想方設法為孩子爭取一個在市屬小學片區內的戶口。有的一家三代八口人擠在兩室一廳的單元房裏,等到孩子入學後才將戶口遷出;有的在市屬小學片區內買套舊房子,將全家戶口遷入,等孩子上學後再賣掉,“大不了花點稅費”;有的單位在市屬小學周邊有公房,每年都讓一個有孩子要上小學的家庭入住,辦好手續遷入戶口,等次年再讓給其他需要入學的家庭……(《廈門晚報》8月20日)。

    應該説,家長的良苦用心是可以理解的,名校、重點校在接收學生入學上存在的困難也是客觀現實,那麼,問題的癥結到底出在什麼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第十二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附加費,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這些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地方政府在保證轄區內義務教育資源供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這樣,分析家長和學校在學生就近入學問題上産生的矛盾,探討該矛盾的解決之道(幼兒園也有這種情況,但幼兒園教育不屬於義務教育範圍,此處不議),不妨從政府在其中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與義務入手。

    政府制定小學生、初中生就近入學的政策,是為了減少學生升學時的競爭性,同時減少學校接收學生時的選擇性,從而在更廣泛的基礎和更全面的層次上推行義務教育。試想,當一個學生剛邁出家門就可以走進校門,對他而言,接受義務教育無疑就成了一件再自然、再方便不過的事,何樂而不為呢?但在實際操作中,學生的競爭性和學校的選擇性卻很難絕對避免,因為學生與學生不同,學校與學校也不同,學生和學校的利益追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從學校方面看,有社區學校,有一般學校,有區重點學校,有市重點學校,他們各自形成的“條件”不平等,分佈也不均勻;從學生方面看,他們的智商、情商、綜合素質、家庭條件等各不相同,有人可能滿足於上一個普通學校,有人則懷有上最好的學校、受最好的教育的強烈願望,有的家庭可能給孩子繳納書雜費尚且勉為其難,有的家庭則不惜為了讓孩子進最好的學校而一擲萬金,有的家長充其量不過給孩子弄一個好學校片區內的戶口,也有個別權勢顯赫的家庭,不花一分一厘也能將孩子送進與戶口所在片區八桿子打不著的市重點學校。就近入學的政策既是對學生“擇校”的限制,也是對學校“擇生”的限制,如果限制不了學生之間為進好學校展開的競爭,也就限制不了學校在接收學生時根據家長的贊助費多少、“來頭”大小等標準進行的選擇。但相較之下,學生之間的千差萬別是無法改變的,學生進好學校的願望是無法限制的,他們接受良好教育的願望也是不應該限制的,所以,只有對學校選擇學生的行為實施限制,才能有效遏止學生的擇校之風。

    義務教育是針對所有適齡兒童、少年的法律行為,“公平”乃“義務”的題中應有之意。無論是學生的“擇校”,還是學校的“擇生”,都是對義務教育中公平原則的破壞。歸根到底,政府應當注重規劃,加強調研,不斷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改善一般學校和基礎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幫助他們提高教學水準,使轄區內履行義務教育功能的學校發展趨於均衡,佈局趨於合理,才能從客觀上削弱名校、重點校的優勢和吸引力,限制他們“擇生”的內在衝動,使所有學生在就近入學的前提下享受到平等的、高品質的義務教育。也只有這樣,才能使義務教育步入更加紮實、穩健的發展軌道。

    《江南時報》 2002年08月28日


公辦名校轉制,誰得益,誰受損?
新聞觀察:非義務教育的社會義務問題
教育部召開西部“兩基”攻堅工作會
我國西部地區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率已達75%
內蒙古今秋提高義務教育收費
小升初保送名額能賣大錢 交易雙方竟願打願挨
政府能為流動兒童教育做些什麼
雲南查出義務教育違規資金1.26億 將被嚴肅處理
從9月1日起 北京打工子弟可就近入學
北京拓寬小學升初中入學途徑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