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堵住貪官的外逃之路  
張天蔚

    近來被媒體頻繁引用的一組數字是:“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潛逃出境……”如果再加上未被檢察機關掌握的部分,實際數字可能更加龐大。

    貪官攜款外逃,是腐敗現象的“頂級”表現之一,因為貪官一旦外逃成功,又不能被引渡受審,則意味著他們不但成功地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而且贓款也就“洗”成了“白錢”,人民的血汗,成了他們奢侈生活的資本。這樣的事情多了,法律的尊嚴將被踐踏,國家財産將大量流失,人民對政府、對法律的信心將受打擊。它對國家肌體造成的將是經濟、法律、政治的綜合傷害。

    杜絕貪官外逃,最根本的當然還是加大反腐敗的力度,因為沒有了貪官,當然也就無所謂外逃;或貪官一貪,就被及時發現,也就來不及外逃。但在這方面,我們面臨的局面顯然還不那麼樂觀。從披露出的案件看,不少貪官都是在貪幾年、十幾年,貪污規模驚人之後才被發現,而且其貪污的贓款可能已經轉移,其間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管理疏漏,實在是不可小視。

    此外,對個人,尤其是官員的個人財産來源,應該有必要的審查監督機制。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一方面在保護私有財産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對個人財産狀況和來源又採取曖昧和放任的態度。目前,一些官員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子女在國外留學,其生活之奢華、花錢之豪放,已經在國外傳為“美談”,但只要其供養者沒有“犯事”,其經濟來源似乎就從不受追究。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使貪官還未外逃,其贓款就已經轉移,另一方面也為貪官的外逃預留了後路。而如果官員或親屬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能夠受到及時的追究,上述的現象就可能減少很多。

    如果貪官外逃已成事實,當然就只能利用法律手段進行追究與制裁。但據專家介紹,目前對外逃貪官的引渡面臨各種困難,因為目前與我們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只有十來個國家,而那些與我國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就可能成了外逃貪官的“避難所”。儘快地與盡可能多的國家簽訂引渡協議,當然是打擊外逃貪官的有力手段,但專家認為每一個協議的達成都很不容易,因為往往“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權觀念等原則性的衝突”。

    貪官外逃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事實,打擊貪官外逃也是全國上下的共同決心。但光有“我們相信……”、“我們一定……”的決心是不夠的,賴昌星到現在還能賴在加拿大躲避中國法律的制裁,可見打擊貪官外逃還是一項艱苦的工作。

     《北京青年報》 20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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