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安局長何來千萬家産?  

     原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分局局長王天義“貪”字當頭,知法犯法,大肆撈取不法之財。據司法機關查明,王天義在擔任相應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權及其影響,收受賄賂計人民幣180余萬元,美金1萬元。此外,還有總計1400余萬元鉅額財産來源不明。5月27日下午,溫州市人民法院對王天義數罪並罰,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同時追繳王天義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予以沒收。這個浙江巨蠹終於為自己的貪婪之心受到了應有懲罰。

    1600余萬家産的“來路”2000年4月裏,有一則消息在溫州市迅速傳開——鹿城區公安分局原局長王天義在接受市紀委談話期間“出逃了”!一時間如一顆重型炸彈,在社會上引起巨烈反響。檢察機關經過初步調查,發現王天義有重大受賄嫌疑,當即對其立案偵查,並協同公安機追捕王天義。5個月後,王天義終於在上海被警方抓獲。王天義的歸案使調查取證得以順利進行下去,這個“浙江第一貪案”終於浮出水面。

    現年50歲的王天義自從1995年7月被提升為鹿城區公安分局局長後,其貪慾惡性膨脹,利用手中權力,大肆聚斂不法之財。在案發前的短短幾年當中,就斂得上千萬元財物,在溫州和上海等地擁有10多套商住房和門面房,是浙江省迄今查處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數額最大的一個,將王冠以“浙江第一貪”的頭銜乃是名副其實!

    從一個當事人的供述中可以略見王天義的貪慾之心。經司法機關查證,王天義僅從溫州市一家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某一人身上就撈取了127萬元。林某之所以甘願將這大筆的錢送到王天義門下,自然是王天義幫過林的“大忙”。在1998年,林某對當地一家建築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繳納城市配套設施費、沒有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與某村合作開發建造了總面積為11余萬平方米的兩個房地産項目。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以每平方米80元的標准予以罰款處理,並補繳城市配套設施費。為此,林請求時任鹿城區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長的王天義出面為其幫忙、疏通關係。王天義在接受請托後,數次打電話給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要求“儘量少罰一點”。在王天義的要求下,有關部門決定將罰款標準降到每平方米20元。就此一舉,林某就少罰款600余萬元。此後,王天義分7次向林索取賄賂,金額高達127萬元。

    600萬元收藏品中藏“貓膩”王天義與一些以“數錢”為滿足的貪官不同的是,十分附庸風雅。他大量地使用那些受賄得來的不法之錢,不斷購買古董、書畫等藝術作品。

    至2000年案發,王天義擁有書畫作品195件,瓷器及西方藝術品27件,銀元、金幣、郵票、雞血石、文物及中外名錶、中外名酒等1351件。其中,不乏上乘之品,如價值24萬元的劉奎齡書畫作品動物四條屏、34萬元的齊白石的春山圖;價值8萬元的19世紀法國銅鎏金豎琴紋托盤座鐘、24萬元的清乾隆年間的鬥彩團花罐;價值18萬元的文革郵票全套和紅特郵票全套;以13萬餘元的價格購買的雞血石“王者風範”,等等。王天義的上述收藏品價值總計達600余萬元。顯然,他的這些收藏品不可能是用合法收入購買的。其中一部分已經查證,是用受賄來的錢購買的或直接由行賄人付款、或直接委託行賄人到拍賣行拍買所得。

    身為公安局長的王天義在收受賄賂的過程中為了規避法律,將自己家中收藏的低檔書畫作品充當受賄“工具”,動足了腦筋。通常的做法是:當地一些和他交好的“鐵跟班兒”在接受他人請托後,先從王天義手裏買下一、二件其收藏的書畫作品,接著,由這些“託兒”將所買的書畫作品交“送禮人”,送禮人將錢支付給“託兒”,最後,由送禮人以送書畫作品的名義將其送還給王天義。

    如此這般的先“賣”後“納”,無本得利,又不失體面,令王天義十分受用。

    “賣”官斂財生活腐敗王天義所在的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分局,在他擔任局長、黨委書記以後,私下裏漸漸形成了一種“慣例”,局裏的幹警凡是想謀個一官半職,或調整一下職位,就得到“局長大人”那裏去“意思意思”。而只有在王天義“笑納”後,那“希望”才多半會變成現實。在近三四年的時間裏,已查證屬實的就有12名幹警直接或間接在向“局長大人”送禮説情後,職務得到了提升或調整,其可單獨計算的受賄數額就達人民幣39萬元。這些錢雖然還難填王天義的貪慾溝壑,但足見他收受賄賂的肆意程度。

    1998年6月,一位幹警因工作發生了一些問題,王表示在查清楚後予以嚴肅處理。王的“哥們”溫州市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姚某從中牽線,讓王天義拿出一幅標價為28600元的畫交給自己,當晚,這幅畫就由這位幹警以送“禮”為名送回到了王的手裏。在兩年多的時間裏,由姚某從中搭橋,採用“買賣字畫”的方式,王天義從公安分局幹警身上就撈了近30萬元。

    王天義在收受下屬錢財的過程中,還不忘記用一張“禮尚往來”的面紗掩蓋其受賄的本質。王天義在1998年底收了某下屬的10萬元錢後,于1999年春節在家裏找了四幅三流的畫還送回去。事後王天義還對“牽線”的姚某説,“他送給我的錢,我已經回禮了”。平日裏,王天義“禮尚往來”的主要“禮品”是他人送的衣服、鞋子、酒、水産品、小型電器等。拿人家以萬計數的現金,回點蠅頭小利,這其中的“貓膩”誰都明白。

    靠“託兒”牽線,貪財又貪色王天義收受賄賂的“生意”,大都有人牽線搭橋。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王天義在極度的糜爛生活中,竟也由“託兒”長期為他開賓館房間、找“三陪女”供其“淫樂”。

    王天義既是溫州市鹿城區的公安分局局長,又是區委常委、區政法委副書記,在當地是個響噹噹的人物。能攀上這樣一個要員,甚或能控制他,無疑對一些人來説必大有益處。“託兒”之一溫州市某摩托資訊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與王天義拉上關係後,一方面不斷向王介紹賄賂,一方面充當起王的知已,格外關照他的“私生活”。心甘情願地當起皮條客。

    據張某交代,由於王天義妻子和小孩已定居國外,他一個人為排遣寂寞,從1998年初開始,經常約一些女人到賓館開房間吃喝玩樂,並由其支付住宿費、提供酒菜。一次,張向王天義提議,經常開賓館房間不安全,不如租房好,王聽後表示贊同。於是,從1998年6月至2000年4月初王案發止,張勝先後在溫州鹿城區金信商廈、溫富大廈、水心百花苑等處租房供王使用。而那些陪王玩樂的女人,大部分是張從卡拉0k歌廳等處招來的“三陪女”,還有的是王天義本人在社會上結識的“女朋友”。據張回憶,自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初,他為王天義開賓館房間、提供吃喝玩樂的次數在百次以上,為王天義支付的酒菜費、住宿費及“小姐”小費就有10萬餘元。

    張某在成為王天義的“知心哥們兒”後,自恃拉上了大旗可以當虎皮了,就借此提高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與生意場上的信譽,並引誘他人求其找王天義幫忙辦事,從中自己也獲利不菲。1998年3月,當地鞋業有限公司一位職工用刀將他人砍成輕傷後被刑拘,其親屬請張出面説情。在張的斡旋下,王天義讓這位職工得以取保候審,並轉治安拘留15天。事後,張以辦汽車租賃公司缺乏資金為由,向求託人借款20萬元,這筆款項到王天義案發時尚有10萬元未歸還。(呂國成盧晶)

    新華社 20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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