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預防職務犯罪就要“無孔不入”  
董最

    7月15日,廣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條例》第七條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負責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履行的職責作出了規定,如建立並執行財務管理、崗位責任、廉政規定、重大事項報告、任職回避、離任審計等制度;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申報制度等。另外,《條例》對金融證券、建築等8個部門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工作崗位職責,也作了明確規定。

    從“制度”到“部門和行業”再到“職責”,可以説,這個條例規定得前所未有之細之密。也因此可以預計,如果該條例得以嚴格貫徹執行,必將對預防職務犯罪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我們認為,該條例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此,它還給我們提供了一條預防職務犯罪的思路,那就是“無孔不入”。

    這些年來,隱私權備受人們關注。當被問及一個不願回答的個人問題時,很多人都學會了以“這是我的隱私”水來土掩。對一個普通人來講,這無可厚非,因為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對外交往的方式,別人無權干涉。不幸的是,這一方式也被許多“公家人”學了來,動不動就拿出這個擋箭牌,陷質問者于一個雲山霧罩。在這種“隱私權”保護下的“自我保護”中,職務犯罪之芽有時就開始萌發。明白地講,他們的這種“隱私權”沒有道理。

    作為國家財政或者説人民群眾供養的人,公民有權對這些錢花到了什麼地方、是否花得值追根究底。有人會説,我只是和朋友吃頓飯,難道你們也要窺探嗎?是的,要“窺探”,因為我們可以對你表示懷疑:你這頓飯,是不是花的公帑?如果是公帑,它與維護公眾利益相關嗎?如果是他人請你,這裡面有沒有與你的職務相關的私人交易?你是人民的錢供養的啊,我怎麼就不能問呢?況且,如果是公事或者是光明正大的私事,自不怕問,又有什麼呢?

    也許有人又會説,私人生活你也要關心嗎?不錯。比如“搞兩性關係”。你如果是個普通人,那是你的事,只要你別觸犯法律。但你如果是“公家人”,那不行,除非你辭去公職。因為我們可以因此懷疑你的道德品質。一個道德上斑斑點點的人,我怎能相信他能秉公執政?這也就是美國人為什麼抓住萊溫斯基一事揪住克林頓不放的原因。

    近年來,一些地方推出了諸如“管住八小時之外”的辦法,想拴住法官勿法外施法,很多人對此頗有微詞。其實,這種思路保證沒問題,關鍵是誰來管的問題。我認為,一個公務員或法官下班後,他的時間確實是自由的,不應再由“組織”來管。來管他們的,應該是社會輿論,是“看門狗”。當然,看出貓膩來了,就又上升到“組織”那兒去了。

    國外有諺:公眾人物無隱私。這句話裏含有兩種人,“機關”裏的人和明星人物。前者的隱私是主動交待的,後者的隱私則是人們挖出來的。前者是要滿足人們的知情權,以證明他們的公正性,後者則是“狗仔隊”用來賺眼球的。但于我們,則需以挖後者的精神“關照”前者,因為他們有職務,他們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牽涉到公眾利益。我們就要從制度上、法律上、輿論上對他們“無孔不入”地進行規範和了解———包括他們的國內外存款,包括他們的私人生活,從而以最大的力度和最大的可能,保證他們為民服務的純潔性。

    南方都市報 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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