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3年查處職務犯罪人員600名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嚴厲打擊貪污賄賂犯罪。1999年以來的三年間,內蒙古有589名貪污賄賂罪犯受到法律制裁,其中被處以極刑的5人,死緩的4人,無期徒刑6人,10年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9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35人。檢察機關通過辦案挽回經濟損失8814萬元,並普遍開展了個案預防和行業預防,在很大程度上對遭到破壞的經濟與秩序進行了救濟。

    據有關部門分析,內蒙古貪污賄賂犯罪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財産權力特徵,係與財産權直接相關的群體。一類是正副處級中層領導幹部,有國有企業的董事長、經理、廠長、銀行行長、盟市政府的局長、處長、大學的校長等,其權力特徵是財産支配權;另一類是雖然沒有財産支配權,卻直接經手、管理財物,如會計、出納、銷售員、業務員、儲蓄員等等,其職務與財産密不可分。國有企業是發案的主要領域,金融證券是主要部位,而基層的儲蓄所、營業所則是"重災區"。64件案件中,國有企業佔80%,金融證券則佔60%。而金融證券卻主要集中在基層,2件百萬元的大案發生在基層的儲蓄所。如中國農業銀行呼市支行團結小區儲蓄所主任王斯琴挪用儲戶116萬元,被處無期徒刑。在64件大要案中,案件總值為4000多萬元。案值超過千萬元的僅有一件,即內蒙古金宇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副處級)于麗潔挪用1500多萬元案;百萬元以上4件,其餘均為百萬元以下的案件。

    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相比,內蒙古的職務犯罪數額雖然不大,但對於經濟落後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動輒幾十萬、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侵吞挪用,給其所在的企業、行業、地區的經濟帶來了極大的危害,而且這些案件長時間不被發現,暴露出這些行業、部門管理不嚴、制約不力,致使財産權力失控,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因此,內蒙古檢察機關提出,對於貪污賄賂犯罪要繼續加大打擊力度,同時也要強化預防,使財産權力在法律預製的軌道內有序運作,有效地防止和減少貪污賄賂犯罪的發生。

    《人民日報》2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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