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務員境外存款須申報  

    7月15日,廣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為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規定: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申報制度。

    《條例》第七條指出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負責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履行的職責做出規定:“建立並執行財務管理、崗位責任、廉政規定、重大事項報告、任職回避、離任審計等制度,制定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案和措施;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申報制度;配合檢察、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據悉,關於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申報制度的依據是《刑法》第395條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根據《立法法》規定,國家要求做出規定而又未做出規定的,地方立法可以做出規定。

    對於金融證券、建築、稅務、海關、司法、工商、醫藥、教育等8個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部門和行業,《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對容易引發職務犯罪的業務環節和崗位加強預防措施的實施。”

    新華社 20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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