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同盟委員:科學設置權力運作機制 預防領導幹部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中領導幹部職務犯罪的比例在逐年提高。2001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中,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達2916人,比2000年的2749人凈增167人,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215人,比2000年的172人凈增43人。職務犯罪向高層延伸是新形勢下職務犯罪的特點之一,也是職務犯罪中危害最大、影響最壞、性質最嚴重的犯罪。黨中央歷來重視反腐敗工作。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新世紀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法寶;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關於加強作風建設的決定旗幟鮮明地提出:“八個堅持”和“八個反對”,是新時期通過加強黨風建設,促進政風和民風建設的重大舉措;黨在培養選拔和管理各級領導幹部的工作中,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與制約加強了。在這種環境裏,職務犯罪本該受到遏制,但是為什麼還會有極少數中高級領導幹部身為人民公僕卻滑向人民的罪人?值得深思。

    一、領導幹部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

    領導幹部,特別是中高級領導幹部,手中都有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行使權

    力,能為黨和人民建功立業;違法行使權力,就會蛻化變質,墮落為人民的罪人。

    1、權力膨脹,脫離監督與制約,必然走向犯罪。不論是書記還是省長、市長,都受黨和人民的重托,負責一方工作,重任在肩。領導幹部特別是一、第二號人物在履職中,能正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努力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就能帶好一班隊,興一方事業,造福於民。否則,我行我素,獨斷專行,把權力作為“陞官發財”的資本,“糖彈”一來,必中無疑。

    2、越權、攬權,使權力變質,必然觸犯刑律。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尚待完善,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管理模式尚未徹底消除,權力與金錢、官位、人情之間還有藕斷絲連的關係。極少數領導幹部只看重掌權的一面,把權力與金錢、官位、人情混為一談,哪有利可圖,就把權力覆蓋到哪,迷途難返,直至折戟沉舟。

    3、以權謀私,一旦淪為金錢的奴隸,必然成為人民的罪人。黨和人民給各級領導幹部都提供了比較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但有極少數人官居要職,不為民,只圖利,見利忘義,把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資本,與不法分子勾搭成姦,出賣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瘋狂斂財而不能自拔,直至被錢欲淹沒,應驗人們所説的“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規律。

    4、以情謀私,一旦淪為人情的奴隸,必然與犯罪結緣。各級領導幹部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職責分明,但有極少數人把本職工作無限地向各方延伸,似乎走到哪,問題就解決到哪:哪有利可圖就往哪轉,以不惜犧牲人格為代價,“傍大款”,交“酒肉朋友”,不是把精力放在工作上,而是放在為自己和家人“聚財”的應酬上,酒足飯飽、私欲抬頭,落入人情交易的陷井。

    5、不潔身自愛,一旦淪為色慾的奴隸,必然蛻化變質。中央對領導幹部的約束條款很多,但對極個別自以為是,不可一世者仍然鎖不住,框不了。這大概就是守法者尊,違法者自取的緣故。極個別人臺上台下兩種面孔,人前人後兩種作為。權欲、色慾、錢欲一經交融,腐敗就不可逆轉,公僕必成罪人。

    6、不謙虛謹慎,一旦淪為權欲的奴隸必然被人民唾棄。極個別領導幹部大權在握之後,心裏想的是“權”,手裏玩的是“權”,嘴裏講的是“權”,利用人事權“買官賣官”;操縱決策權收受賄賂;利用行政權拉幫結派;利用司法權庇護犯罪,有的甚至成為黑社會組織的後臺。結黨營私者,終將落入法網。

    7、不約束自己,一時淪為私欲的奴隸,必須走向反面。極個別領導幹部在官位晉陞中萌發了“陞官發財”的邪念,不走正道走邪道,以放縱犯罪為代價,來滿足膨脹的私欲。開著高級轎車,住著高級別野,享受著美味佳肴,在燈紅酒綠、歌舞昇平中滑進了罪惡的泥潭。

    8、不光明磊落,一時淪為罪惡的奴隸,必然成為千古罪人。極個別領導幹部把高官作為護身符,頭戴各種光環,貫于走“官”道,不走民道,欺下瞞上,在仕途中一邊動腦子“青雲直上”,一邊打著自己的如意小算盤,拉幫結派,狼狽為奸,不僅毀了自己,也毀了手下的一班子。

    二、捍衛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是廉政的基礎

    歷朝歷代的貪官都是玩弄權術的“高手”,古今中外的官吏腐敗都與權力密切相關。從某種意義上説,權力是為人民服務的資本,也是領導幹部滋生腐敗的誘因。

    1、確權是捍衛權力的基礎。中國共産黨是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所以黨權是我國權力的核心。各級黨的一把手要把權力放在把好方向抓根本上,確保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實施。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行政權有其威嚴強制的一面,更多的是規範與服務的內容。統包統攬容易出事,強化公僕的服務權,淡化公僕的主宰權,是權力機關深化改革,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趨勢。

    2、限權是捍衛權力的重要環節。權力有大有小,都需要限制,否則就有可能導致權力膨脹和濫用。集體領導分工負責是限權的一種有效方式。特別是限制一、第二號人物的權力至關重要。領導幹部職務犯罪的原因很多,有限的權力不受限制,氾濫必成災。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亂管,把權力變成權柄,把執政變為要權術,人民當然不會答應。所以,權力需要限制。在限制的基礎上,進行準確定位,通過科學和民主決策的渠道掌好權,用好權。

    3、制約是捍衛權力的有效措施。領導幹部腐敗往往是脫離制約的結果。分析領導幹部犯罪的過程,特別是大權在握的一、第二號人物,來自上級的制約有如強弩之末;來自同級的制約往往在“一團和氣”中消失;來自下級的制約往往不當一回事,造成制約真空,導致越權、擴權、直至權力濫用。他們在決定問題時,以服從領導為藉口;一旦出了問題,又以集體研究為擋箭牌;最後只能落個“吃不了,兜著走”,自食其果。對權力的制約已經凸顯其重要。需要帶強制性的條款來填補權力制約的空白。

    4、監督是捍衛權力的有力保障。黨紀政紀既是行使權力的規範,也是監督權力行使的條款。黨和政府的紀檢監察部門是監督權力行使的執紀機關,懲治職務犯罪的司法機關是依法監督權力行使的執法機關。法紀監督的目的在於清除腐敗、捍衛權力。此外,來自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各種監督很多,有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等。如何使這些監督有效地進入法紀監督的渠道,産生監督的效力,是新時期加強對權力監督的一項重大措施。

    三、預防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是新時期反腐敗鬥爭的重大課題

    查處職務犯罪是手段,不是目的。從源頭上、權力運作的機制上、對權力行使的監督與制約上下功夫,使領導幹部用好權,掌好權,推進廉政建設,是反腐鬥爭的目的所在。

    1、嚴肅查處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是遏制和減少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紀律和法律手段。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應努力提高辦案水準,依紀、依法加大查處領導幹部違紀和違法案件,努力實現黨內絕不允許有腐敗分子藏身之地的要求,純潔黨的隊伍。通過查處違紀違法的案件,認真分析發案原因,尋根追源,嚴肅黨紀國法,形成警示,促進廉政。

    2、標本兼治是反腐敗鬥爭的必然要求。當然,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應放在通過治標促治本,在加大辦案力度的同時,把力量放在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上。特別要注意預防中高級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領導幹部觸犯刑律,我們感到痛心。對執法者來説,不是查處的案件越多,犯罪金額越大,官位越高,就越顯出執法效果。恰恰相反,執法效果體現在懲治犯罪,遏制犯罪和減少犯罪的執法過程之中,通過打擊促預防,通過辦案亮紅燈,求得“沉舟側畔行帆過,枯木前頭萬樹春”的整體效果。

    3、打防並舉是新時期查處職務犯罪的特點。過去辦案機關案子辦完了,處理決定或法院判決出來了,就完事了。只重視打擊和懲治的一面,不重視或忽視了從個案、類案和典型的案例中找發案的原因,研究案發的規律,分析犯罪的心理以及産生職務犯罪的諸多因素,從中吸取教訓,警示公務人員廉潔自律 。反腐敗鬥爭的實踐已經證明光打不防是打不盡的,打防並舉,綜合整治才是治本之策。

    

    中國網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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