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不應該有上限  
王擎

    嘉賓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趙人偉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賈康

    □如果簡單地壓低高收入,抬高低收入,那麼高收入大幅度降低帶來的負面效應會遠遠大於低收入增長帶來的正面效應。

    □對合法合理的高收入要給予有力、規範的調節,而不是簡單的限制,合法合理的稅後高收入沒有上限。

    記:近來有幾則新聞非常引人注目,一則是在國際汽車展上,一輛賣價為888萬元的汽車被人購買,一則是北京市稅務局將北京地區約有10萬的高收入人群列為重點納稅監控對象,這意味著“高收入階層”作為一個群體已經出現在了我們的生活中,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個“高收入群體”,又如何看待這些人的高收入呢?

    賈:改革開放以後,居民收入普遍增長,收入高端的增長幅度遠遠大於收入低端的增長幅度,形成了一個高收入階層。但是,我國高端收入的水準與美國相比,差距仍很大。如果簡單地壓低高收入,抬高低收入,那麼高收入大幅度降低帶來的負面效應會遠遠大於低收入增長帶來的正面效應。

    雖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先富、共富”過程中居民收入差距的演變將表現為一條倒“U”曲線,即先擴大,後縮小,但收入差距的縮小恐怕要經歷漫長的歷史過程。今後幾十年中,在高收入水準方面與美國高收入水準縮小差距是兩國綜合國力接近過程的一個重要方面,允許富者合法收入水準的進一步提高以追求效率,是中國綜合國力向美國綜合國力逼近過程中不可回避的現實選擇。

    記:改革一開始中國的決策者就提出了“讓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的政策,這一政策的目標是克服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加強激勵機制,提高效率,促進經濟發展,高收入階層的産生是否意味著這一政策目標實現啦?

    趙:“讓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這樣一個原則,對於以平均主義為起點的一定發展階段來説,無疑是一種可行的選擇。不過,20年來的經驗表明,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比原來的設想則要複雜得多。收入差距是擴大了,但是實際上又超出了克服平均主義的範圍;而且,有些差距的拉大同促進效率的提高毫無關係。

    事實上,高收入階層的問題一直引起社會上強烈的反應。但如何弄清高收入階層的真實狀況,一直是困擾著人們的一大難題。現在我們能夠掌握的資料有兩類:一類是各種案例調查;另一類是抽樣調查。前一類的缺陷是對全國的代表性不清楚;後一類的缺陷是許多高收入人士根本進不了抽樣調查的樣本。因此,這方面的研究迄今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記:這些高收入是怎樣産生的,我們應當怎樣看待隨著高收入階層誕生帶來的收入差距擴大現象?

    趙:一部分的高收入是靠誠實勞動和合理經營賺取來的,包括像現在的某些民營企業家和某些專業技術人員,是以正當收入為來源形成的高收入群體,這是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必然産物,對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起著帶動作用,應當給予肯定,而且還要對他們的私有財産進行保護;還有一部分的高收入是靠權錢交易帶來的“暴富”,這是以不正當收入為基礎形成的高收入群體,對我國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起阻礙與破壞作用,必須遏制。也正是這部分靠不正當手段暴富起來的人引起了社會上強烈的不滿。

    對於收入差距的擴大,應該分為三個不同層次來對待:第一層次是屬於有利於提高效率的激勵部分,這部分是屬於改革開放和克服平均主義的成果,從而應該加以肯定。第二層次是屬於經濟改革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例如,中國的改革只能採取雙軌過渡的漸進方式,從而必然會出現利用雙軌進行“尋租”等活動。在一定限度內,這可以説是改革所應付出的代價。第三層次是屬於過高的代價,或者説是屬於不應該付的部分,或應該防止和避免的部分。我們不能把收入差距的擴大以及出現的問題都簡單地歸罪于經濟改革本身;但同時,也不能把收入差距的擴大簡單地歸結為經濟改革所應付出的代價。

    記:對高收入階層問題不同認識的爭論焦點,是對高收入額到底要不要加以限制,或者説我們可以容忍一個人的收入有多高?

    賈:收入差距的一個主要衡量指標是同比例的最高收入人口收入額與同比例最低收入人口收入額佔居民總收入額的比重。我國的最低收入居民群體是幾千萬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人口,由於自然條件限制及歷史原因,這個群體的收入增長往往十分緩慢。如果單純以這個標準來衡量我國居民的收入差距問題而得出不允許收入差距擴大的結論,那麼在改革之初就難以放手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從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與長遠利益出發,對合法合理的高收入要給予有力、規範的調節,而不是簡單的限制,合法合理的稅後高收入沒有上限。因為合理合法的高收入是以不同要素對社會做出較大貢獻的結果。合理合法的高收入必然是指稅後收入。要想取得鉅額稅後收入,必然憑藉一定的要素優勢取得巨量的收入,並按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鉅額稅款。而且,合理合法的高收入很多是以新科學技術的應用為背景的,往往是高風險投資的結果。此外,合理合法的高收入多半是對社會傑出人物、專長人物的肯定。

    記:政府應該怎樣對待高收入階層?

    賈:首先是由以個人所得稅,以後將要開徵的遺産稅、贈予稅、不動産稅等稅收杠桿調節高收入階層的收入。以規範的稅收杠桿調節個人收入,這是對待高收入階層的基本政策。我國當前存在的一個大問題是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越是收入水準高的流失比例越大。主要原因包括個人收入數據不真實、不全面、不及時、不透明,居民納稅意識不強,稅收徵管水準低等。個人所得稅每年流失額是十分巨大的。應大力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並積極準備推出遺産稅、贈予稅等,使高收入階層的收入真正成為合法合理的稅後收入。

    其次,要加強法制,整頓吏治,積極克服制度缺陷,大力遏制非法收入暗流。以非法收入為基礎形成的高收入群體是社會的毒瘤,在任何時候都應當打擊、遏制。

    再次,要深化改革,為居民提供進入高收入階層的均等機會。獲取高收入是絕大多數人的願望,但事實上只能有少數人實現這種願望。政府的職責是取消特權,打破壟斷,讓社會成員之間實現公開、公平競爭。接受良好教育是獲取高收入的基礎。政府要特別注重義務教育投入,將其作為教育投入的第一優先考慮項目,使貧困家庭的子女也能得到合乎標準的義務教育,為社會成員之間的公平競爭打下堅實的基礎。

    最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保證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提高社會對高收入階層的理解度與容忍度。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收入分配主要是由市場經濟的內在機制決定的。對高收入階層的收入政府只能調節,不能禁止。政府能做的,也是政府必須做的,是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保障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提高社會對高收入階層的理解度與容忍度,使社會安定與發展高度統一。

    趙:為了調節高低收入的差距,應該進一步完善稅收和轉移支付的機制。例如,目前的利息稅實行的是比例稅,對不同利息收入的人都徵收20%的利息稅,這種比例稅不能調節收入差距,隨著我國收入透明度的提高,包括銀行存款實名制的實現等,今後我們的稅收應該向累進稅方向發展。轉移支付機制,特別是其中的補貼機制,也應該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或者是“抽肥補瘦”的作用,而不是“抽瘦補肥”的作用。

    中華工商時報 200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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