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減稅”的幾個問題與判斷  
劉溶滄

    近一個時期來,圍繞我國擴大內需和繼續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問題,關於是否應該減稅和如何實行減稅政策成為人們議論的一個焦點問題。有人認為近幾年稅收增長幅度較大,是對積極財政政策擴張功能的一種抑制或抵消,故應通過實行有效的減稅政策來加以矯正,否則將難以達到持續擴展內需的目的。也有人認為,當今世界稅制、稅政改革的潮流是減稅,而我國近些年稅收的超常增長則是反其道而行之。還有一些人認為,應通過實行減稅加清費的政策來加以緩解,以利擴大企業的投資和技改能力。眾説紛紜,都有各自的道理。我認為,有必要結合我國的實際,進行更為具體而客觀的分析。

    

    正確認識世界稅制改革的潮流和方向

    

    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世界稅制改革,特別是經濟發達國家的稅制改革,的確出現了某些帶規律性的歷史趨勢,一般將其簡要地概括為“拓寬稅基、降低稅率、減少優惠、加強徵管”。但這十六個字或其所涉及的四個方面,是一個相互關聯的內在統一體,是一種相輔相成的辯證關係,不能將它們割裂開來加以片面強調或理解。比如,降低稅率往往是以拓寬稅基為基礎、為前提的,否則稅收就不能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總量的增長而增長,就將破壞經濟與財政、經濟與稅收之間帶規律性的相互適應性關係。而減少稅收優惠、加強稅收徵管,一方面是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也是確保稅收收入、財政收入隨經濟發展而不斷增長的重要因素或必要途徑。就是説,降低稅率要與拓寬稅基相伴隨,而寬稅基、低稅率的實現,則又需要少優惠、嚴徵管的保證與配合。試想,如果既降低稅率,又不相應拓寬稅基,既增加優惠,又放鬆徵管,那將是一個什麼結局呢?那將是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下降,財政、稅收與經濟的關係被扭曲。正因如此,任何國家的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的選取,都需在保證國家財政、稅收收入隨著經濟增長而增長的基礎上或前提下進行,即在保持國家稅收總量隨經濟發展而增長

    

    的基礎上,進行有增有減、有進有退的稅制結構與稅收政策調整,而不是“全面減稅”或籠統地、一刀切式地減稅。事實上,也只有這種結構性的減稅,才符合宏觀經濟調控的目的和要求,才是一種相機抉擇的有效調節手段。

    

    我國的現行稅制應進行調整與完善

    

    單就政府收入中的稅收而言,當前我國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同外國相比的確不高,甚至明顯偏低,但企業繳納的主要稅種的實際稅負又確實不輕。比如,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為17%,但如換算成與國外可比的口徑,即允許扣除固定資産所含稅金,則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實際稅率將達23%左右,已高於西方國家(大多在20%以下)

    

    的水準,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而德國為25%,日本為30%,英國也為30%,美國實行15%、18%、25%和33%的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前三檔都比我國低,最高稅率才與我國相同。考慮到我國企業經濟效益較西方國家為低的事實,中國企業的實際稅負就顯得更重。如果再考慮到各種名目繁多的收費和政府基金性繳費,企業的總體負擔就更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其中,尤以國有大中型企業為甚。

    

    正因如此,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在大力進行收費體制改革的同時,應高度重視對我國現行稅制的調整與完善,包括增加某些必要稅種(如遺産稅、環保稅、社會保障稅等),充實完善某些稅種(如資源稅、增值稅、消費稅等),以及實行結構性的減稅減負政策。近期,特別應通過增值稅轉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並軌、企業所得稅稅率及其稅前扣除項目調整等途徑,適當減輕企業稅負,為企業科技進步,投融資能力和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的增強,為持續擴大內需和增加有效供給創造必要條件。

    

    不能簡單地把增加稅收同增加企業稅負混為一談

    

    近幾年我國稅收的大幅增長,並非由於增加稅種和提高稅率造成的。事實上,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我國就沒有出臺過新的增加企業稅負的政策。有關部門對2001年稅收增收的原因分析表明,當年稅收增加的首要原因,是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企業經濟效益的進一步改善,為稅收增長奠定了堅實的(經濟性)稅源基礎。初步測算,這一因素直接增加的稅收達1200多億元,約佔總增收額的50%。其次是費改稅等政策性、一次性因素增加了大量稅收,約為700億元左右,約佔總增收額的30%。再次,由於加強稅收徵管而增加的稅收為500億元左右,約佔總增收額的20%。另外,1994年以來,特別是自從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1998年以來,國家已經在不少方面和領域相機實行了力度並不算小的減稅政策。比如,近幾年先後停徵了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一年減稅約200億元;允許企業用於技術改造、國産設備投資的40%抵免企業所得稅;減少房地産二級市場的稅收近50%;對高科技企業,特別是軟體産業、積體電路産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在支援西部大開發、支援農業等方面也相繼採取了多項減稅政策。只不過沒有把這些減稅舉措明確稱之為實行減稅政策罷了。

    

    總之,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們在討論減稅問題時,不能把每年稅收的增長與企業稅負的增加相等同,簡單地認為稅收增收就是對企業不利,就是對積極財政政策擴張效應的一種抵消。問題的關鍵在於,這種稅收增收是否是由於增加企業的實際稅負,即是否是由於增加與企業相關的新稅種及提高原有的稅率造成的。如果是,就要考慮這些新的稅收舉措是否恰當;如果不是,則需考慮對原有稅種稅率的調整與完善。問題的性質和成因不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當然就不一樣。因此,籠統地倡導減稅,並因此得出與擴張性財政政策的實施及其政策效應相抵觸的結論,似乎有些不妥。此外,就我國近些年的實際情況看,把減稅與企業減負相提並論,也是值得斟酌和進行具體分析的。從總體上講,目前我國企業的負擔過重,主要矛盾在於各種名目的稅外收費過多、過亂,各種“升級”、“達標”等活動過濫。在許多地方和企業,企業非稅負擔的增長額和增長速度,都遠遠超過當期稅收的增長額和增長速度,從而成為影響企業效益及投資能力的主要障礙。

    

    稅制的改革、調整與優化,是一個漸進過程,不宜操之過急

    

    稅制理論和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實踐表明,稅制的調整與優化,是一個因應各國經濟環境變化、經濟發展階段和發展的現實需要,以及稅改自身條件而逐步進行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説改就改。其中,除了稅制的選擇,稅種的設置與協調,稅基的論證和探討,稅率的測算與協同,改革的試點,實施步驟的權衡和考量,以及對國家財政收入、稅收宏觀調控功能帶來的正面與負面影響等等,都要進行認真研究。此外,稅改自身條件,包括必要的基礎性工作和某些技術性條件是否具備,都將對稅制改革與調整進程産生重要影響。比如我國的增值稅改革,儘管至今已近十年,但在稅制設計、稅基範圍、稅率高低、稅前抵扣、稅務稽查,乃至增值稅發票的管理等方面都還存在著諸多有待解決的問題。又比如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和完善,在無法對城鄉居民的收入狀況進行有效計量和監控之前,即在這方面的基礎性工作較為薄弱,相關的技術手段、協調機制尚未解決之前,個人所得稅制的優化,包括從分類計算向綜合計量個人所得稅模式的轉換,就要遇到基礎性的障礙,受到很大的制約與局限。即便稅改設計和有關法律準備已經成熟,也只好暫緩進行。總之,稅制和稅政的改革與調整,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有一個改革

    

    和調整的準備期和到位“時滯”期,甚至還有一個從不成熟到日漸成熟的“摸索期”。在經濟發展的某些特殊階段和非常時期,作為宏觀經濟調控重要手段之一的稅收政策變動與調整,就更需要經驗的積累和高超的決策水準與調控藝術,需要一定的時間與過程,不能脫離實際或操之過急。

    

    綜上所述,我們似可得出如下的簡要結論:1、從培育、保護和擴大內需,以及增強企業投資、競爭能力的客觀需要出發,的確應對我國的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但這是在保持稅收總量隨經濟的增長而增長的基礎上,所進行的一種結構性調整,而並非是以減少年度稅收總量為代價的“全面減稅”。這是與世界稅制改革的潮流相一致的。2、近些年稅收增幅較大和企業負擔過重,並非是因為增加稅種、提高稅率造成的,但一些主要稅種又的確存在著稅率偏高、稅前扣除項目偏少等稅制性缺陷,還有些新稅種也應擇機出臺,即應實行有增有減的結構性稅制優化和稅收政策調整,以有利於擴大內需及增加、改善有效供給。3、稅制的調整與優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稅收政策的變動調整也須視客觀經濟環境和具體條件而定,往往不宜操之過急、轉彎過猛,避免造成欲速則不達、想快反而慢的後果。

    (作者係中國社科院財貿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光明日報》 2002年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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