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憲法梳理消費  
喬新生

    衡量一個國家消費者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因為在不同的時代,公民的權利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隨著社會的進步,公民的權利會不斷更新。而法律的制定總有一個相對滯後的過程,有時候公民的基本權利還來不及在法律中加以規定,還有的時候法律與法律之間關於公民權利的表述不相一致,甚至有的時候法律對公民權利的限制違反了憲法上的基本規定。所以,我們在保護消費者時,既要依據現行法律規則,認真梳理消費者的權利,同時也要站在憲法的高度,對法律中權利的規定進行系統的批判。只有這樣,才能將憲法中公民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的權利落到實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其他的法律規範相比具有更直接的“合憲性”。

    然而,由於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後才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的實在利益。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人們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現在,我們完全可以從憲法的角度審視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首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許多權利規定可以直接在憲法中找到依據。例如,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我國憲法中的明確表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人格尊嚴權可以直接追索到憲法。對憲法確認的權利,任何法律或法規絕對不能剝奪。再譬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結社權,在憲法中也能找到依據,這就使得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以任何方式挑戰消費者協會地位的企圖永遠不能得逞。此外,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消費者的救濟權等等權利在憲法中都能直接找到依據。這就使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其他的法律規範相比具有更直接的“合憲性”。任何排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的部門或單位都可能構成“違憲”。

    當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權利是有限的,但是,我國憲法確認了保護公民一切權利的基本原則,這就使得那些雖然在法條中沒有直接表現出來,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權利也應該得到司法機關的保護。我們應當承認,民事權利特別是消費者的權利具有“擴張性”,凡是憲法和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公民都可以做,消費者的權利無邊無際,無微不至。這是民事權利與行政權的重大區別。認識到這一點,任何法院都不能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將消費者的維權訴訟拒之門外。憲法存在的意義不僅僅是確認了公民某幾項權利,它更大的意義就在於承認公民擁有廣泛的權利,儘管這種權利不一定通過法條的形式錶現出來。其次,從憲法的高度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可以制定出更加科學的法律。立法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利益的再分配過程。我們不能排除某個部門在立法過程中,通過巧妙的公關活動將本部門的利益體現在法律規範中的情況,但是,只要我們的立法以憲法為依據,我們的法律規範總是能夠真正體現消費者的利益的。因為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他們能夠而且應該代表最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然而,我們也應該承認,良好的願望與最終結果並不能直接劃等號。由於立法技術上的原因,由於認識上的偏差,立法中很可能會出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規範。克服這一問題,一是要改進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實具有立法經驗的人大代表;二是要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式,使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審議、法律的修改脫離“部門色彩”,真正實現立法的透明化、公開化。而所有這些,都是憲法題中應有之義。

    在法律的修訂過程中,消費者的功能團體應該注意傾聽消費者的呼聲,並及時把消費者的意見反饋給立法部門。

    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規定時,我們可以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範無效。當然,由於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我們遠沒有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了矛盾時,我們可以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規範適用糾紛提供了依據。

    從憲法高度來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問題,根本一點就是要體現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精神。

    現在,中國已經進入修法時代,以前制定的各種各樣的規範有許多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不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必須儘快修訂。

    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立法中的不確定性與司法中的隨意裁量糾結在一起,使得當事人無法對自己的行為産生法律上的預期。同樣的行為在此地被認為是消費行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在彼地被認為不是消費行為,不能適用該法。武漢一位消費者購買了10多個隨身聽,懷疑是假冒名牌産品,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一次購買如此多的産品顯然不是以消費為目的,判決原告敗訴。有人在當地的報紙上撰文認為,一次購買商品數量太多可以推定為不是消費者,他特別指出,向有關專家諮詢後,專家也持這種觀點。這樣的推斷有太多的破綻。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購買同等數量的隨身聽是不是消費者?如果公民為了饋贈好友一次購買一定數量的隨身聽是不是消費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購買是不是消費者?司法裁量的“經驗解釋”也必須符合邏輯推斷,必須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否則就會成為司法專斷。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方式就是依據憲法基本要求切實提高法官的素質,使我們的司法活動不致偏離法律的本意。

    我們提出從憲法的高度來看待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就是要依據憲法解決當前司法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為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創造一個良好的司法空間。

    現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消費者感到與大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不一定能夠勝訴,到外地打官司勝訴的可能性更小,所以他們最後一般要選擇息事寧人,自認倒楣。如果我們不改變這種狀況,那麼今後即使制定出再完備的法律規範,消費者的權益還是無法落到實處。我們提出從憲法的高度來看待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就是要依據憲法解決當前司法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為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創造一個良好的司法空間。應當看到,我國憲法本身也存在著不足,關於消費者權利的表述還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在前不久發生的山東齊某狀告他人侵犯其受教育權的案件中,涉及到我國憲法上關於受教育權的規定。但是,憲法中關於這一權利的描述有待改進。因為公民義務階段的受教育權和非義務階段的受教育權有所不同。將受教育籠統地稱為“權利和義務”顯然不利於對公民這一權利進行保護。在憲法中,有些各國公認的基本權利具有“絕對性”,不能再通過法律進行嚴格限制。我國憲法上的一些表述必須進行修改。

    總之,我們提出從憲法的高度思考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首先是要依照憲法的基本精神擴大消費者權利的範圍,其次要通過改進立法,更廣泛地吸收廣大消費者的意見,最後,依據憲法加快司法改革,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人民法院報》 20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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