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的責任  
陳傑人

    行政審批機關的過錯,卻可能使行政管理相對人受到損失,這無論如何不合理

    上海建立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誰審批誰負責的辦法,將權力和責任相統一,明確了審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青年報》2月25日報道,上海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誰審批誰負責的辦法。報道説,這一制度將權力和責任相統一,明確了審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上海的這一辦法,或許是對前不久發生在武漢和南京兩起尷尬事件的應答。

    1月25日,在一片爆炸聲中,位於武漢長江河道內的“外灘花園”1號樓變成一片廢墟。這座曾以“我把長江送給你”的廣告口號響徹武漢三鎮的大型住宅建築群,因其修建於長江防洪堤內,違反了國家有關防洪法規,全部7萬平方米的建築將在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有人分析,這次爆炸將導致至少1.6億元的投資化為烏有。

    無獨有偶,總造價3000萬元的南京紫金山“觀景臺”,因為破壞了中山陵景區的秀美風光,也被爆破拆除。

    發生在兩個城市的兩次“毀壞財産”的無奈爆炸,雖沒有必然的聯繫,但從行政審批制度的角度來看,卻必然導出一個問題:行政審批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筆者以為,如果不對行政審批者規定一定的責任,這種令人心疼的破壞性爆炸還會繼續發生,而審批者卻可以繼續作壁上觀。

    按照一些學者的觀點,在社會資源尚不充足的時候,作為國家管理社會的一種有效方式,行政審批有利於資源配置。就建房事務來説,因為土地、資金等資源的有限性,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許可和審批的方式來確定誰有權在某地建房,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問題恰恰出在這裡:

    一方面,因為行政機關的最終決定權,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於行政審批者作出的任何一項許可,都沒有理由表示懷疑———這種絕對信賴具體到建房的審批手續,申請者可以毫不懷疑地按照審批書列明的事項組織施工;但另一方面,卻因為政出多門,條條塊塊的規矩太多,這個審批書實際上卻存在與某些規則相抵觸的內容———比如武漢外灘花園的妨礙行洪和違背防洪法規,以及紫金山觀景臺的有礙觀瞻。

    於是,令人不可思議的結果便發生了:因為行政審批機關的錯誤審批(至少是輕率決定),行政管理相對人卻要承擔巨大的損失後果。換句話説,行政審批機關的過錯,卻要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來“埋單”,這無論如何不合理。

    説審批機關存在過錯是因為:第一,無論是什麼法規,作為管理者和執法者的行政機關,首先有義務查明———連管理者都不知道或者不清楚的規定,無論如何是沒有道理要求普通公民和法人了解的;第二,面對管理相對人的絕對信賴,審批機關有責任為其提供沒有瑕疵的審批服務。換句話説,如果提供的審批服務存在瑕疵,這就是過錯,如果導致現實的損失,秉著公平的原則,審批者應當負責賠償。

    現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責任行政”。就行政審批行為來説,按照這一原則的要求,當行政審批出現重大失誤而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時,審批者負有補救和賠償的義務。

    審批者不承擔過錯賠償的責任,其消極後果是多方面的:一是使行政審批失去公信力;二是助長行政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工作作風;三是使行政管理相對人蒙受不該有的損失。長此以往,行政審批制度將受到不利影響,並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管理秩序。

    朱總理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批者應負的責任。”這些話,無疑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特別是規範行政審批的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筆者期望看到,改革後的行政審批制度將包括審批者具體的責任,特別是過失賠償責任。

    

     《中國青年報》 20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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