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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究竟改了什麼

    昨天(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婚姻法的決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近年來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爭議的“包二奶”問題,今後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

    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則和制度,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個。

    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明確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財産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産如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産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産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時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産,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産。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産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産不足清償的,或財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作出明確規定。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過錯賠償原則寫進新婚姻法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婚姻法的決定,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後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更好地體現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並且考慮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離婚,應當確立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

    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新華社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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