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境)(以下簡稱“因公出國”)用匯管理,節約國家外匯資金,防止因公出國中的逃匯、套匯、騙匯等行為,根據《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因公派出的出國代表團組的外匯開支。

    第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因公出國時間在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的為因公臨時出國。

    第四條 因公出國用匯包括出國進行考察、訪問、學習、經貿洽談、新聞採訪、舉辦展覽、出席國際組織會議、短期培訓或研修等用匯; 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用匯。

    第五條 各單位在組織因公出國團組時,必須貫徹“小、少、精”的原則,發揚“勤儉辦外事”的精神,努力壓縮參團人數,儘量控制出國時間,嚴禁繞道旅遊,避免重復考察,節約外匯開支。

    第六條 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出國用匯的管理、監督工作,要建立健全外匯財務管理制度,從外匯和人民幣經費兩個方面切實控制和審核出國團組的費用開支。

    

    第七條 出國用匯統一從財政部門下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中列支,具體購匯手續通過中國銀行辦理。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用匯不得使用其他外匯。

    

    第二章 申 請

    

    第八條 出國團組在取得出國任務正式批件後,必須由專人到指定供匯部門(中央單位在本單位的外事財務部門、地方單位在當地財政廳局)辦理外匯申請手續。

    

    第九條 出國團組辦理外匯申請手續時,須攜帶下列證件:

    

    1. 有權審批出國部門開出的出國任務批件;

    

    2. 臨時出國代表團組外匯開支預算表(一式兩份,見附表一);

    

    3. 國外活動日程安排表;

    

    4. 國外邀請函(或出國培訓協議、會議通知書、人事組織部門的行政審批件以及其他相關證件)。

    

    第十條 出國團組編制用匯預算應按《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出國團組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申請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零用費及自費購匯的用匯指標,對沒有固定開支標準的項目用匯,原則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確需安排的,應提供相關的依據。

    

    1. 城市間交通費: 包括一國或多國城市間交通費,應在國內購買往返聯程機票時,儘量包含在國際旅費中,確需單獨開支的,根據外方邀請函和批准的出國活動路線,參照有關資料和慣例供匯,但不得超過同程間國際機票的價格。

    

    2. 出國團組在國外確需開支的翻譯費、宴請費等費用,必須隨出國任務申請一起報批。

    

    3. 境外其他費用: 出國團組申請參展費、場租費、會議註冊費等項目用匯,應提供與國外承辦單位簽定的合作協議、合同文本及會議通知等資料。

    

    4. 出國團組在出國期間有關費用如有外方負擔的,應扣減相應供匯數額。

    

    5. 出訪國家在規定中無開支標準的,比照毗鄰國家的標準供匯,毗鄰國家由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出國團組辦理外匯申請手續時,向供匯部門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要真實。組團單位的外事財務部門要對“出國用匯開支預算表”審核把關,並經領導簽字後,加蓋財務專用章。

    

    第三章 審核及供匯

    

    第十三條 供匯部門接到出國團組用匯申請預算後,應對其進行真實性審核,包括: 出國任務批件是否是原件; 國外邀請函是否真實可靠; 國外活動日程安排是否明確、詳細,路線是否經濟合理; 國外是否有收入,對方是否提供資助; 人民幣經費預算是否已落實,其來源及組成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對有開支標準的項目,供匯部門應按《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進行審核; 對無標準的開支項目,在報經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部門審批後,供匯部門方可按出國團組與境外接待方簽定的“合作協議”及諮詢的出訪地物價水準核定相應外匯。

    

    第十五條 在審核出國實習、培訓用匯時,供匯部門除按財政部、外專局頒發的《關於出國實習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93〕財外字第600號)執行外,還應對“培訓合同”中有關開支項目進行審核,包括付款程式是否合理,培訓費開支範圍是否符合規定,具體授課天數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供匯:

    

    1. 手續不齊全;

    

    2. 有關資料反映情況不具體、不完整、不真實;

    

    3. 境外活動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費行為;

    

    4. 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又不同意壓縮預算。

    

    第十七條 供匯部門對出國團組用匯申請審核完畢後,須填制“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簡稱用匯申請書,財政部統一印製),核準其用匯限額,併發給出國團組國外日記賬、用匯核銷表等相關表格。

    

    第十八條 “用匯申請書”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據實填寫,經辦人、審核人、批准人要簽字,並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章。

    

    第十九條 供匯部門要對用匯單位出具的有關文件、資料及“臨時出國用匯預算表”整理歸檔,並將核復的購匯限額登記入帳。

    

    第二十條 供匯部門開出的“用匯申請書”一式四聯,全部交給出國團組,出國團組據此到中國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四章 購 匯

    

    第二十一條 凡在中國銀行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購匯限額賬戶的單位,其出國團組憑本單位開具的“用匯申請書”和人民幣支票,在核準的限額內,到中國銀行按當天外匯牌價購匯。

    

    第二十二條 沒有在中國銀行開設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購匯限額賬戶的單位,其出國團組應憑同級財政部門開具的“用匯申請書”及本單位人民幣支票,到中國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銀行辦理購匯時,需按中國銀行要求填寫“中國銀行外匯‘兌換水單’”(一式兩聯,見附表二)。提取大額外匯現鈔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銀行是經授權批准辦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出國用匯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各限額預算單位不得到其他外匯銀行辦理出國用匯購匯手續。

    

    第五章 用 匯

    

    第二十五條 出國團組必須按批准的用匯項目和限額預算使用外匯,不得擅自突破,結余的外匯必須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六條 出國團組和個人對下列費用應全部上繳,不得挪用或私分。

    

    1. 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等贈發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住宿費等,出國前已經領用相關費用的;

    

    2. 住宿費、機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3. 出國團組和個人取得的其他應上繳收入(包括從事科研合作和學術交流的勞務費、出國展覽的展品銷售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在國外一般不搞宴請活動,特殊情況確需宴請的,應按事先經有權審批部門審批的預算開支外匯。

    

    第二十八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的外匯開支必須取得原始憑證,並經經辦人、證明人和團組負責人簽字,確保費用開支真實、準確。

    

    第二十九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要有專人負責外匯管理,及時填寫“日記帳”並保存好有關單據,人數較多的團組要將外匯和帳務分人管理。

    

    第六章 核 銷

    

    第三十條 出國團組應在回國後15日內,到供匯部門辦理外匯核銷手續。出國團組在沒有辦理外匯核銷手續前,組團單位或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嚴禁坐支和轉移外匯資金。

    

    第三十一條 出國團組辦理外匯核銷前,應對各種原始單據進行整理,數額較大的開支單據必須要有出國團組負責人簽字,對應由個人負擔的和不能報銷的單據予以剔除。

    

    第三十二條 出國團組辦理外匯核銷時,要攜帶臨時出國代表團組外匯開支預算表、臨時出國用匯核銷表(一式兩份,見附表三)、國外開支日記帳、國外開支原始單據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供匯部門核銷出國團組外匯時,要進行以下審核:

    

    1. 組團單位是否已對出國團組外匯開支的原始單據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2. 送審時間是否超過規定時限;

    

    3. 送審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4. 各開支項目是否符合規定開支範圍和標準; 是否有單項超支互相挪用行為; 是否有外方已負擔費用而重復報銷問題; 是否有收入而隱瞞不報行為等。

    

    第三十四條 對下列開支不予核銷:

    

    1. 超出規定開支範圍和標準的開支;

    

    2. 無原始單據的開支;

    

    3.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國外活動路線、增加出訪地點和延長出訪時間的開支;

    

    4. 屬於不應該負擔的開支或因私發生的開支等。

    

    第三十五條 審核無誤後,供匯部門方可批准核銷,並在“出國用匯核銷表”上簽字蓋章,組團單位財務部門據此辦理相應的財務報銷手續。

    

    第七章 退 匯

    

    第三十六條 出國團組如有外匯結余,應按供匯部門的核銷意見,辦理退匯。

    

    第三十七條 辦理退匯的類型包括:

    

    1. 在供匯部門出具用匯手續後,用匯單位因故沒有使用外匯;

    

    2. 出國人員未按原計劃出訪,變更了時間、線路、人數等;

    

    3. 出現外匯結余的。

    

    第三十八條 出國團組辦理退匯手續時,應填寫“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退匯通知書”(財政部統一印製),到中國銀行辦理具體手續。沒有辦理退匯手續的,組團單位不得報銷其人民幣開支。

    

    第八章 “雙跨”團組出國用匯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 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應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跨地區、跨部門因公出國(境)團組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7〕29號)組團,嚴禁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雙跨”團組。

    

    第四十條 “雙跨”團組可按國家有關外事財務制度規定向參團人員單位收取參團人員在國外開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幣,配套外匯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1月29日 國務院令第193號)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以外幣形式結算。

    

    第四十一條 “雙跨”團組開支出國用匯,要嚴格貫徹“誰組團、誰供匯”的原則,由組團單位統一提供外匯。沒有購匯限額預算或限額預算已用完的單位,不得以組織出國團組的名義,向參團人員單位收取外匯,更不得轉嫁外匯支出。

    

    第四十二條 “雙跨”團組組團單位的財務部門,必須嚴肅認真地履行職責,對沒有落實外匯或外匯來源渠道不正當的出國團組的人民幣經費,不予預支,不予報銷。

    

    第四十三條 “雙跨”團組必須對費用開支統一管理,不得繞過組團單位財務部門的財務審核關,而將屬於團組集體開支的外匯“化整為零”,由參團人員或單位自行結算。

    

    第四十四條 供匯部門在審核“雙跨”團組用匯時,要嚴格按財政部規定標準供匯,對超過標準的費用不予供匯。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加強出國用匯的使用和管理,並自覺接收財政、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財務部門有權拒付出國人員違反規定的各項開支,不予辦理報銷手續; 對逃避限額預算管理,從不正當渠道取得外匯,甚至到“黑市”兌換外匯的出國團組,組團單位或參團人員單位不得報銷其人民幣經費; 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查處; 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中央各部門、各地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出國用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因公出國售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

    

    匯發〔2002〕11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今年以來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提高短期出國(境)培訓人員的生活費開支標準、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的費用開支標準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個人自費購匯標準等有關文件的精神,為更好地適應對外交往的需要,按規定解決因公出國人員正常的購匯需求,規範因公出國售匯業務的管理,現就做好因公出國售匯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因公臨時出國(境)(以下簡稱“因公出國”)是指公職人員出國時間在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的因公出國。因公出國用匯包括出國考察、訪問、學習、經貿洽談、新聞採訪、舉辦展覽、短期培訓或研修、出席國際組織會議及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用匯。因公出國團組可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申請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零用費及個人自費購匯的用匯指標。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以下簡稱因公出國人員)在有臨時出國(境)任務(3個月以內)的每一西曆年度內,個人自費購匯標準由原來的200美元調整為400美元,每人每個西曆年度只能購匯一次。屬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因公出國人員個人自費購買外匯從財政部門核定的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中列支,由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其他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費購匯參照此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

    

    因公出國人員個人自費購匯標準調整後,因公出國人員個人自費購匯業務不納入“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操作,各外匯指定銀行仍應按照原有規定手工操作有關售匯業務。

    

    二、短期出國(境)培訓是指90天以內的出國(境)培訓。短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培訓費用,不包括國外零用費和服裝補助費。短期出國(境)培訓人員伙食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執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文件中的標準;在國(境)外培訓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出國(境)培訓人員伙食費開支標準,按臨時出國人員伙食費開支標準的80%執行。歐元區國家培訓費用開支標準均以歐元作為貨幣單位,具體的培訓開支標準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準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中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中長期出國(境)培訓是指90天(含90天)以上的出國(境)培訓。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項目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通訊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和零用費等費用。中長期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分為“高級職稱”人員開支標準和“普通職稱”人員開支標準兩類,具體的費用開支標準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02〕96號)中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各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因公出國售匯業務時,應當根據上述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財政部制訂的國(境)外開支標準,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訂的非貿易售匯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用匯單位出具的有關文件資料和辦理售匯,對於不符合售匯管理規定的購匯申請,不得為其辦理售匯。

    

    接到本通知後,各分局應儘快轉發所轄外匯局;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司聯繫。 

     

    

    附件:

    

    1、《財政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2〕314號)

    

    2、《財政部關於調整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個人自費購匯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2〕530號)

    

    3、《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準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

    

    4、《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02〕96號)

    新華社 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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