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出臺

     國家外匯管理局28日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的投資額度不得低於等值5000萬美元的人民幣,不得高於等值8億美元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而且只能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規定》指出,境內商業銀行申請託管人資格,應提供最近三年外匯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託管人在外匯管理方面應履行的職責有: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售匯、收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及時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表,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後報送國家外匯局;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和人民幣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材料,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十五年。

    《規定》指出,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應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複印件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國家外匯局根據資本市場和國際收支情況,可以調整單個合格投資者上述申請投資額度的上下限;合格投資者日匯入本金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的,應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國家外匯局;國家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情況,可以建議合格投資者在其投資額度有效期內調整本金匯入的時間;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為非美元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匯率應根據匯入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或其託管人當天掛牌匯率的中間價進行套算;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後收益,除向國家外匯局報送《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向國家外匯局提供外匯登記證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規定》指出,國家外匯局對合格投資者的外匯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合格投資者外匯登記證未能通過年檢的,由國家外匯局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後決定合格投資者資金的退出方案;國家外匯局可以對合格投資者、託管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人士答記者問見第4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

    附:外管局負責人就QFII《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暫行辦法》有關內容,國家外匯局制定併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對此,國家外匯局有關負責人就廣大投資者普遍關心的、與外匯管理有關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引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對中國資本市場開放和發展具有什麼意義?

    答:引進和實施合格投資者制度,是落實江澤民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提出的“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準”以及朱鎔基總理在九屆人大三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積極有效利用外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領域,逐步推進商業、外貿、金融、保險、證券、電信、旅遊和仲介服務等領域的對外開放”的精神,在積極穩妥的開放進程中規範發展證券市場的措施之一,是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重要舉措,也是二十多年來我國對外開放、引進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延伸和拓展。

    問:《暫行規定》與《暫行辦法》二者之間的關係如何?

    答:《暫行規定》是依據《暫行辦法》制定的,是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涉及的外匯管理問題進行疏理、補充和完善。為使有關內容更加規範、明確,方便操作,《暫行規定》採取了“補充式”寫法,即《暫行辦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暫行規定》中就不再贅述。《暫行規定》主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進一步明確有關操作性內容和細節。

    問:《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暫行規定》共七章三十四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包括託管人管理、投資額度管理、賬戶管理、匯兌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其要點如下:(一)託管人管理。託管人的資格條件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三家聯合審批。國家外匯局將重點關注託管人是否具有外匯指定銀行資格,最近三年有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的記錄。

    《暫行規定》規定了申請成為託管人需向外匯局提供的有關材料,並進一步明確了託管人在外匯管理方面應履行的職責,包括: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售付匯業務;向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結匯、購匯、匯出、特殊人民幣賬戶收支、投資損益等事宜;編制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表,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政策的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情況。

    (二)投資額度管理。在《暫行辦法》關於額度審批原則的基礎上,《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以人民幣計價;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的投資額度不得低於等值5000萬美元的人民幣,不得高於等值8億美元的人民幣;額度有效期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申請補足額度的、匯出部分本金後重新申請匯入本金的以及申請提高額度的,按簡易程式審批,即減少有關申請材料,並縮短審批時間。此外,明確規定有關投資額度轉讓的具體操作程式和申報材料。

    (三)賬戶和匯兌管理。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暫行規定》補充規定: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對大額本金匯入(日匯入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實行報備制度等。

    (四)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一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年檢的有關事項;二是對未通過年檢的,由外匯局商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決定合格投資者資金的退出方案;三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問:其他國家或地區實施合格投資者制度的經驗對我國有何借鑒意義?

    答:亞洲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警示是,利用國外證券投資應該避免短期資本流入,注重引入中長期資金。我國台灣地區、印度、南韓都有引入合格投資者的經驗,歸納起來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要鼓勵境外中長期投資;二是把好資金匯入匯出的關口。這些經驗對我們制定有關合格投資者的法規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中證網) 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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