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28日聯合下發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包括託管人管理、投資額度管理、賬戶和匯兌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託管人管理。託管人的資格條件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三家聯合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重點關注託管人是否具有外匯指定銀行資格,最近三年有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的記錄。
投資額度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以人民幣計價;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的投資額度不得低於等值5000萬美元的人民幣,不得高於等值8億美元的人民幣;額度有效期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申請補足額度的、匯出部分本金後重新申請匯入本金的以及申請提高額度的,按簡易程式審批,即減少有關申請材料,並縮短審批時間。此外,明確規定有關投資額度轉讓的具體操作程式和申報材料。
賬戶和匯兌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對大額本金匯入(日匯入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實行報備制度等。
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一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外匯登記證年檢的有關事項(時間、內容、報送材料以及違規處罰措施等);二是對未通過年檢的,由外匯局商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決定合格投資者資金的退出方案;三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暫行規定》共分七章三十四條,將於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