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配戴OK鏡而致眼傷殘的女大學生趙玲狀告醫院案,在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終審判決趙玲勝訴,驗配醫院賠償9.8萬元。
自願為趙玲提供法律援助的邱寶昌律師今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案的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不再以醫療事故鑒定作為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同時也為今後處理醫患糾紛案件拓展了空間。
2000年1月,趙玲因佩戴OK鏡眼睛受損傷,她將誇大宣傳併為她驗配OK鏡的牡丹江機車廠醫院告到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當年11月,區法院認為這是一起醫療事故糾紛,並以趙玲拒絕做醫療事故鑒定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但趙玲對一審敗訴不服,上訴至牡丹江中級人民法院,稱假冒OK鏡對自己造成了人身損害。
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和取證,法院確認醫院提供給趙玲的OK鏡為歐科鏡光學製造(大連)有限公司的産品,其包裝無廠址、説明或警示標誌。原被告雙方雖然存在醫患關係,但雙方糾紛並非醫療過程中的診斷、手術、護理等行為引發,而是因醫療器械品質直接導致的,因此對被告提出這是醫療糾紛應做醫療事故鑒定的主張不予支援,並且按照《産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判令醫院賠償趙玲醫療費等。
事實上,許多OK鏡受害者都是使用歐科鏡光學製造(大連)有限公司的産品。而該公司在國內生産OK鏡沒有取得藥監部門的批准,其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OK鏡進口産品註冊時也提供了虛假材料,屬於騙取註冊行為,國家藥監局已于不久前撤銷了該公司的註冊證書,並處以鉅額罰款。
截至目前,OK鏡訴訟案在全國已經有十余起,配戴OK鏡受害者十分關心怎樣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首例OK鏡訴訟案的審理牽動了許多人的目光。
著名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梁慧星研究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專門給黑龍江省高院寫信,闡述他的看法:原告趙玲根據被告散發的廣告,到被告醫院配OK鏡,造成人身傷害,屬於産品銷售服務中造成的傷害案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和《産品品質法》的規定。
邱寶昌律師結合這起案例的終審分析認為,目前醫療糾紛已經變得錯綜複雜,不再是單純的醫療事故所能涵蓋。比如,醫院的高收費、亂收費、醫療器械品質問題等等,OK鏡傷害案是其中的典型。但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只要是醫療糾紛往往依照醫療事故糾紛進行處理,要求首先做事故鑒定。這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醫療糾紛狀況。
據記者了解,鋻於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已經做出了“人民法院不得以醫療事故鑒定作為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的決定。邱律師認為,這起OK鏡傷害案的審理已經很好地實踐了這一新的司法精神。
《中國青年報》200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