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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誤診艾滋病 侵犯女工名譽權

    鑄造廠未婚女工楊芳報名參加單位組織的義務獻血活動中,在體檢時被醫院診斷為艾滋病毒感染者。院方一面向衛生防疫部門作了傳染病報告,一方面向楊芳所在單位領導通報了病情。一星期後,經復檢,方知是血液中心的檢測試劑特別靈敏,造成誤診。院方雖發出了訂正卡,但楊芳患有艾滋病的消息仍在社會上不脛而走,致使她不但不能加入獻血行列,而且迫於輿論壓力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楊芳不得不訴諸法院,要求醫院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有人認為,楊芳被醫院診斷為艾滋病毒感染,是醫院在醫療設備和技術水準等的差異下,出現的誤診,這並不等於有意造成楊芳的名譽損害,醫院不構成侵犯名譽權。然而,法院的判決卻認定醫院侵犯了楊芳的名譽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指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而本案正好具備了這些要件:

    1、楊芳患有艾滋病的消息從醫院傳出之後,沒有專業知識的群眾自然以為是真的,並不知道是誤診。楊芳已被排除在獻血者之外,人們對她敬而遠之,使她迫於輿論壓力而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也就是説,楊芳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2、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其中的“等方式”説明,除侮辱、誹謗外,還允許其他方式的存在。本案中,醫院儘管不具有侮辱、誹謗行為,但已通過其他方式使楊芳有艾滋病毒感染的錯誤消息流傳社會,違背了維護公民名譽權的義務。

    3、楊芳的名譽損害是由於醫院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沒有醫院的違法行為,就不會有損害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繫,即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醫院具有主觀上的過失。過失是過錯的一種,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態度。本案中,對楊芳被診斷出艾滋病毒染後,醫院應考慮到有誤診的可能,更應考慮到這一消息的傳出將給原告造成不良影響。但醫院在事情尚未復查、得出最後結論之前,沒有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公開向社會散佈,出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對楊芳的名譽損害。

    

    《法制日報》 200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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