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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還有名譽權嗎

    

    背景:2000年4月6日淩晨2時,江西萍鄉市商界頗有名氣的市政協委員、贛雄汽車銷售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桂雄,在自家的樓房內,被潛入的小偷用刀刺中身亡。一時間,萍鄉市內的新聞媒體爭相報道,一個星期後,殺害陳桂雄的兇手被捉拿歸案,悲痛欲絕的死者家屬終於得到了一絲安慰。

    5月底的一天,陳桂雄的遺孀胡某剛剛回到家,一份從門縫塞進來的廣告傳單映入眼簾:“2000年4月6日,北橋濱河東路,竊賊從一樓爬到三樓陳桂熊家行竊……小偷為了脫身,用刀將陳桂熊砍死……陳桂熊,如果您擁有了祥龍為您提供的任何一種防盜防暴産品,悲劇就不會發生在您身上,您現在一定還和家人在一起……為了讓悲劇不再發生,祥龍願與您攜手共進……”

    與此同時,陳桂雄的弟弟陳某經營的店舖中也收到了送到府來的廣告傳單,“兄長屍骨未寒,居然有人想發他的死難財”,看到廣告,陳某氣憤不已。

    晚上,陳家緊急召開了個家庭會,大家看了這則廣告,覺得自己的親人死於非命後還要被人利用,又傷心又氣憤,決定向“祥龍”討個説法。

    萍鄉市建設路祥龍行銷部的業主賴某,代銷福州市某公司的防盜、防暴産品。一天,賴某看報,無意中看到一則公安機關偵破陳桂雄被殺案的新聞報道,忽然有了“靈感”:陳桂雄在萍鄉算個名人,如果以此事做個廣告傳單,效果應該不錯。

    賴某立即行動起來,他吩咐妻子擬好廣告詞,然後找到一傢俬人印刷廠印製“廣告”,廣告印出後,賴某便雇了人挨家挨戶散發。廣告産生立竿見影的效益,讓賴某暗自得意,卻沒想到,由此引發了一場罕見的死者名譽侵權官司。

    陳家人起初並不想把事情鬧大,只是給“祥龍”打了個電話,要求“祥龍”賠禮道歉並立即停止散發傳單。但是賴某並不買賬,他有理由:陳的死經過多家媒體報道,已為眾人所知,“祥龍”只是借這一事實説明自己的産品性能,並沒有侵權。賴某的廣告傳單仍在散發。

    2000年7月,陳家一紙訴狀,將賴某推上了被告席。

    2000年8月30日,原告和被告賴某對簿公堂,萍鄉市安源區法院第二審判庭內座無虛席。

    對原告而言,賴某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不顧死者家屬的痛苦,借悲劇大作文章,未經同意,即以死者的名義散發傳單廣告近萬份,並將陳桂雄的“雄”字篡改為“熊”,廣告文中稱陳桂雄因未使用“祥龍”防盜品而發生悲劇,這不僅侵犯了死者的名譽權,同時違反了廣告法。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並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被告在法庭答辯中稱,“雄”寫成“熊”屬筆誤;公民的姓名權隨公民死亡之日消失,陳桂雄遇害在先,廣告發佈在後,不存在侵犯死者姓名權;廣告文中對陳桂雄無貶損之意,亦不存在侵害名譽權;廣告中引入新聞報道中的內容來介紹産品的性能,並非以陳桂雄之名義發佈廣告,故被告在本案中沒有侵權,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的積極調解下,此案最終以雙方握手言和畫上句號。然而,死者是否有名譽權呢?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安源區法院認為:陳桂雄雖已死亡,但其在一定時期內仍享有姓名權,被告四處散發廣告傳單的行為增加了陳桂雄親屬的痛苦,給他們造成了精神損害,故此,被告應承擔引起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故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李菁瑩 鐘燕妮)

    《中國青年報》 2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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