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慶:健全證券民事賠償機制

浩民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日前在清華大學出席“21世紀商法論壇”時就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環境作了簡短髮言。他指出,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確立,即對證券違法行為導致的投資者損失通過司法程式得以救濟,是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重要一環。

    他説,民事賠償機制的啟動,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管理層、律師、會計師等仲介機構的證券違法行為將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和明顯的阻遏效果,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民事賠償機制的完善,使投資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這將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增強投資者的信心,為入世後證券市場逐步開放作法制準備。

    他指出,近年來,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呈增加趨勢,但應看到,目前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還存在一定障礙:一是法制不健全,或規定得比較原則,適用上存在一定難度。目前,我國關於證券民事賠償的法律規定,無論在實體法上還是程式法上,均存在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方面。《公司法》、《證券法》對證券民事賠償的規定比較原則,一些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未明確規定民事賠償責任,因上述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單獨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至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侵害公司利益,股東代公司訴訟的派生訴訟制度,有利於小投資者的集團訴訟制度以及可能應該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較大責任的仲介、專業性機構和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等,在我國《公司法》、《訴訟法》上均尚未確立。

    二是行政監管部門力量、經驗不足,監管力度不夠而形成大量糾紛無法在萌芽狀態解決。加上仲裁、調解等司法前置程式的缺乏,導致大量糾紛擁向司法部門。

    三是司法實踐不足,對若干具體法律技術問題尚把握不準。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審理涉及複雜的法律技術問題,諸如原告、被告資格的確定、訴訟時效、損失範圍規定、賠償金額計算、舉證責任、訴訟代表人的選定、償付方式等,司法實踐尚付闕如,在這種情況下,允許所有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均受理此類案件,可能會造成審理結果極大的不一致性,需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

    四是對維護司法公正與確保社會穩定的綜合考量。由於上述三方面問題的存在,用傳統的法律觀念去衡量此類案件的處理即顯得不夠,需要加入對社會整體影響這一因素的考慮。證券民事賠償案一般特點是,首先涉及散戶投資者人數眾多,抗風險能力弱,理性投資意識較差。一旦糾紛處理不當,容易演變為過激的群體行動。其次涉案金額較大,受害投資者要求賠償的金額與證券違法行為人實際償付能力之間往往存在較大差距。在受害投資者的賠償要求得不到滿足情況下,容易觸發投資者比較過激的情緒。同時,作為證券違法行為人的發行人、證券公司也有可能在原本不良的財務狀況下雪上加霜,造成支付不能,面臨破産,從而引發全社會的系統風險。

    他認為,為進一步完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應當借鑒境外成功經驗,參照國際準則健全相關法制,突出對小股東的保護,營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司法環境。第一,進一步細化《公司法》、《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我國的證券監管制度存在重行(政)刑(事)輕民事的現象,這既不符合國際證券立法的發展趨勢,也不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為改變目前證券立法中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協調的現狀,應當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細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第二,建議在擬議中的《〈公司法〉修訂案》中,順應國際潮流,強化小股東保護制度,明確董事責任和監督制衡機制,建立健全派生訴訟制度;第三,在《訴訟法》中設立集團訴訟機制及司法前置程式(需要修改《仲裁法》),以利於小投資者的投訴及解決法院擁擠問題;第四,參照國際準則,制定並實施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努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準,構築有效的司法環境,營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氛圍。

    他指出,中國證監會已徵詢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積極鼓勵設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障中心,對侵害投資者權益和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通過司法程式予以糾正並請求民事賠償。從境外市場證券監管經驗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障中心的設立,將有助於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提升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準,推動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實施和完善。

    最後,他指出,一個國家對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環境,涉及多方面的配合與進步;法律文化的建立,也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方可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中國證券報》 2001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暫不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有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暫不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
高西慶:多關注上市公司基本面
高西慶:規範和培訓是監管的重點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996210/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