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修訂三個仲介管理規定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自2001年頒布以來,我國的經濟環境、法制環境、政策環境以及保險市場等都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日前,中國保監會對上述三個保險仲介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保險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保險經紀公司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估機構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發佈廣泛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對原管理規定有較大的改動,除名稱中都新加進"監督"一詞外,新規定章節設置與原規定有較大變動,而且條款數量增加很多、內容規範更為細緻。

    原來的三個管理規定章節設置分別是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從業資格、經營管理、監督檢查、罰則、附則,而徵求意見稿的章節設置分別為總則、機構管理、資格管理、經營規則、報告與披露、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徵求意見稿把原管理規定的二、三章合併為一章(機構管理),新增加了報告與披露一章。除此之外,通過新舊管理規定章節名稱的變化也可管窺保險監管改革思路,如,從業資格變更為資格管理、經營管理變更為經營規則、罰則變更為法律責任等。

    《上海證券報》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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