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訊披露刻不容緩  

    本週一,民生銀行主動在指定媒體公告,其上海市西支行一信貸員涉嫌騙取1.08億元信貸資金,並提示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就事件本身而言,民生銀行毫無疑問應從中吸取教訓,但從資訊披露角度來看,民生銀行自揭信貸風險,被許多人士認為是國內銀行業邁出的難得一步。

    關注銀行業發展的人都能發現,國內銀行不良貸款率長期高位盤旋,但主動揭示、分析的卻寥寥無幾。資訊披露報喜不報憂的現象,使得市場參與者難以獲得銀行資本水準和風險狀況方面的準確資訊,監管者也難以準確判斷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專業人士説,目前國內各類金融機構在財務報告、風險管理、統計制度等許多方面,透明度都相當低。這其中隱藏的風險和危機,在沒有外來競爭者和流動性能夠維持的情況下,可能不容易發作,然而,一旦客觀環境改變,特別是我國入世後金融開放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各種隱蔽矛盾就可能暴露。

    社科院的專家舉例説,看看聯合愛爾蘭銀行外匯交易詐騙案,再想想亞洲金融危機中南韓、日本所受到的打擊,一個重要教訓就是金融運作的透明度不夠。許多金融機構掩蓋了業已嚴重惡化的不良資産狀況,直至出現支付危機並瀕臨倒閉時,監管當局才獲知實情,但此刻即使採取補救措施往往也為時已晚。

    從國際銀行業的發展看,改善資訊披露制度正在成為加強監管的一個重要原則。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明確規定,為保證市場的有效運作,建立一個穩定而高效的金融體系,市場參與者需要獲得準確、及時的資訊,資訊披露是監管的必要補充。

    中國銀行研究所的一位博士對此解釋説,在銀行本身的法律結構和管理結構日趨複雜且業務多元化的情況下,僅靠監管者一方面的力更是難以對商業銀行施以全面監管的。而有效的資訊披露,將使市場參與者能夠在充分了解銀行狀況的基礎上作出理性判斷。同時,也將使銀行在市場壓力下不斷提高其經營水準和績效。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公佈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嚴格來講,還沒有要求商業銀行進行資訊公開披露。上市銀行雖然依據《證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等進行資訊披露,但從總體上看,與國際成熟的通行做法還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可以説,我國的商業銀行資訊公開披露體系尚未形成。中行研究所的一位研究員説,雖然巴塞爾協議新框架的內容對於發展中國傢具有很大程度的超前性,但是作為其協議成員之一,特別是加入WTO後,我國商業銀行最終都要向社會公開披露資訊,這是不可逆轉的必然發展趨勢。

    人行行長戴相龍日前在出席香港總商會一次會議演講時表示,將制定銀行資訊披露制度,要求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各家股份制商業銀行最遲到明年完成資訊披露的安排。可見,銀行正式實行資訊披露制度已是箭在弦上。

    新華社 2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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