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外資銀行在滿足準入條件下可從事存貸款業務

     從2月1日起,國務院公佈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開始施行。這兩個條例進一步明確我國金融、保險市場的準入條件和範圍。

    

    新修改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外資金融機構在滿足審慎性準入條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國境內任何一個城市申請設立營業性機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部分或全部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等種類的業務。

    

    條例取消過去人民幣業務市場準入對外資金融機構設定的業務規模數量指標,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是: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而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提供外匯服務,沒有服務對象限制。

    

    新制定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根據我國入世有關承諾的內容,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分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保險業務:財産保險業務,包括財産損失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可以在核定的範圍內經營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包括保單保險業務。同一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産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上海證券報》 20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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