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佈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細則(含細則全文)

    中國央行今天發佈消息,央行行長戴相龍簽署二00二年第一號行長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分別就外資金融機構在設立與登記、業務範圍、任職資格管理、監督管理、解散與清算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實施進行詳細制定。

    據悉,《細則》共七章一百一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制定。

    《細則》明確規定,《條例》中所稱“外國資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機構繳付的資本;“外國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認可的銀行;“外國的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認可的金融機構;“外資法人機構”是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細則》規定了審慎性條件,外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分行的條件,各類外資金融機構開辦部分外匯業務或全面外匯業務的必要條件,以及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對各類外資金融機構營運資金也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

    《細則》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家及兩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指定主報告行,負責其在中國境內各分行的並表工作。央行根據外資法人機構的風險狀況,可以對其資本充足率提出特別要求。中國央行對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的有關管理辦法參照外國銀行分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細則》,央行將按照《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細則》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中國央行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和《外國銀行撤銷在華營業性分支機構操作指引》同時廢止。

     中新社 2002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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