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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孩親身經歷:大學生披婚紗無人喝彩

    2001年3月,21歲的蔣靜投入了久違的緊張的高考復習,往事如煙,像是不可觸摸的夢魘,面對著比自己小三四歲的“同學”,面對著左鄰右舍探究的眼神,蔣靜惟一的安慰是即將到來的高考,即將重溫的大學夢。——去年的這個時候,蔣靜因為和男友的同居被北京工商大學勸退出了“象牙塔”。

    與蔣靜的高考衝刺同時的是新《婚姻法》的頒布以及剛剛出臺的關於大學放開入學年齡的通知。通知規定大學生入學年齡不再局限於以前的25歲以下,也就是説未來的大學校園將不再是“青年人的象牙塔”,也將是所有願意和有能力學習的人的殿堂,而這些人當中,或者有年近古稀的老爺爺,或者有而立之年的事業有成者,更或者,有抱著孩子的爸爸媽媽。

    一時間,大學裏關於學生同居和結婚的限制在這個通知所隱藏著的資訊面前多少有些勉強。既然結婚在校園裏不再是不可接近的禁區,那對適齡本科生的種種限制至少在蔣靜一類人的眼中就有了質疑的成分和意義。

    而教育部在“大學本科在校生結婚問題”的質疑面前,做出了不排除日後可能的承諾。一石激起千層浪,大學生結婚和同居的限制與否,孰是孰非;勒令退學,情理何在;婚姻自由及個人自由與社會道德、輿論的衝擊與徘徊,一瞬間在社會、輿論、媒體上激蕩。

    大學生——“不可不要的權利”

    蔣靜于1998年考入了北京工商大學法律系,出生於教師家庭的她有著非常秀麗的容貌和不俗的氣質。高考的時候她以高出重點線近100分的成績考進了北京工商大學,這在廣西偏遠的家鄉樸實的鄰居們看來是光耀門楣,蓬蓽生輝的事。離開家鄉的時候,一向節儉的父母在縣裏最豪華的飯店裏招待前來賀禮的人們。鼓勵的、羨慕的話語和眼神,祝賀的、喜悅的氣氛,一直把蔣靜送到北京。蔣靜發誓要走出一條成功的人生之路,為自己,為父母,也為父老鄉親樸實的祝福。

    進入大學不久,蔣靜就被選為班上的團支書,學習、生活一切都充實而積極。不久,在學生會的一次活動中,蔣靜認識了一個優秀的班長男孩,兩人很快相愛了。一年以後,兩人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過起了同居生活。花前月下的卿卿我我並沒有使蔣靜放鬆對人生的追求,蔣靜依然保持著飽滿的學習和工作的熱情。但不久系裏收到的一封匿名信粉碎了蔣靜所有的夢想。當系裏找到蔣靜談話的時候,她覺得好比是晴天霹靂,全身發軟,竟連一句辯解的話都説不出來。

    一切都在沉默和晦澀的氣氛中進行著,結束了。蔣靜惟一能做的就是不帶一點表情地離開學校。和蔣靜要好的朋友們連一句安慰的話也説不出來,只能暗地裏罵寫匿名信的人缺德,罵系裏莫名其妙,罵“什麼破規定,真該死”。男生那邊也炸了,揚言查出誰交的匿名信,非得給她點顏色看看,對學校的做法也嘟嘟囔囔,極有看法。

    對蔣靜來説,20歲的年齡,不讀書幹什麼好呢。對父母的交代是一份折磨和痛苦,對自己的人生又該如何交代?蔣靜説她都記不清那是怎樣的日子,感覺是在淚水中浸過的。鄰居們羨慕的眼神變得懷疑,眾説紛紜中,蔣靜回到了自己曾經呆過的高中,重新開始新的高考衝刺。熟悉的校園,似曾相識的題目,好像是一個夢的結束和另一個夢的開始。父母明顯地老了,儘管依然認真地幫蔣靜準備高考,但家裏的氛圍再不象以前那樣和諧,總有一種莫名的沉寂和壓抑在裏面。

    在新《婚姻法》頒布以後,蔣靜寫過一封信給我,説她為愛情付出了巨大的人生代價。而這種代價的原因,似乎並不是愛情本身。她走了一個圓圈,又回到了起點,傷痕纍纍,鬥志闌珊。她恨過自己,恨過寫匿名信的人,但現在她最懷疑的是,學校真的有必要,有理由這麼做嗎。結婚和同居的權利到底是自己的,還是由學校主宰的?(上文中人名和係名為化名)

    當筆者在網上的搜尋中鍵入“大學生結婚”後, 一大批的資訊映入眼簾,多是專家們隔靴搔癢的意見,卻鮮有大學生的説法。

    而在筆者所採訪的北京工商大學、北京工業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的100多名學生中,多數認為給大學生結婚的權利是不置可否的必然,但同時大多數人又表示即使是給了這個權利,也不會考慮結婚;還有很大一部分人表示了對同居處分的不滿。

    許浩和張芳是大二新聞系的學生,兩人已經在一起度過了兩個浪漫的春秋。當被問及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時,許浩很堅決地告訴筆者,學校乃至國家教委對大學生結婚和同居的限制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婚姻本來就是兩情相悅的私事,只要適齡了,別人結不結婚與學校有何相關。“但結婚同時也意味著很多,比如説,我和張芳的感情很好,也到了法定婚齡,我們一樣不會選擇結婚,因為我們覺得條件還是不夠成熟的,比如經濟上,還有人生的發展上我認為都是暫時不允許的。”

    李麗是北京大學金融係的一名學生,她曾作為係刊的編輯對大學生結婚和同居問題進行過採訪。十有八九的學生會這樣説:“結婚的權利是一定應該給的,至於要不要這種權利是我們的事。"很多人對學校勸退的規定表示出很大的憤慨。“以剝奪別人的求學權來威脅,本身就是一種不人道的做法。”事實上,北大對同居學生的處理在這種憤慨面前已經表現了前所未有的寬容,只要不是在宿舍裏,沒有人舉報,學校多是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李麗説,七八十年代的大學也曾經有過關於大學裏能不能談戀愛的大討論,很多人考慮得很多,包括影響學習,不利成長,甚至世風日下。而事實上呢?時間可以證明一切,人的本性力量是巨大的,任何法規甚至法律順應的應該是一種合理的人性,而不是想方設法自以為是地去壓抑。

    人民大學大三社會學系的一位男生告訴我們,在校大學生只要是符合國家的標準就應該可以結婚。“至於影響學習,沒有經濟來源等一系列問題都是你自己的事,與在校大學生具有可以結婚的權利沒有什麼直接聯繫,這只能證明你沒有結婚的條件。就同居而言,大學生又不是小孩子,只要雙方同意同居外界就不應加以干預。一般大學裏同居的大學生不佔少數,每年被人舉報被學校除名的也有,但那只是少數的‘不幸兒’。只要沒人舉報,學校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何苦這樣呢?幹嘛總是做表面工作呢?這樣不僅禁止不了同居,反而滋長了同居,對於富於冒險、富於挑戰的大學生來説,學校禁止做的事情是極具誘惑力的。”

    採訪北京工商大學大二學生董翼的時候,正好在校醫院門口。一談到結婚和同居,他就對著校醫院門邊的安全套自動發放機邪邪地笑。“你可是看見了的,學校一方面對同居如臨大敵,一方面卻有為眾多‘不自覺者’提供方便,這多少就有點矛盾和無奈。明明禁止不了的東西,學校卻要‘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真是‘用心良苦’呀。”董翼的話調侃多於認真,笑容裏有些很犀利的東西。

    甚至連很多對學校的規定持肯定意見的同學也覺得這樣的規定多少有些“那個”。葉天是北京工商大學會計學院的大四學生,他的分析多少有些經濟學的痕跡。“大學結婚的成本太大了。説得輕鬆,結婚租的房子,花的亂七八糟的費用,還不全是父母的錢。説什麼國外大學可以結婚,你中國的學生能做到18歲以後就不依賴家裏,自己養活自己嗎?所以學校做出這樣的規定理論上來説是為了學生們好,學生又怎麼不知道,不然早就鬧翻了。話説回來,即便這樣,學校退學處分也太那個了,畢竟中國的孩子進大學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對學校的規定覺得可以理解的學生大多像葉天一樣主要是覺得條件還不健全。除此之外,北京工商大學的大三學生劉寧還認為我國的大學制度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西方的很多國家的大學教育是完全放開的,學校的經費來源也主要是自己創收。中國的大學畢竟還沒有像很多發達國家那樣的普遍,而且長期以來大學經費的主要來源還是國家。從根本上講,大學還是國家出錢培養人才的地方,而不是西方那種主要以個人完善為目的的教育,所以當然有一定的紀律,就像軍隊裏為了整齊劃一要求都睡硬板床,這就是紀律,你總不至於認為這也是一種侵權吧。但同時,我國的大學制度本身也急需改革,也應該向開放、自主的方向轉變,當這種轉變真正成功的時候,或許很多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有意思的是,在筆者採訪的過程中,對大學生們認為的最合適的婚齡做了一個統計,無論是贊成還是反對學校的規定,沒有一個男生認為應該在25歲以前結婚,多數人認為30歲是最佳結婚年齡。女生多數認為28歲比較合適,沒有人覺得在大學的四年中結婚是個好主意,包括大學生中的同居者們。

    學校——“不可不説的難處”

    北京工商大學的黨委書記林少岩畢業于1966年,是新中國早期的大學生。在問到大學生結婚問題時,林書記並沒有正面回答我們。她説,其實當年她們讀書的時候,由於一些遺留的時代問題曾允許大學生結婚,她的一位同學就在大學時選擇了結婚,但事實上這份婚姻並不幸福。

    現在教育體制改變了,高等教育需要在新的形式下重新認識,階段性教育變成終生教育,原來大學招的學生都是25歲以下,以後是終生的,任何年齡階段都可以考大學。比如人家來了,都二十六七還沒有結婚,直到三十歲才畢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不許結婚的話,是不是就有點強人所難,有點不切實際呢?説到這一點時,林書記認為大學關於結婚的限制很可能將來會改變。

    但是有一點林書記尤為強調。人的一生當中,是很難再有這樣一個集中的時間來進行學習的。參加工作以後,不是説沒有機會去學習,而是這個機會是非常難得的,而且在繁忙的工作當中要想靜下心來認認真真看些書實屬不易。改革開放以後,西方的各種生活方式對大學生的影響還是不小。同居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了。但她覺得中國的傳統有很多很好的東西。性應該是感情的一種昇華,不應該是像動物一樣的本能,如果像吃飯一樣這裡吃一頓,那裏吃一頓,這首先是對自己的不尊重。

    道德與傳統是一方面,學校的條件也是結婚所不允許的。在美國,學生宿舍是完全公寓型的,家居條件一應具備。而中國的高校儘管早已倡導了後勤社會化管理和宿舍公寓式管理,但離結婚所需的條件還差得遠。以北京工商大學為例,至今為止,學生們依然是七個人一屋地擠在一間十來平米的小屋裏,更別説兩個人過日子了。像北大、清華、人大以及其他高校儘管也有兩人一間的公寓,但讓人望之卻步的高價也使其被排斥在學生的考慮範圍之內,何況其數量的極其有限更讓人覺得那只是一種擺設。換句話説,如果國家給了學生結婚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的實現建立在一個虛幻的可能性上面,這種權利的形同虛設似乎也是一種諷刺。

    北京工商大學的羅處長談起學校開除的一名女學生時深有感觸。這名女生成績非常優秀,各方面都很出色,大二的時候認識了一名也很出色的男孩,兩人相戀了。不久,兩個人在外面租了一間房,開始同居。兩人各付一半房租,大約是每月共四五百元。女孩的家庭條件並不是很好,也不太敢向家裏人要錢,不知怎麼就起了偷竊的心。隨著女生宿舍裏發生的幾起失竊案的破獲,女孩被學校毫不猶豫地開除了。羅處長説這個女孩並沒有因為同居被開除,但是同居的高消費卻引致了一系列的問題,這同樣也是結婚所會引起的。在現有的物質和經濟條件下,結婚可以是一種權利,卻不見得是一種可以兌現的權利。

    而對於同居,校方的反對顯而易見。但當筆者委婉地問到學校安全套自動發放機的設置時,校方的這種反對顯得有些蒼白和隱忍。林書記認為自動發放機的設置主要是為年輕老師們設置的,但很多大學裏安放在學生宿舍附近的發放機又似乎是對這種解釋的無聲的置疑。羅處長在談到安全套自動發放機的設置時也面露難色,“學校總之還是為學生好的,不管怎麼樣,總得把所有的危害減小到最輕的程度。”可是安全套自動發放機的設置本身就是一種暗示,暗示著校方的一種默許。如果同居真的是那樣罪不可赦,校方又怎會為其大開方便之門。這似乎應了一句學生們多少有點憤怒的斷言:學校的規定多是虛偽的,無聊的和自相矛盾的。

    相對於校方的説法,大學教師們要顯得自主和清楚很多。

    大多數的大學教師認為婚姻法的規定是合乎情理的。雖然很多規定是現在的物質經濟條件所不允許的,但婚姻法畢竟代表了一種趨勢。儘管如此,對大部分雖然適齡卻還遠遠不成熟的學生來説,應該大力倡導“不要結婚”。“我工作都六七年了,現在結婚了都覺得有點無所適從,感覺心理上還沒有成熟到可以擔負起一個家庭的程度,更別説二十齣頭的大學生們了。”新婚的楊老師這樣説道,“應該有這麼一個課程或者經常開這樣的講座,關於青春、家庭和性。讓學生們能夠比較清楚地知道什麼是家庭的責任,正確的婚姻觀念和正確的性觀念。免得有的學生一時頭腦發昏,什麼都不知道就走上了一條人生的後悔路。”

    沈教授是華東師大的博士,北京工商大學新聞系主任。他認為過去的規章制度在過去有其合理性,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人的觀念的變化,學生管理規定應做適時調整,“但如果我還是一個在校大學生,即使允許我結婚我也不會選擇結婚。我覺得上學期間應全身心的投入到學習中去。”“雖然我不希望在上學期間解決婚姻問題,但我覺得應找到一種順應形勢又不影響學習的解決辦法。”

    據沈教授説,現在大學生同居現象比較普遍,學校一般是“睜只眼閉只眼”,如果沒有舉報,就當它沒有發生過,當然有舉報而且一經證實會有處理。由於數量大,如果完全按過去的規章制度,雷厲風行,嚴格執行,那被處理的學生就太多了。

    甚至沈教授個人還認為應該放開對同居的限制。只要不是重婚同居,這完全屬於個人自由,未婚同居是“非法同居”在法律上本身就是錯誤的。學校可以有自己的引導和提倡,但沒有任何理由,沒有任何權利以此為由開除學生。安全套自動發放機的安置正是學校對此問題非常矛盾的表現。一方面屢禁不止甚至也覺得沒有過多“禁”的必要,一方面卻又必須堅持住“陣地”,誰也不願意第一個放開這個“口子”。

    當我來到蔣靜的系裏,問起蔣靜的處理時,系裏告訴我蔣靜的事情已經被系裏要求由各班班主任傳達給各班學生,希望大家能夠引以為戒。有趣的是,系裏所有班包括蔣靜所在原班的班主任似乎都把這事給忘了,沒有一位班主任對系裏的這個要求引起足夠的重視。蔣靜的班主任還告訴我,其實現在學校一般只對在男生宿舍留宿的學生進行處理,因為這個太容易引起學生宿捨得管理混亂,對在外同居的幾乎是放之任之。最後她説,“蔣靜太可惜了,對她的處理我是極不情願的,可也沒有辦法。”

    家長——“不能沒有的擔心”

    “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中國的文化賦予了長輩們無比的尊嚴和絕對的權威。而被稱為“最負責任和最操心的”中國父母無疑是對“大學生結婚”問題極為關心的一個群體。

    大多數的家長聽過問題後都表示明確反對,一位高中學生的家長説:“大學時代結婚實在是太早了,現在的年輕人沒經歷過什麼大風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穩的可貴,在我們那個時代能有學上就已經很不錯了,過早壓上婚姻的沉重負擔,怎麼完成學業?!如何安心讀書?!試想:當你打開書包準備伏案閱讀的時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對你竊竊私語,你還能集中精力嗎?學業和家庭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該家長還現身説法,説她讀大學時(77年恢復高考時的大學生),身邊就有很多“家長學生”,看著他們在學業和家庭之間勞累不堪的樣子,她就下定決心,一定要先完成學業,再考慮結婚問題。“大學時代(指按正常年齡入學的學生)還是讀書的黃金時代,不要為了一時痛快,留下終身的遺憾。”

    雖然這位家長的話有點太過危言聳聽,但也是家長發言中極具代表性的一個。態度緩和的家長會説:“我不同意大學生結婚的理由在於外部設施的不健全,現在的高校能提供的一般是七八人居住的宿舍,還沒有一二人的公寓房。此外,大學時代結婚,婚姻的基礎可能不會很牢固,以後生活的變數還很多,過早結婚只能導致最後婚姻破裂的悲劇。為了我們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家庭生活的和諧美滿,應提倡大學生不結婚。”一位年輕母親説到,她反對大學生結婚的理由倒不是在意學生是否處在大學校園這個場所,主要是考慮年齡。19~22歲這一年齡段是一個充滿機遇和挑戰的時期,之間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都可能改變你一生的命運。若要結婚肯定會分散一部分精力,對於青年這一社會的中堅力量,還是應該側重學業和事業。“談談戀愛是可以的,結婚還是不大合適。我覺得還是應先立業,後成家的。”甚至還有一位家長用堅定的語氣告訴筆者説:“如果你只想結一次婚,就不要選擇大學時代結婚。”

    在家長的一片反對聲中,一位女大學生的父親微弱的認同聲顯得尤為突出。他説:“從法律的觀點出發,我認為沒什麼不可以,只要滿足《新婚姻法》的規定(男22歲,女20歲),就沒理由反對。但我不支援我女兒這麼做,如果她真的願意我也不會干涉,但在她做這個決定之前,我們一定會跟她把話説清楚,擺明利害關係,我相信在和女兒深談後,她一定會做出明智的選擇。”家長終歸是家長,別人家的孩子怎麼折騰那也是隔岸觀火,自家門內卻決不能起“內訌”。

    筆者採訪到了文章開頭那位被退學的女生蔣靜的媽媽。蔣靜和大學時的男友依然保持著密切的聯繫,兩人的感情並沒有因為這一場大變故而風吹雲散。五一長假的時候,蔣靜的男友來到了蔣靜家看望了她的家人,和蔣靜的媽媽聊了很多。儘管如此,蔣靜的媽媽語氣裏還是充滿了無奈:“做父母的當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幸福了,所有的損失都不用説了,開始的失望、不可理喻甚至傷心現在看來也沒有什麼意義。人生的路總是孩子自己選擇的。只要他倆能真的好下去,能幸福,做父母的還有什麼説的呢,也只有祝福了。”

    法律——不能沒有的回應

    家長、學生、學校對“大學生結婚”的問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法律該給我們一個怎樣的説法呢?

    建國後至今我國實施的幾部婚姻法,無論如何修改,有一條始終沒有改變,那就是: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結婚自由的原則問題上,婚姻法並未規定例外情況。因此,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年齡,又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也不能擅自提高結婚年齡標準。

    而國家教委1990年發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第33條、第35條規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並且被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

    對此我們走訪了北京萬森律師事務所的任律師,任律師認為新《婚姻法》只規定了年齡限制,沒有其他的限制條件。學校的規定與新《婚姻法》形成衝突,所以只是一個無效的規定,只要歲數夠應該可以結婚,學校不應限制學生的這種權利。

    當記者問他對教育部的現行規定‘大學生如要結婚,就必須退學’的看法時,他説道:“這純屬變相限制,誰也不可能為了結婚放棄學業,當然,學校也許是基於教學管理方面的考慮,怕結婚會影響學生的學業。但拋開這一點,不允許大學生結婚的規定就沒有一點的合理性,完全沒有必要這麼要求。學校只是一個使大家受到高等教育的場所,它的作用在於主管學生的學習,而不是私生活。對於大學生能否結婚的選擇權應掌握在學生手中,而並非學校。如果學生選擇了結婚,那麼他就應該承擔之後一系列的後果。比如:如何協調學習與家庭生活,是否生兒育女等等。”關於這條規定以後是否有可能取消,任律師分析:“法律是受社會道德影響的,它與社會主流的道德標準息息相關,道德標準在變,法律也在變。不管學校的紀律還是國家的法律都需要社會環境的變化,這需要一個過程。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韓大元教授表示,"不允許大學生結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部門規章,應該做重大調整。他認為,遵從法治精神和立法的原則,應儘快調整"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定。"婚姻自由" 這種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能通過規章來限制。韓教授説,關於婚姻年齡的法律規定,只有在民族自治地區才有權依法變通,只有法定權利機關才有權依法調整。一些單位和部門的"土政策"不管出於怎樣的好意,都有禁止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自由的嫌疑。

    他認為,“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這是“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在關涉結婚的特定問題上,作為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作為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係,只能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係。下位的規範不能突破上位的規定,否則將會破壞國家法制的尊嚴和法律體系的統一。

    不管人們對大學生結婚怎麼説道,有這麼一條是應該強調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問題,只能由法律在符合憲法目的情況下做出必要的、適當的限制,其他的限制都是違憲的。

    《法律與生活》雜誌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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