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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合法嗎

      “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合法嗎?上海市司法局郭光東投書媒體指出,“不準高校生結婚的規定”與《婚姻法》相悖。

    每個新生告別中學進入大學教育的第一課裏,都有“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內容。這個“不準”于1990年發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這樣的表述: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並且被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很多大學的佈告欄裏,都貼出過因為擅自結婚而被退學的“處分文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韓大元教授今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部門規章,應該做重大調整。

    他説,今年教育部發文,取消了報名參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年齡和婚姻狀況的限制。“媽媽考生”、“爺爺考生”以及大齡考生入學後,都會對這樣的規定提出挑戰。這是調整的現實要求。他介紹,“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定,在很多高校裏,只針對本科生,對研究生,已經有很多變通的途徑,比如在有些大學,只要申請結婚的雙方年齡之和達到50歲,學校有關部門也給開“結婚介紹信”。

    他認為,遵從法治精神和立法的原則,應儘快調整“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定。韓大元教授介紹,“婚姻自由”這種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能通過規章來限制。

    在憲法的精神下,全國人大無論1980年頒布的,還是最近剛剛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都有這樣的內容: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結婚自由的原則問題上,《婚姻法》並未規定例外情況。因此,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又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也不能擅自提高結婚年齡標準。

    韓教授説,關於婚姻年齡的法律規定,只有在民族自治地區才有權依法變通,只有法定權利機關才有權依法調整。一些單位和部門的“土政策”不管出於怎樣的好意,都是禁止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自由。

    “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這是“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在關涉結婚的特定問題上,作為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作為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係,只能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係。下位的規範不能突破上位的規定,否則將會破壞國家法制的尊嚴和法律體系的統一。

    韓教授説,他了解了一些1990年發佈這個規章的背景。當時在特殊的情況下,出發點有合理的因素,學校怕影響大學生的學習,也怕影響教學秩序。更早的時候,一些大學甚至還規定過“大學生不許談戀愛”。

    “合理的出發點要通過合理的程式來保障。”他強調,制定一個法律或者規章,要看制定者有無許可權,不能違法違憲。對於在校大學生的結婚年齡,學校可以有一些對“晚婚晚育”的鼓勵性要求,但不能有違法的規定。

    “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的討論,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契機:各個部門都應該清理一遍自己制定的規章文件,是否符合依法的要求?是否有違法違憲的內容?對不符合法治精神和立法程式的,變更、糾正,或者撤銷。(王堯)

    

    中國青年報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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