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一項新課題  

    □ 統一規範制度名稱和考試名稱

    □ 依據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確定考試科目

    □ 參照實際情況確定考試次數

    □ 按照需求確定年度通過數額

    自首屆司法考試結束以來,不少讀者向本刊諮詢司法考試的情況。近日,記者就如何看待這一新制度,如何設計這一新制度,如何具體實施這一新制度等問題,向有關部門做了詳細的了解。

    創新的意義在哪

    首先,作為法律職業的統一準入制度和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它關係到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選拔方式的變革,關係到法律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同業化和精英化,為建設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和律師隊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其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將使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體的法律職業人員成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識、共同的法律素質、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職業隊伍,有利於維護法制的權威和統一。

    第三,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於推動我國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更緊密銜接,也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第四,從更深的層次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於推動我國司法改革,對於建立科學、合理、符合中國國情的司法制度也將産生不可低估的影響。

     為什麼是制度創新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確立,是一項制度創新。對司法行政部門來説,也是一個新的課題。司法行政部門起草和制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及其組織實施進行研究和設計的過程。

    名稱的規範和統一

    “兩法”的規定是:“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為了與“兩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在作為制度名稱表述時,應當完整地表述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在作為考試名稱表述時,可以將這一考試表述為“國家司法考試”。

    考試的性質和效力

    從國家司法考試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來看,國家司法考試是一種法律職業資格水準考試,而不是用人單位自己組織的錄用考試或任職考試。通過考試者取得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獲得了準入條件,只是進入第一道門檻,能否從事法律職業,還需要具備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一些條件,取得資格僅為從事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之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證書,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從事律師職業必須而且只能從獲得資格證書者中擇優選用。所以,《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中將司法考試的性質定為:“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這樣界定,有利於體現國家司法考試的統一性、職業性、資格性。根據“兩法”修正案規定,目前只將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納入到國家司法考試之中。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今後一些涉法部門和其他法律職業的要求提高了,需要納入到國家司法考試的,還可以逐步納入進來。

    確定考試的次數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一年舉行兩次考試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司法行政部門在實施辦法中仍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至於以後是否採取兩次考試做法,還有待再研究論證。

    考試的內容和科目

    在設計考試的內容和科目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基於兩點考慮:

    一是國家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關係。法學教育要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但國家司法考試也不能脫離法學教育的實際狀況。從目前情況看,法學教育界對國家司法考試十分重視,紛紛研討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開始考慮改革、調整專業和課程設置,建立法律職業引導機制,儘量向司法考試靠攏。同時也必須看到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學本科教學主要是依據教育部確定的14門核心課程,這是高等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學專業畢業生必修的課程,也是高等院校法學教學評估的基本指標。

    二是國家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資格考試,必須與法律職業相銜接。要為司法部門、律師行業提供後備人才,也必須考慮用人部門的實際需求,從職業準入的角度出發,全面考察應試人員的法學理論知識、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從事法律職業的素質和能力等。基於此,司法行政部門參照教育部法學專業14門主幹課程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本著測試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實務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科目。

    年度通過數額的確定

    從我國法律職業隊伍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剛剛開始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考慮根據考試成績確定一個標準,劃定合格分數線,每年根據既定的數額,以合格分數線的形式向社會公佈。至於年度的通過數額及分數線如何確定,涉及到用人部門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涉及到法、檢、司三機關,因此,司法行政部門在實施辦法中規定,每年確定數額時,先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溝通協商,以大於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的需求量為準確定出錄取數額,劃定合格分數線。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會有一個不斷發展和逐步完善的過程。從現實的做法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發展的長遠目標來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必然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中的一些主要方面,諸如報名條件、考試的組織、考試的方式和方法、考試科目的設置、考題的類型、試卷的形式等等都將隨著制度的發展和完善而呈現新的變化。作為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司法行政部門,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國家司法考試的規律,不斷總結經驗,充分研究借鑒國內外相關考試製度和成功的做法,不斷推進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改革、發展和完善。

    如何確保考試的公正、嚴明

    實施國家司法考試是法律賦予司法行政部門的一項新職能,今後也將是司法行政部門的常規性工作。這項工作社會影響大、涉及面廣、保密性強,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做得如何,將接受社會的評估和檢驗。目前,司法部已成立了國家司法考試司(對外稱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具體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管理、監督以及法律職業資格的授予等工作。另外,成立了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具體承辦各項考務工作。

    同時,各地司法廳局也集中時間,集中人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力以赴,爭取做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對於違反考試工作有關規定和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和應試人員將依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中國教育報》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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