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暫行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保證國家司法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指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應有利於保證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公平、公正、擇優”原則的全面體現,有利於維護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司法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

      第五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在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指導下開展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

      第六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受理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七條監察機關應對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重點環節加強監督:

      (一)監察人員可以列席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報名、考試期間,監察人員可進行現場監督;

      (三)評卷期間,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可派專門人員進入現場監督;成績登錄期間,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應派專門人員進駐現場監督;

      (四)應試人員成績登錄校正完畢後,在正式公佈前應送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備份存檔;應試人員提出查分後變更成績的,應書面通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

      第八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四)責令被監察對象停止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建議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暫停涉嫌違紀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九條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十條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工作人員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應及時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應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察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嚴守紀律,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監察人員在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中違反紀律的,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網站 2002-03-29

    

    


國家司法考試發佈規定強化監察杜絕內部違紀
司法部令第71號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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