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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來水竟有“最低消費” 用水“底費”是否該收

    買東西要付錢,不買東西不付錢,這種天經地義的道理在四川省沐川縣卻行不通,這裡的自來水用戶每個月哪怕一滴水不用,也要被迫交上5噸到2400噸不等的水費。

    根據消費者的投訴,近日,記者隨同有關部門來到了四川省樂山市沐川縣,在沐川縣供銷社大院內,記者看到了一些不同口徑的水錶,許多群眾介紹説,該縣自來水公司就是按這些水錶口徑的大小來給他們規定不同等級的每月用水最低標準,具體的標準是15公釐水錶是5噸,20公釐是8噸,依次類推,100公釐的水錶就是2400噸,超過最低標準的按實際用量收,而不足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收。

    依照用戶的反映,有關人員隨即核查了整個供銷社大院20戶居民實際用水情況,據樂山市工商局李明華説:“這個就是他們供銷社20戶人家的水錶,從98年10月份到現在,(他們)按照水錶基數(用水最低標準)已經繳了12420立方(噸),實際上,今天我們看的這個水錶(顯示)的數是8356方(噸),就是説從98年10月到現在,多繳了4064方(的錢)。

    調查中有關部門發現多繳水費的不只是供銷社一家,面對處於“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供水公司,整個沐川縣自來水用戶都普便存在著達不到用水最低標準,卻被迫多交水費的現象。沐川縣城關中學,99年7——8月放暑假,一噸水沒用,卻按照最低標準收費,繳給供水公司340噸的水費。 沐川電力公司,99年全年,實際用水2459噸,按照最低標準收費,繳給供水公司16200噸的水費。 沐川縣沐溪鎮建設街124號個體戶鄭世玉雜貨店裏的水錶是1998年安裝的,每天只用很少的自來水打掃衛生,表上顯示,三年來共用水7噸多,依據所謂的最低標準收費的規定,她卻支付了180多噸的水費。 按照用戶們提供的情況,記者隨即來到了沐川縣供排水公司,該公司有關人員態度蠻橫地告訴記者,實行最低標準收費是當地政府規定的,具體情況無可奉告,象鄭世玉那樣的情況,可以換口徑小的水錶,降低最低標準的數額,解決問題。 對此,鄭世玉表示,她所用的水錶是目前口徑最小的15公釐水錶,已經沒表可換,舖子是自己下崗後借錢開的,生意不好,實在沒有錢再來支付這強行規定的最低標準水費了。 鄭世玉:“我準備不用了,實在用不起。” 截止到記者發稿時止,由於交不起最低標準水費,鄭世玉和她的鄰居們水籠頭已經拆除。

    沒有用水,卻要繳水費,面對“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供水公司,別無選擇的用戶集體上訴到了樂山市工商局,沒想到的是,這起投訴卻使得供水、工商部門對簿公堂,打起了官司。

    根據工商部門對沐川縣的初步調查, 沐川縣實行最低標準收費制是從1986年開始的,當時處於計劃經濟體制下,自來水公司基本依賴國家撥給費用,水價很低,每噸價格僅為0.3元,當時政府制定收取最低標準水費政策的一個重要理由是為了彌補水的損耗,減少企業的虧損。到了90年代後期,供水行業走向市場,政府逐漸減少補貼,居民的用水價格也開始隨行就市。沐川縣水費和其他城市一樣上漲到每噸1.3元左右。這種情況下,1998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就出臺了《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城市供水應該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這一基本原則。在該前提下,各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各地情況制定水價,工商部門認為沐川供水公司現在還收最低標準水費,違反計量收費原則,顯然是不合理的。

    對沐川42家用水大戶的統計表明1998年實用水量49298噸,實收水量82036噸,多付32738噸水費, 1999年實用水量47234噸,實收水量78730噸,多付31496噸水費。 也就是説,供水公司僅在兩年內就收了這些用戶要近5年才能花完的水費,對此,工商部門當時就採取了處罰措施。樂山市工商局局長洪波説:“(供排水公司)這個行為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公用企業利用壟斷地位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它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交易,平等自願,節約用水的原則。我們據此下達了要求沐川縣供排水公司立即停止底度收費,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據了解,目前我國各城市水價收取主要有2種方式,北京、珠海等大部分城市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出臺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採取了“兩部制”水價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兩部制”水價就是計算固定成本和運營成本兩部分後,兩部分合成一個總的單一水價;階梯式水價,也就是説在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的前提下,超過一定用水量後就實行逐步加價的階梯價格標準,用得越多,水價越高。除了上述兩種水價外,還有一些地方和沐川縣一樣實行的是過去延續下來的最低標準收費制。

    那麼,國家計委、建設部下發的文件已經3年,為什麼到現在仍舊沒有執行呢?自來水公司負責人宣稱是考慮到用水者不能夠承受高水價,因此不能接受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樂山市自來水公司副經理 夏靜“現在底度收費的水價是1.3元,按兩部制水價,每噸水價就是1.74元,取消底度收費,消費者承受不了。”

    按照這位負責人所説,他拒不執行國家有關部委的有關規定,卻替消費者省下了大筆的水費,似乎所有用戶都應該感謝他。然而工商部門和記者調查的情況卻正好和他所説相反。有關部門給所查的42家用戶算了一筆帳,按現在最低標準制的收費價格1.3元,乘以98、99年自來水公司實收用量,消費者要繳納20萬8千元左右。而以98、99年兩年實際用量乘以國家要求的兩部制水價1.74元,用戶只需支付16萬7千元左右的水費。就是説,單位水價雖然漲了,但居民每月所繳水費卻降低了,這筆帳一算,按最低標準收費更有利於群眾的説法顯然不能成立。目前,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中央電視臺 200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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