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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存在六大問題

    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近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的專家蘇海南、徐振斌通過對20世紀90年代,尤其是“九五”期間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基本狀況的分析,得出這樣的基本評價:20世紀90年代,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總體上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同時他們也分析指出,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確實還存在著諸多不良現象和問題,這些不良現象和問題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城鎮居民收入分配中,體制內的“平均主義分配”和體制外的“收入差距過大”兩種極端現象同時並存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拉大,平均分配狀況從總體上看也有了好轉,但是,“平均主義”並沒有徹底根除,主要表現在工資收入(不包括工資外收入)分配上,多數國有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資收入分配差距偏小。

    在工資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著“收入差距過大”現象(由於統計年鑒中對於這種收入差距過大難以真實全面顯示,這些差距又基本上不被包括在基尼系數的計算分析之中,所以,我們對這種收入差距過大進行單獨考察,而不與有統計數據的收入分配的各方面分析和結論混為一起,這裡我們還不妨稱之為“非統計收入差距過大”,以示區別)。工資外收入、壟斷性收入和非法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主要根源。從有統計數據的收入分配差距來看,最高收入者與最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每年正在以3.10%的增長速度擴大;最高收入者的消費性支出與最低收入者的消費性支出,每年正以1.81%的增長速度擴大;依據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變動情況,財富正在以1.83%的年平均增長速度向少數富人集中。

    收入分配不規範所造成的收入差距過大,是不合理甚至於不合法的,已社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應採取措施重點加以解決。當然,産生“收入差距過大”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和不可避免的客觀因素:一是高級管理人才、掌握高新技術人才和資本均為稀缺要素,在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下,人力資本、技術要素、資本的擁有者,靠自己的勞動和投資率先富起來。二是在工資外收入分配中,由於制度內收入的過於平均,應當説,制度外差距大一些有其合理的成份(即制度外有一部分勞動報酬,屬於應納入制度內而未納入的合理收入部分;制度外的其他收入,又分為合理的要素收入與不合理或不合法收入兩部分,其不合理、不合法收入又可分為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三是由於我國城鎮普通勞動力的過剩,又壓制了低收入群體收入的提高。正反兩個方面的作用,也會使城鎮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拉大。對於産生“收入差距過大”中的合理成份,應通過納入制度內等辦法加以解決;對於其他不合理、不合法收入,則應採取限制、取消,甚至於打擊的辦法加以解決。

    壟斷行業的不合理高收入問題依然突出。由於某些行業的壟斷地位,1999年,按十六個大行業分,職工工資水準最高的是最低的2.45倍;按分細行業分類,最高收入行業的職工工資水準是最低收入行業職工的4.50倍。1994年,壟斷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的倍數關係是1.36倍至2.12倍之間;到1999年,上升到1.38倍至2.36倍之間,差距在不斷擴大。這裡,還不包括制度外收入部分,如加上制度外收入,差距會更大一些。

    中部以及部分西部地區的城鎮居民和職工收入水準及其增長速度在全國排名長期“雙低”的現象,造成地區間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其中,“雙低”現象突出的省份是河南、山西、河北,令人堪憂。西部大開發,為西部經濟和城鎮居民(也包括鄉村居民)收入的增長注入新的活力,但中部地區也不能忽視,否則,將會拖全國經濟發展的後腿。

    無論是分配過於平均還是收入差距過大,都是一種分配不公的表現,都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分配方式和勞動價值的扭曲。

    二、收入分配行為不規範

    一是工資支付不規範,據有關方面調查匯總,2000年,全國各地拖欠職工工資共計達300多億元;二是工資提取不規範,在實行工效掛鉤企業,計劃外、基數外提取工資現象較普遍;三是部分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超過工資總額4%的標準進成本,變相提高收入;四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位消費隨意性強,缺乏合理有度的約束;五是事業單位創收活動沒有規範的制度規定,分配行為不規範,透明度低。

    三、整體收入分配結構仍不合理

    一是工資收入結構不合理,制度內工資低,制度外勞動報酬高,項目繁多,未納入工資內;二是按多種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與中央關於“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1990年至1999年,城鎮居民年每人平均工資收入佔每人平均全部年收入的比重,不僅沒有相對下降,反而上升了0.56個百分點,這雖然從某種程度上可以歸結為近年來福利工資化起到了抵制工資比重相對下降的作用,但是,也可以看出,我國城鎮居民按多種要素分配還遠沒有真正調整到位,其他要素參與分配還需要進一步增加比重(這裡,我們沒有把統計數據以外的制度外收入、不合理收入、非法收入考慮在內)。

    四、不同收入群體分佈形態不夠理想,低收入群體所佔比重很大

    從1994年和1999年不同收入群體的分佈看,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群體相對較小,合計只佔總人數的28.62%;由於收入水準提高較快的少數最高收入者將其他收入群體相對性的向下排擠,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體相對過大,合計佔總人數的64.15%。這一不同收入群體分佈結構,容易造成人們對收入差距拉大心理失衡。不同收入群體的不合理分佈是我們當前收入分配問題中要解決的首要矛盾。

    五、再分配還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一)是利用經濟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夠,作用不明顯。我國當前的再分配主要是政府的轉移支付行為,是全體公民的稅費貢獻,而在初次分配中,真正高收入人員的納稅額不多,不納稅現象嚴重,經濟杠桿還遠沒有發揮出應有的調節再分配的作用。

    (二)是再分配尚不能有效地滿足實際需要。以社會保障為例,由於我國城鎮人口的老齡化,以及社會保障基金歷史上形成的空帳運轉等原因,資金缺口越來越大,財政不得不每年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支援力度,確保社會保障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致使社會保障基金壓力問題成為關係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發展的全局性重大問題。

    六、與世界接軌存在很大距離

    我國城鎮居民收入水準在世界上只是剛剛進入中下收入水準行列,即使是城鎮居民收入水準最高、增長速度最快的上海,其城鎮居民收入水準,1999年也僅相當於中等發達國家收入水準的四分之一。所以,在加入世貿組織和對外經濟交流中,國內勞動力市場價位過低,與國際勞動力市場價格不相接軌,尤其是國內高素質人才與國際市場價格相比,相差十至數十倍,一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極容易造成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的流失。

    人民日報 2001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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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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