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業管理收費有新規定  

    從9月1日起,上海將對以職工住宅立項小區內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後的物業管理服務實行新的收費標準,物業收費將更加規範。

    根據這一新規定,有四類業主的管理費、保潔費、保安費都將按照售後公房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執行。這四類業主包括:上市交易的售後公房業主、全額出資購買使用權房並辦理了産權變更的業主、將有限産權房接軌為完全産權房的業主和按規定歸併為內銷商品房的業主。其中,帶電梯住宅的業主,如果已按公有住房出售的規定籌集或交割了房屋維修基金的,其電梯、水泵運作費將按售後公房的相關規定執行。未籌集該維修基金的業主則按規定直接全額支付。

    此外,房産交易期間物業管理服務費支付的起始日期也有了新的規定。具體計算辦法為:如購買新房,物業管理費從住宅出售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公司)書面通知辦理入住手續之日的次月起由受買人支付,辦理入住手續的當月及以前的物業管理費由住宅出售單位支付;如購買二手房,買受人應自該房屋産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産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由房屋出售人支付。新規定還明確,物業管理公司在辦理業主入住手續時預收的管理服務費不得超過3個月。

    新華社 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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