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我們怎麼賣軟體?   
常江

    *軟體本質是LINCENSE,是使用許可權,代碼、數據、無商業價值、可在網上傳播

    *軟體與銷售的本質是銷售LICENSE,不是介質

    *産權保護的本實施保護LICENSE

    *降低成本的本質是降低LICENSE的成本

    *因此,基於網路的軟體商業化本質是基於網路的LISENCE發放

    自從我國促進軟體産業發展的18號文件正式公佈和後來中國成功加入WTO以來,中國軟體産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中國軟體産業無論是通用還是商用都出現了規模加大與向國外廣泛學習的跡象,尤其是像印度學習更是成為潮流之一。但在學習中要擺脫盲目性。軟體産業的發展一日千里,中國軟體産業在呼喚核心技術、出口、規模的時候,應該考慮學習軟體商業的組織模式。

    軟體商業化的誤區

    軟體的本質是什麼?

    亞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副總裁易愛民認為,軟體本質就是執行代碼和“數據”的文檔。軟體從來都是一種可以在網上傳播的東西,是一種不需要物流的無形化的東西。當前,軟體本質卻被人為地變質了,也就是説,人們人為地將無形化的産品(軟體)進行有形化,並在此基礎上加上了人為的包裝盒,光碟、軟碟等人為存在的銷售介質將軟體從一種資訊化産品變成非資訊化産品。此外,人為設立的文檔還介紹軟體的功能、使用,而很多無疑是在誤導消費。總之,軟體開發商和銷售商千方百計地使無形化的産品變成有形化,並加以銷售,這就是非資訊化的好處。

    首先,這是國家工商稅務財務上的要求;這種做法暫時規避了一些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的技術障礙,並滿足了一些掩耳盜鈴的版權保護要求,比如可以用包裝讓使用者忘卻他們的真正目的,以達到轉移用戶視線的作用。另外,還可以故弄玄虛多搞“增殖”,以掩蓋資訊化本質。

    如何從經濟學層面分析這樣一種誤區呢?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軟體的“非人為”行為製造了非零的邊際成本。

    代碼數據與文檔的價值為零,而且皆可以自動傳播,因此,如果將軟體交給農民與山區的兒童則沒有任何價值。軟體的真正價值就是給可以使用的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無償使用才構成侵權,但是COPY(一種毫無意義的代碼)本身是無意義的,也就不構成侵權。

    那麼軟體是在銷售什麼呢?它銷售的是功能、培訓、服務等等東西。這些東西作為結果事實上是不能被COPY的,可以被COPY的應該是造成這些結果的原因,即執行代碼。因此,可以COPY的載體不能成為商品,是沒有商品價值的。所以對載體沒有必要保護。可以保護的只是軟體的使用許可權而已。現有的將軟體載體與軟體的實際價值功能二者捆綁的銷售模式實在是無奈的選擇,也是阻礙軟體商品化的最大障礙。因此,在談到軟體這個東西的未來的時候,我們必須要説,軟體載體與使用許可權的分離是軟體商品化的必由之路。人們想要使用軟體,就支付軟體使用許可權的費用。

    軟體成本分析和對盜版的解讀

    軟體廠商成本包括研發成本、市場成本、銷售費用以及眾所週知的反盜版成本等,還有就是用戶所花的成本(資訊成本、決策成本、購買成本)。在這幾塊成本中,易愛民認為,除研發成本外,其他都沒有什麼必要, 是一種浪費。為什麼這樣説呢?市場成本、銷售費用與用戶成本中實際上就是企業必須建立的銷售渠道,即中間商的問題。軟體銷售中間商的成本幾乎佔了産品價格的30%,事實上,中間商成本並不是生産廠商需要的,也沒有給用戶帶來價值,是一種真正的浪費。按道理完全可以取消,其他幾個此消彼漲,是是否可以降低的事情。

    那麼,如何降低其他幾塊的成本呢?一般認為,企業們認為制約軟體發展因素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軟體盜版、資金、法律、政策、人才、技術等。在這裡面,企業支付相當大的一塊責任,就是盜版。

    我們現在對盜版的認識,即誰應該對盜版問題負責,根據調查依次是:最終用戶、光碟、預裝硬體、網路傳播。從調查顯示的結果來看,很少有軟體生産商認為是自己應該負責任的。這是思維上的問題。

    如何解讀盜版?盜版是對智慧財産權的侵犯,但是誰在盜版呢?要知道,大部分使用者其實是支付了費用的。中關村抱著小孩子兜售光碟的可憐婦女卻被當作打擊對象,作為高技術公司的高級人才卻沒有真正反省過自己。賣盜版光碟的婦女只是違反了市容管理和工商法規,但侵犯智慧財産權的絕不是她們。真正的責任人應該是放棄了權力的生産商,破解軟體保護的犯罪者。

    必須明確的是,無商業價值的東西歷來不會被盜竊,另外,盜版是不怕盜版的。因此,當成本小于購買價格的時候就會産生盜版。

    事實上,盜版行為幾乎是真正的資訊化産品的銷售模式,幾乎做到了邊際成本為零。因此,正版應該借鑒盜版,價格應該低於盜版。

    對於正版的保護,必須要提到的是,光靠人類良知是起不到任何作用。而法律解決盜版問題的司法成本過高,可操作性差。至於商業手段,應該從價格上做文章,正版價格必須小于盜版價格。技術手段更不是解決盜版的聰明辦法,因為沒有任何技術是不能被破解的,而且軟體這個東西不存在工藝。

    因此,保護智慧財産權必須除了增加司法的可操作性,提供有力的證據,從業者應該幫助政府制定可行的法律之外,最主要的是要依靠創新的商業模式。作為一種無形的智慧財産權産品,軟體銷售的本質是軟體使用的許可權。若把軟體的包裝盒與軟體的使用權分離,即通過網路來銷售作為純資訊産品的軟體,則可繞開中間環節。

    網路上傳播LICENSE將使軟體在6年後不存在介質

    亞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副總裁易愛民認為,創新的商業模式將包括幾個方式。但其核心就是,將軟體使用許可權與載體分開,可以自由地在網路上傳播其使用權,即以電子方式傳播LICENSE,用者進行網上支付。如實施基於網際網路的ILD銷售模式(即時使用權傳輸Instant License Dilivery)技術手段

    ILD把介質和LICENSE徹底分開,利用寬頻網傳遞軟體。ILD的技術創新解決了身份認證和隱私保護、交互和實時、低成本與安全傳遞等多個兩難問題。用戶只要擁有使用權,就可以在任何一台終端上使用此軟體。ILD的優勢是全自助和實時,它回歸了軟體的銷售本質,把各種人為的層層增值統統消除,

    當然,實施ILD銷售模式必須是以解決一些關鍵技術為前提的,這些關鍵技術包括,寬頻、身份識別與隱私保護的平衡、加密技術、電子簽名技術、反跟蹤技術、電信技術等。

     易愛民指出,也許到2008年100%的軟體將不存在介質。同時他還大膽作出預測,像連邦這樣的軟體銷售企業如果不在網路的軟體商業化上痛下功夫,在未來將難為無米之炊。

    中國網200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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