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披露新《公司法》修改意見?

9月9日傍晚,廈門國際會展酒店一間面朝大海的會議室,一場討論會正在緊張地進行。此時,大海對面一衣帶水的金門島上已經華燈初上,沒有人注意到會議比原定時間已經延長了約40分鐘。

在這場由商務部條法司組織的研討會上,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官員,以及法學專家、律師界、企業界人士就《公司法》修訂進行著討論。

會上,有關學者對現行《公司法》在“資本制度”上存在的根本性弊端提出了除舊立新的建議。而整場會上備受關注的是商務部條法司有關官員提出的7條“對《公司法》修改的看法”,此舉被外界視為商務部對新《公司法》修訂內容的一次吹風。觀察人士指出,預計新《公司法》將對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法人登記的經營範圍限制、股份公司的設立,以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公司等內容作出重大修改和調整,對中國社會經濟將産生深遠影響。

會後本報記者從商務部官員處獲悉,新《公司法》最快將在10月份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商法權威追問信用基礎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博導趙旭東教授是此次會議的學界代表,他的另一身份是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副會長。趙在會上對現行《公司法》註冊資本以及相關規則提出了反對意見,並指責過往的制度會限制社會經濟的發展。

趙旭東説,《公司法》主要包括“資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兩大主題,但我們在“資本制度”的規則制定上有很大的問題——重資本輕資産。這主要來源於一個錯誤的認識,即認為“公司的信用基礎是資本”。趙指出,事實上,“資本”並不能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公司的實際“資産”才具有債務清償能力。

“在實踐中,註冊資本到位的真實性很難追究,這一點已經無法保證債權人的權利。”趙旭東説,“並且,現實中一些公司的實際資産已經低於註冊資本,也可能為零甚至為負數。”

趙指出,現行《公司法》對公司註冊的最低資本額、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結構、增資減資、股票的議價發行、資本退出等問題作出了過多限制。如法定出資形式只有5種(即貨幣、以及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記者注),把股權、債權、勞務、信譽等出資方式擋在了門外。

“為什麼現行的《公司法》會做出這些限制呢?”趙旭東説,“因為立法者想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但事實上,這些規則不但不能勝任這個目標,反而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和代價。”

趙旭東説,我們現行《公司法》把勞務、專利技術等出資方式擋在門外,就是認為這些資本不具備債務清償能力,這種做法影響了經濟的活躍和發展。趙説,出資方式問題,法律不應做出太多規定,“而應成為股東自己的安排,如在最需要技術的企業,哪怕技術佔80%~90%的股份,只要股東自己願意,也應當給予承認”。

趙提出,新《公司法》應當“放棄過分苛嚴但又不合理的規則”,從“資本信用”向“資産信用”轉變,建立一套“資産信用”基礎上的規則。

“因此,應當同時嚴格‘資産制度’,對資産的流向進行嚴格的監管。”趙旭東説,“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同時建立嚴格的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此外,還應當建立資産的資訊制度,因為債權人的利益保障依靠法人財産的公開。”

趙旭東還建議新《公司法》降低甚至完全放棄公司註冊的最低出資額限制。“至少應當像相關外資企業立法那樣,從法定資本制向授權資本制、分期繳納制轉變。事實上,我們對待外企的做法也恰好證明,公司信用與註冊資本的多少無關。”

商務部官員提出新法修改看法

研討會上,商務部條法司官員對與會專家的意見表現了極大的興趣,並不失時機地“拋磚引玉”。會議接近尾聲時,條法司溫先濤處長抑或為了表示對專家意見的回報,直陳現行《公司法》的局限性,並提出了一些“修改看法”。

這位官員説,當時的《公司法》參照了羅馬尼亞等國家的制度,有明顯的東歐國家烙印。“1993年通過之後,1994年實施時就面臨要修改。”

他還表示,原《公司法》的規定使得中國自然人無法成為外資企業股東,這其實是對國民待遇的“褻瀆”,制約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前不久,溫家寶總理要求審查各種阻礙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法規,我們第一個就提出了這一點。”

最引人注意的是該官員在做這項“總結性發言”時,提出了7項對《公司法》修改的看法。他認為,首先,公司在工商部門做法人登記時,應該“不提經營範圍的概念”。

他認為原《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資,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産的50%。這一條“應當刪除”。

原第130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同股同權的原則,“應該改為增設優先股,增加這些股票的決策權,這樣也有利於引進外資”。

原條款規定(第195條——記者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這一條也不合適,因為並非所有的清算都意味著公司有問題或必須破産,有些公司根本不能停工,一停工將帶來嚴重的損失。這一條將應當改為由清算組自行決定。”

修改法要把創業投資企業等類型的公司考慮進去,“以前立法時主要考慮生産、貿易為主的企業,對增資、減資要求過高,沒有考慮這類資本的退出”。

原法規第18條把“三資”企業排除在外,只將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納入該法,新《公司法》應當統一考慮。

最後一點是第77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這一條應當取消。”

研討會後的懸念

會議結束時,有關人員提出了股東出資不實和出資不到位等問題的責任追問。會議最後定格在“揭開公司面紗”這個“世界性”話題之上。

在公司法中,“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已成為一個世界性的普遍原則。然而,一些控股股東常以“有限責任”為保護傘而逃避責任和債務,而股東和債權人則蒙受損失。鋻於此,西方國家開始否定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要求他們為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就是所謂“揭開公司的面紗”,已為世界各國公司法普遍接受。

而在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尚未做出防範,“有限責任”制度將出資人的責任與企業或公司的責任嚴重分離。此前,公司法的修改委員會主任張曉森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説,對於“揭開公司面紗”問題,新法規條文體現了此方面的考慮,但是究竟要怎麼揭開、多大程度的揭開,“我認為草案中還不夠清晰和明確。”有關人員告知,之所以規定得比較模糊,也是為了給法院相對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有人提出質疑,這種給出相對大的自由裁量權更適宜於英美法係的判例法,對於中國,操作性很成問題。從而成為此次研討會後留給人們的一個懸念。(江海波)

 

《中國經營報》  2004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文)
專家態度:《公司法》修改重在激發公司主體活力
公司法修改草案 允許回購股份額的5%獎勵員工
新《公司法》破題“國有獨資公司”去留存疑
公司法將大改 上市門檻降低2千萬
公司法修改草案形成 新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