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破題“國有獨資公司”去留存疑

自十年前實行之初就開始醞釀、並於三年前首次列入當年立法計劃卻最終無果的對現行《公司法》的新修草案,日前終於揭開面紗初次示人。記者獲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法制辦?已于7月5日將初步定稿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下發給相關各方廣泛徵求意見,並要求各方在7月31日前將所有修改意見上報法制辦。

“這首份徵求意見稿在立法理念上、制度上,已經做了很多重大突破,但在一些始終複雜難言的問題上,各方的不同意見仍然非常激烈,”《公司法》修訂起草小組專家組成員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告訴記者:“所以這份初稿還算不得成熟和確定,最終法制辦要怎樣折中、修訂稿的最終面目會是什麼樣,還很難説。”

據相關人士介紹,這份廣徵意見的草案稿,經法制辦收集整理此次意見進行修改後,還將在小範圍內再一次徵求意見,之後再做修改,草案最快可望於今年10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回歸公司本位 大改還是小改?

“現在起草小組的意見是,不要再提什麼‘大改或小改’的概念,原則是‘根據當前的需要和可能進行必要的修改’。”趙旭東説。

7月5日下發的此份徵求意見稿,共11章262條。較現行《公司法》增加了32條,涉及修改或增加內容的地方有400余處。

“修改和新增內容涉及面非常廣、範圍很寬,”趙旭東評價説,“在很多重大問題上,草案都吸收了一些公司法研究領域近年來的主流意見和最新經驗。”

比如,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新設公司的出資方式、出資額、股東首次出資額度佔註冊資本的比例、繳足出資額的年限、審批的淡化和程式的簡化,以及公司回購股份等等方面的規定與放寬限制,都顯示了新修訂的《公司法》有意促進和鼓勵公司的投資發展的指導思想。

“修改草案體現出了這些價值傾向,”趙旭東認為,“我們新修訂的《公司法》不僅要限制和規範公司的某些行為,同時也要體現積極促進公司發展、給公司更多充分開拓和發掘市場資源和前景的空間和自由度,這對我們經濟的整體發展是很有益的。”

此外,趙旭東認為,在法人獨立人格、關聯交易以及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上,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等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許可權調整,也將有助於解決我國的公司在內部管理上長期存在的問題、對於提高和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水準做了制度上的完善。

“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公司法》修訂的‘重頭戲’”,趙旭東説,“此次草案針對與此做了很多刻意的安排,至少從制度上補上了很多漏洞。”

對於此份修改草案值得肯定的這些重大突破,記者採訪到的各方大都表達了基本一致的認同。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自去年《公司法》修訂被列入立法規劃至今,已經組織了多次針對於此的研討會,該委員會張曉森主任亦認為,草案的許多突破都體現出正確的立法思路,非常值得肯定,但是在技術的安排和力度上還有許多有待斟酌的地方。

“比如‘揭開公司面紗’問題,”張曉森認為,“我們一些條文中體現了要‘揭開公司面紗’的考慮,但是究竟要怎麼揭開、多大程度的揭開,我認為草案中還不夠清晰和明確。”

張曉森説這些技術細節與語言表述細節上的含混之處,調整起來不會很困難,“但整部修改草案在整體結構安排上,還有很大的分歧難以解決,比如關於‘國有獨資公司’這部分內容。”

“國有獨資公司”去留存疑

“目前爭議最大的還是‘國有獨資公司’這部分內容,兩種意見都有,分歧比較大。”趙旭東介紹説,之前一直有強烈的呼聲,認為應該將現行《公司法》當中單列的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的部分去掉,但另一種強大的意見認為必須保留。

大部分國有企業面臨的問題不是《公司法》修訂想要著力解決的“改善公司治理水準”的問題,而是要至少先建立起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目前,由中央國資委直接監管的近190家企業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只有11家,其他都是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獨資企業,絕大多數沒有建立董事會。這正是《公司法》修訂中支撐獨設“國有獨資公司”一節的主要考慮。不久前,國資委剛剛選定7家中央企業在年內完成建立公司董事會的試點方案。

此份修改稿中,關於“國有獨資公司”最終作為草案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結構》中獨立的一節而保留,並增加了國資監管機構對其的管理方式、管理許可權等內容。

“國有獨資公司”一節中規定,關係國家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專門從事國有資産運營的公司,也可以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國資監管機構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出資人職責,決定公司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刪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資監管機構決定等內容。

“對此的主要意見就是認為,應該將‘國有獨資公司’這一節與其之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合併成一節做統一規定,同時淡化‘國有獨資公司’與‘一人有限公司’兩個概念。”張曉森解釋説,因為一部市場經濟的《公司法》是應該淡化公司的所有制出身而一視同仁的、公平競爭的,而“草案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這是一種出身歧視,它本質上也是獨資公司。”

對“一人公司”歧視的同時,是對“國有企業”特殊對待。“《公司法》修改面臨的一個首要難題就是如何處理好與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問題,也就是説,要不要把國有企業單獨列出的問題,”早在《公司法》修訂工作小組還在組建中時,國務院法制辦具體負責草案起草的姜天波就如此表示過,“這不僅僅是個技術難題,首先恐怕是個認識上的問題,而這個認識並不統一。”

雖然目前的徵求意見稿最終保留了此節內容的獨立,但是認識並未統一。據趙旭東介紹,“認為此節內容該去該留的兩種觀點仍然在爭論,但我感覺,目前不應如此保留的觀點居多些,但最終會怎麼定還説不準,也許最終的確定稿與此相比會大相徑庭。”

“僅從改動的地方來看,可以算得上‘大改’了,但我認為這部修訂稿在立法理念上仍然含混不清,”同為起草組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國有獨資公司’是自始至終的難點與爭議,要顧及目前國企改革的現狀的話,就很不好解決。”

協調的麻煩

“這部法規還有個很大的問題是,它與《破産法》、《證券法》的修訂工作沒有充分的協調,完全是個單項法,這在具體事務中會很麻煩。比如,《公司法》中的關於‘公司重整’的規定,跟《破産法》中的‘重整’不是一個概念,這你以後怎麼辦呢?”李曙光強調。

這也是很多參與意見徵求的專家的意見。張曉森説,“《公司法》與《證券法》、《破産法》同年修訂,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好時機,應該抓住這樣難得的機遇,讓這些非常重要、又密切相關的法律的修訂工作很好的銜接起來。”趙旭東也告訴記者,“《外商投資法》一直以來在現實中都與現行《公司法》有很多重復或衝突的地方,而這次的草案中這條竟然沒動。”

“《公司法》的儘快修訂和出臺之前已經喊了很久,今年再次列入立法規劃大家都很激動,但是拿到這個(草案的徵求意見稿)後,很多人都説,還是別著急一定要什麼時候出來吧,”張曉森律師説,“因為它需要耐心再斟酌、修改、完善的地方還非常多。”

經濟觀察報200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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