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場整頓期間將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

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出《關於在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期間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對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和須報國務院審批建設項目用地的範圍、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程式和用地審查報批程式以及遺留建設用地項目的清理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通知説,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下發之日起,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暫停辦理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用地轉用;授權審批農用地轉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暫停辦理應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凡不涉及辦理農用地轉用,只需依法徵地的,仍按有關規定從嚴辦理審批手續。根據《緊急通知》規定,在深入開展治理整頓期間,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衛生、教育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確屬急需的,報國務院批准。報國務院審批用地的項目首先要按照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程式進行確認,確認後再按照土地審批程式報批。

通知特別對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確認和用地審查報批程式作出嚴格規定。各省份、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範圍內,經本級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和農業、城市重大公共設施、衛生、教育、國防軍事工程和國防軍工建設項目,及其配套的拆遷安置中,因建設期限、施工季節的需要,確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設項目,由各地匯總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土資源部。重點急需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一項條件:國務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急需建設的項目;已列入國務院批准規劃中的急需建設的項目;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並已簽約急需建設的項目;列入已下達的國債投資計劃並急需在年底前開工建設的國債項目;涉及防洪、防災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設的項目;奧運會設施、世博會設施等重大項目及其配套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查確認。在深入開展治理整頓期間,須報國務院審批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用地,按現行規定的審查內容和報批程式審查報批,同時要努力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通知指出,國土資源部對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呈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清理。對列入“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名單”的項目用地進行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呈報國務院批准。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對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呈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清理。對列入“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確認名單”的項目進行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用地請示,有關報批材料報國土資源部審查。(記者謝登科)

新華網 200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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