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2]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規範,但在徵地補償安置、耕地佔補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體現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時為經濟建設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徵地補償安置問題

    (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徵用土地方案,應直接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和農民的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和農民對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不同意見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據實匯總,並填寫在徵用土地方案的備註欄中或附頁。

    (二)依法報批的徵用土地方案須附市、縣人民政府關於補償費用標準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生産、生活保障措施的説明材料。

    (三)報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建設用地項目,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審查意見中應對徵地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安置途徑是否可行,市、縣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實等提出結論性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土地的建設用地項目,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應對徵地補償安置問題提出結論性審查意見。

    二、關於耕地佔補平衡問題

    (一)補充耕地方案確定由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要在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安排指導下,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單位沒有條件自行補充耕地的,應根據當地標準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委託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和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二)依法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為邊佔邊補的,在報批用地時,應附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與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定的補充耕地協議。單獨選址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三)依法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為先補後佔的,須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對已補充耕地進行驗收,報批用地時補充耕地方案須附已補充耕地的驗收文件。

    三、關於集約合理用地問題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審查申報的建設用地時要依據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核實用地面積,超出規定標準的,應予以核減。

    (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工程設計範圍內的綠化用地,隨同工程用地一併依法報批;綠色通道用地按農業生産結構調整要求進行管理。

    (三)依法報批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就該批次建設用地土地用途及擬供地情況作出説明;下半年報批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時,須對上半年已批分批次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及當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使用情況作出説明,作為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附件一併上報。

    四、關於提高品質效率問題

    (一)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中土地利用現狀圖與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地類不一致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冊內容為依據,對地類情況作出專門説明。

    (二)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凡發現徵地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資金、地塊沒有落實的,不予上報,按規定將建設用地請示件退回報文的人民政府。

    (三)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時,要嚴格執行部發《關於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201號)中關於辦理時限的要求,提高各個環節的工作效率。凡延誤時間的,報批時要作出説明。

    五、關於用地其他問題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用地預審。凡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預審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得辦理先行用地,不予受理建設用地報件。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拆遷安置、鄉鎮企業工業小區、納入城市規劃的鄉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等需佔用的集體土地,報批時原則上依法予以徵用,按城市土地進行管理。

    (三)城市(含建制鎮)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時,由農用地、未利用地轉成的新增建設用地,無論徵用和使用,均須按有關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超出規定時間仍未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將暫緩受理該市(縣)申報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

    (四)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跟蹤檢查制度。部將對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和備案的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用地,按照批復要求進行實地抽查。抽查結果予以通報。 

    二○○二年八月一日

     國土資源部網站 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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