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案 中消協勝訴 
胡永平

曾經引起媒體極大關注的三家電腦公司訴中國消費者協會名譽侵權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判決,中消協進行比較試驗的行為是依法正常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構成侵權,故而駁回了原告要求中消協賠償300萬損失的訴訟請求。據稱,這是中消協首次因名譽侵權糾紛被告上法庭。

原告都貝爾公司、瀚翔公司、澤商公司訴稱,他們均係經營電腦品牌的合法公司,依法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電腦産品生産許可證,經過多年的研究和開發,在國內外都建立起相當好的商業信譽和基礎,多次接受國家相關法定職能部門的品質檢查和抽查。2002年7月中下旬,他們突然從相關媒體了解到中消協舉行的首次國産品牌臺式電腦比較試驗綜合評比,評比結果將原告等9個品牌劃定為電磁輻射騷擾超標。同時,全國各大媒體均在顯著位置進行了報道。原告稱,中消協的所謂比較試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法定程式,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而且,違法程式取得的非法結論並在全國廣泛傳播,造成他們巨大的名譽損失以及相應的經濟損失,並有損中消協作為中國消費者的民間團體應具有的公正、客觀形象。他們為此遭受國內用戶的多次質疑和指責,紛紛退貨、退單,致使他們瀕於倒閉的邊緣。

此後,三家電腦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中消協向其賠禮道歉,在侵權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賠償三家公司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失300萬元。

被告中消協辯稱,三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中消協針對國內生産的20種品牌電腦進行比較試驗,而三原告既不是該品牌電腦的生産廠家,也不是該電腦品牌的合法權利人。中消協對國內品牌電腦進行比較試驗與三原告無關,三原告以侵害其名譽權起訴中消協的主體不適格。另外,中消協認為其對國內20種品牌電腦作比較試驗程式合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鑒別性規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中消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比較試驗,不僅符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而且符合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章程》和國際慣例。其次,中消協在國家電子電腦品質監督檢驗中心的大力支援配合下進行的比較試驗,結論客觀公正。因此,中消協認為三原告在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起訴中消協,是濫用訴權的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三原告的起訴。

北京市一中院判決指出:根據查明的事實,作為此次國産品牌臺式電腦整機比較試驗的檢驗單位——國家電子電腦品質監督檢驗中心,經國家有關部門授權或認可,具有此次檢驗項目的資質。就目前情況看,原告未提供該中心在檢驗過程中違法違規的充分證據,也沒有足以推翻檢驗結論的充分證據。故本院認定檢驗結論是真實的。中消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同類商品或産品進行比較試驗並予以公佈的行為,並非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且中消協不具有貶損某一企業或某一産品的故意。它的行為只是將産品的品質情況進行比較,為引導消費者的正確消費提供參考性意見,應當説是行使社會監督職責的行為。作為産品的生産者和商品的經銷者,原告也應自覺接受和正確對待來自行政方面或社會方面的監督。現三原告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要求中消協承擔責任,由於中消協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上也沒有違法性,故不構成侵權。至於三原告電腦遭退貨受損一情節,因其係産品本身品質問題所致,對此,中消協不應承擔責任。對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原告方對本案的判決當庭提出異議,認為本次判決回避了中消協是否有資格進行比較實驗的實質性問題,故他們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中國網20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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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中消協成被告背後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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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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