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被訴侵權成被告 三家公司索賠300萬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中消協被訴名譽侵權案。2002年,中消協委託檢測並公佈了包括沐澤、柏安、超群在內的9款電腦輻射騷擾值超標的結果。經營上述品牌電腦的3家公司以中消協送檢及檢測過程中沒有第三方在場為由,對其比較試驗行為的程式合法性提出質疑。3公司為此索賠300萬。

    三公司叫板中消協

    據了解,近10年來,中國消費者協會一直堅持通過比較試驗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資訊,從來沒有任何一家企業對此做法提出過質疑。此次,經營沐澤、柏安、超群電腦的北京都貝爾科貿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澤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叫板中消協,引起了多家媒體的關注。

    都貝爾等3家公司稱,他們都是經營品牌電腦的公司,並通過合同以聯營等方式取得了電腦産品生産許可證。經過多年的開發和研究,在國內外都建立起相當好的商業信譽,並多次接受了國家相關法定職能部門的品質檢查和抽查。

    2002年7月下旬,他們忽然在媒體上了解到,中消協舉行的首次國産品牌臺式電腦比較實驗綜合評比中,將沐澤、柏安、超群等9個品牌判定為電磁輻射騷擾超標,各大媒體都給予了報道。他們因此遭到全國用戶的質疑和指責,並紛紛要求退貨、退單。

    3家公司認為中消協所謂的評比試驗不符合法定程式,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中消協在媒體公佈檢測結果的行為給他們造成了巨大的名譽損失和相應的經濟損失。3家公司因此索賠300萬元。

    比較實驗是分內工作

    昨天,面對原告公司代理人“中消協沒有監督檢查的權力”的指責,中消協秘書長助理丁士和先生坦承中消協確實是沒有這個權力,他同時稱中消協的行為也根本不是監督檢查,而是進行比較試驗,這恰恰就是中消協的一項工作。

    2002年4月到7月,中消協的工作人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從北京、南京等地市場購買了20個品牌的樣品,委託國家電子電腦品質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結果顯示包括沐澤、柏安、超群在內的9款電腦在國家規定的強制標準輻射騷擾和傳導騷擾兩個方面不符合標準。

    丁士和介紹,中消協隨後向沐澤、柏安、超群3個廠家進行反饋,要求廠家對結果表態,逾期則視為認同這一結果,但對方都沒表示要求復測。

    丁士和當庭指出,中消協進行比較試驗是為了幫助消費者進行選擇,對媒體公佈結果是他們的法定職能和義務。

    程式合法性受質疑

    對於中消協的比較試驗行為的合法性,原告律師張勇提出質疑。他認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規定的消協的7項職能中,根本沒有授權中消協可以單獨做比較實驗。他認為中消協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産品,而且不通知生産廠家的程式不合法。

    張勇還認為,負責檢測的國家電子電腦品質監督檢驗中心的檢測本來應該收費,但實際上檢驗中心為這次活動出了16萬元經費,這一説法隨後被檢驗中心出庭作證的人給予了證實。所以他認為這種沒有生産廠家、公證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在場的行為是難以保證公正性的。

    對此,丁士和稱中消協的任務就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他們本身就是公正的。而且經費是中消協和檢驗中心共同負擔的,其中發佈會的費用就是中消協方面出的。同時,他表示法律不可能將消協的所有職能都寫進去,所以《消法》沒寫並不代表消協不能去做。

    中消協的代理人邱寶昌律師則認為,中消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是法律法規賦予消協的權力。同時,中消協是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正式成員,而該組織的章程也規定消費者組織要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比較檢測。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邱寶昌律師指出:“如果這場官司敗訴,消協就要關門了。”他認為這場官司對中消協十分重要,因為通過比較試驗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資訊是中消協的重要職能之一。

    對此説法,張勇律師則表示,之所以質疑中消協程式的合法性,就是由於沒有第三方在場。如果這次評比進行了公證,都貝爾等3家公司也不會説什麼了。

    庭審結束後,張勇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已經了解到此次爭議最大的比較試驗實際上是一些企業出了費用並在幕後進行操作。他表示,他們不久將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狀告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但中消協對此予以否認。(作者:楊文學)

    

    《京華時報》 2003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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