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相比計劃經濟 市場經濟時代更需要社會監督 
胡永平

2003年7月23日,由中國消費者報社和法制日報社聯合舉辦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監督”專題研討會在京召開。

本次研討會的召開,主要是緣于2003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三家電腦公司狀告中消協名譽侵權一案。由於此案涉及面廣、影響深遠,一時間輿論譁然。同時也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並引出了一系列深層次話題: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需不需要社會監督?社會監督的法律基礎是什麼?社會監督都包括哪些主體?如何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當前開展社會監督為什麼很難?為了進一步探討這些問題,兩大報社及時邀請了各方面的專家、學者和幾十家媒體相聚一堂,共同討論在新的市揚經濟體制下,如何進一步開展社會監督工作。

在會上,中國政法大學王振山教授談到,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社會監督幾乎由國家公權力一統天下,民間團體及個人社會監督的權利基本沒有空間。當消費者與生産者或銷售者産生糾紛時,絕大部分都是由行政機關來處理,消費者想通過自身來維護權益,難度非常大。如今面對市場經濟,各種法律、法規還不建全,消費者仍然處於劣勢地位。他認為,隨著國家對企業的監管力度的減弱,各種假冒、偽劣産品大量充斥市場,嚴重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使得消費者買東西整天提心吊膽,惟恐買到假貨。同時,面對經濟實力強大的企業,消費者個人維權難度之大,可想而知,而且,維權費用之高也是令消費者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因此,他認為在新的市場經濟制度下,通過各種社會團體開展各種社會監督顯得尤為必要的。因為只有將消費者組織起來,通過整體的力量才能真正實現維護的目的,否則維權只是一句空話。

同時王教授強調,中消協作為社會監督的一分子,是一個民間團體,屬於民事主體而非行政主體。而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有一點區別就是行政主體履行職務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行政機關不得為之,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而對於民事主體的行為,法律則給予了更為寬鬆的規定,即法無禁止皆可為。也就是説,只要法律無明文禁止的行為,公民都可以做,而無須承擔不利的後果。

針對這起名譽侵權案,王振山教授認為,中消協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對包括“超群、柏安、沐澤”等二十多家的電腦進行的比較試驗,並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因此,中消協完全有權利採取這種方式來執行社會監督的職能。同時,從國家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中可以看出,法律也賦予了消協通過比較試驗,向消費者提供産品真實資訊的權利。所以,中消協的這種行為不僅沒有侵犯這三家電腦公司的名譽權,而且還是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有益表現。

社科院財貿研究所所長楊聖明在談到如何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問題時説,市場經濟不是某些人想像的毫無約束的自由經濟,它同時也是一種法制經濟。任何事情,失去約束,自由也將無從談起,當前市場經濟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如假冒偽劣、惡性競爭、坑蒙拐騙等,就很能説明問題。他認為,我們目前不是討論需不需社會監督的問題,而是需要討論如何發展社會監督,使社會監督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這樣,維護普通消費者的權利才能真正落到實處。他進一步説,消協在以前的工作中宣傳力度不夠,現在好多人還不知道消協的職能是什麼,也不知道什麼樣的糾紛可以向消協求助。在以後的工作中,應該多做一點這方面的工作,擴大消協在老百姓中的影響力。同時,中消協也可以在全國建立各種行業協會,使消協的工作更具專業化。

另外,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周孝正教授也對中消協今後如何開展社會監督工作提出了一點建議。他認為本次三家電腦公司狀告中消協名譽侵權案中,原告沒有對試驗結果提出質疑,而只是對消協進行試驗的程式合法性提出疑問,雖然消協在這此試驗中並無不當,但這也應給消協提個醒,注重工作結果同時,也應注意工作程式的合理性。他建議消協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應當制定相應的工作程式,使社會監督工作程式化,儘量減少可能引起爭議的地方。

此次研討會由法制日報社副總編輯張亞和中國消費者報社社長李學寅共同主持。出席會議的代表還有中科院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孫泊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中心副所長陳淮、全國防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李世員、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方向、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專家左佩蘭等十幾位專家。

中國網 20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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