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駁斥三公司
侵權指控 
胡永平

    2003年7月17日早上九點,中消協在位於廣安門外大街的機械大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上,中消協秘書長助理丁士和先生主要就三家經銷“超群”、“柏安”、“沐澤”電腦的商貿公司起訴中消協“名譽侵權”一案,向記者做了詳細介紹,並就本案原告提出的事實與理由提出不同意見。他認為中消協對“超群”、“柏安”、“沐澤”等十幾家品牌電腦進行的比較試驗是依據法律,忠實維護消費者的行為,而且也是中消協工作份內的事情,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權問題。
    丁士和先生説,原告在法庭上指責中消協不具有進行比較實驗的主體資格,且實驗程式不合法,沒有第三方在場,因此懷疑得出的試驗結論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另外,原告還認為中消協將比較試驗結果對外發佈,廣泛傳播,因此給他們造成了巨大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要求中消協賠償損失300萬。對原告的質疑與訴訟請求,丁先生當庭都予以反駁。
    中消協是否有權進行比較試驗
    原告稱,中消協不屬於國家品質檢測機構,沒有權力開展商品比較實驗。丁士和先生認為原告混淆了行政監督與消協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而這兩種監督抽查是根本不同的兩回事。他説,消費者協會開展商品比較試驗是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是維護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監督權、督促經營者履行其法定義務的一項重要措施和工作,經營者有接受、服從這種監督的義務。在具體依據上,有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消費品和有關的服務比較試驗總則》(GB/T 16759---1997)和《制定消費品性能測試標準方法總則》(GB/T 16760---1997)兩個國家標準作為依據。同時,中消協于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聯。國際消聯《章程》第二章第二款規定:“促進消費者商品和服務在比較性檢測方面的國際合作,以及便於檢驗方法和計劃的交流。”中消協作為正式會員,理所當然地要按照《章程》的規定和要求開展工作。中消協,包據各級消費者協會開展商品比較實驗,完全是依法履行職責。三原告告中消協無權開展商品的比較試驗,是根本不成立的。
    本次電腦比較試驗的程式是否合法
    原告在庭審中提出,中消協在進行比較試驗時,沒有邀請第三方在場監督,而且也沒有進行公證,不合法律程式。丁士和先生説,中消協在2002年4月7日開展的國産品牌電腦比較試驗中,自始至終,都是嚴格按照“兩個國家標準”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的,整個試驗完全符合法定程式,試驗結果也是真實的、客觀的、公正的,試驗結果不容置疑。另外,為了應對訴訟,原檢測的樣品至今仍封存在國家電腦品質監督監驗中心,以便備查。
    中消協能否對外公佈檢測結果
    丁先生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的“七項職能”中,第七項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媒予以揭露、批評”。對有問題的産品,將真實情況公諸於眾,符合法律賦予的職權,是履行法律賦予職能的必要措施。他説,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媒予以揭露、批評是消協工作份內的事,也是消協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如果將檢測的結果束之高閣,不能對外公佈,那搞這些檢測試驗又有什麼意義呢?消協又如何開展維權活動呢?
    中消協應否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
    丁先生認為,對因公佈的比較試驗,使原告受到的經濟損失,消協不應承擔責任,也沒有義務承擔。這些損失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的産品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造成的,責任在經營者自己,他們應該從自身找原因。他説,試驗共抽取20個牌號樣品,有11個品牌電腦沒有問題,人家並未受到什麼損失,因為人家産品品質好。其他幾家存在暇疵的企業,也都積極整改,重新贏得了消費者的信任。原告不接受消協的監督,不積極整改,卻把受損失的責任推到消費者協會身上,豈非欺人之談。
    最後,丁士和先生説,消協今後的工作不會因本案而受到影響,消協還將一如既往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他們也將積極應對這場官司,他本人也希望消協能最終打贏這場官司,因為這對消協來説很重要。
    
    中國網 2003年7月17日


中消協被訴侵權成被告 三家公司索賠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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