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宣佈改革出口退稅機制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13日發佈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對現行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

決定指出,對出口産品實行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以後繼續對出口産品實行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産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保證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決定同時指出,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機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利於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出口退稅結構不能適應優化産業結構的要求,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盡合理,出口退稅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出口退稅資金無法及時得到保證,導致欠退稅問題十分嚴重,而且呈現逐年增長的勢頭,如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勢必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外貿發展,給財政金融運作帶來隱患。

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推動外貿體制深化改革,優化出口産品結構,提高出口效益,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産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産品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産品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産品和一些資源性産品多降或取消退稅。

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援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

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産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産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産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決定最後説,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體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創新,關係外貿和國民經濟發展全局,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改革方案出臺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密切跟蹤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對違反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統一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關地區和部門的責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3〕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産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産品為原料加工生産的工業品(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徵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航空航太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一);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9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徵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範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産品(指單臺、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産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産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本通知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嚴格貫徹本通知有關政策,依法辦理退稅,切實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同時要密切配合商務、海關、外匯及企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保留17%退稅率的産品目錄

海關稅號 8901-8902、8904、

8905-8906、8907

商品名稱 船舶

備註 所列稅號中現行退稅率為17%的保留,退稅率為13%的以本通知規定的調整為準

海關稅號 84073410、84073420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商品名稱 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

備註 同上

海關稅號 8456-8460、8462

商品名稱 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

備註 無

海關稅號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商品名稱 起重及工程用機械、機械提升用裝備、建築、採礦用機械

備註 同上

海關稅號 851730-85175029

商品名稱 程式控制電話、電報交換機、光通訊設備

備註 無

海關稅號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商品名稱 醫療儀器及器械

備註 無

海關稅號 8601-8606

商品名稱 鐵道機車

備註 無

海關稅號 84713000

商品名稱 重量點10公斤的便攜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

備註 無

海關稅號 88

商品名稱 航空航太器

備註 無

海關稅號 8454-8455

商品名稱 金屬冶煉設備

備註 無

海關稅號 8534

商品名稱 印刷電路

備註 無

附件二:

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的産品目錄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1

商品名稱 小麥或混合麥的細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22000

商品名稱 玉米細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23010

商品名稱 秈米大米細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23090

商品名稱 其他大米細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31100

商品名稱 小麥粗粒、粗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31300

商品名稱 玉米粗粒、粗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31921

商品名稱 秈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31929

商品名稱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32010

商品名稱 小麥團粒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81100

商品名稱 小麥澱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食用粉類) 11081200

商品名稱 玉米澱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無

海關商品碼(分割肉類) 02073510

商品名稱 鮮或冷的鴨塊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需加擴展碼

海關商品碼(分割肉類) 02073520

商品名稱 鮮或冷的鵝塊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需加擴展碼

海關商品碼(分割肉類) 02081010

商品名稱 鮮、冷兔肉,不包括兔頭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需加擴展碼

海關商品碼(分割肉類) 02081020

商品名稱 凍兔肉,不包括兔頭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需加擴展碼

海關商品碼(分割肉類) 02081090

商品名稱 鮮、冷野兔肉

調整後退稅率 13%

備註 需加擴展碼

附件三:

取消出口退稅的産品目錄

海關稅號 2709000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石油原油及從瀝青礦物提取的原油

海關稅號 27101911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航空煤油

海關稅號 27101912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燈用煤油

海關稅號 27101921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輕柴油

海關稅號 27101922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5-7號燃料油

海關稅號 27101929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海關稅號 27101991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潤滑油

海關稅號 27101992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潤滑脂

海關稅號 27101993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潤滑油基礎油

海關稅號 27101999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為基礎成分的未列名製品

海關稅號 27109100

2710990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廢油

海關稅號 4403

現行退稅率(%) 5

商品名稱

原木

海關稅號 4404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箍木、木劈條、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海關稅號 4407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經縱鋸、縱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過6毫米

海關稅號 4408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飾面用薄板等,經縱鋸、縱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過6毫米

海關稅號 4409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任何一邊、端或面製成連續形狀的木材

海關稅號 30049090.2

現行退稅率(%) 17

商品名稱

紫杉醇製品

海關稅號 4419001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木製一次性筷子

海關稅號 4501、4502、4503

現行退稅率(%) 5、13

商品名稱

軟木及軟木製品

海關稅號 第47章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木漿、紙板

海關稅號 4801-4816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紙、紙漿、紙板

海關稅號 2601-2612、2614-2622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礦砂、礦渣及礦灰,包括鐵錳銅鎳鈷鋁鋅錫鉻鎢鈾鈦鈮鉭釩礦砂及精礦,貴金屬和其他礦砂及精礦,溶渣砂、礦灰和殘渣等。

海關稅號 7401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沉澱銅

海關稅號 7402

現行退稅率(%) 17

商品名稱

未精煉銅:電解精煉用的銅陽極

海關稅號 7404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銅廢碎料

海關稅號 711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鉑粉、鉑板、片、鈀等

海關稅號 51021920

現行退稅率(%) 5

商品名稱

未梳其他山羊絨

海關稅號 51053921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已梳無毛山羊絨

海關稅號 51053929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已梳其他山羊絨

海關稅號 4103101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山羊板皮

海關稅號 2530902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稀土金屬礦

海關稅號 03019210

現行退稅率(%) 5

商品名稱

鰻魚苗

海關稅號 0506

現行退稅率(%) 無

商品名稱

骨及角柱,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簡單整理(未切割成形)、酸處理或脫膠;上述産品的粉末

海關稅號 2826900010

現行退稅率(%) 15

商品名稱

氟鉭酸鉀

海關稅號 29022000

現行退稅率(%) 15

商品名稱

海關稅號 7201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非合金生鐵、合金生鐵

海關稅號 7204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鋼鐵廢碎料

海關稅號 7508901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電鍍用鎳陽極

海關稅號 76020000

現行退稅率(%) 15

商品名稱

鋁廢碎料

海關稅號 8101970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鎢廢碎料

海關稅號 8110200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銻廢廢碎料

海關稅號 2510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天然磷酸鈣、天然磷酸鋁鈣及磷酸鹽白堊

海關稅號 2504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天然石墨

海關稅號 2508

現行退稅率(%) 13

商品名稱

其他粘土等

海關稅號 28181000

現行退稅率(%) 15

商品名稱

人造剛玉

海關稅號 28182000

28183000

現行退稅率(%) 15

商品名稱

氧化鋁

三部委就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就此次改革的主要內容以及如何以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為契機深化外貿體制改革,打擊騙取出口退稅,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發展等問題,記者採訪了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

記者:為什麼要進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答:對出口産品實行退稅政策是國際慣例,是國家支援外貿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據WTO規則要求,各成員國可以對本國出口産品實行退稅,但退稅的最大限度不能超過出口産品在國內已徵的稅款。在此範圍內,各成員國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恰當的出口退稅水準。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産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外貿體制改革和出口增長髮揮了重要作用。

在外貿出口快速增長的同時,由於出口欠退稅問題越來越嚴重,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

從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稅問題是由於中央財政沒有能力足額安排出口退稅資金來滿足出口貿易迅速增長的需要,但從深層次分析,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合理並與外貿經營體制改革要求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出口退稅結構不合理,不適應産業結構調整優化的要求;出口退稅數額超出了中央財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夠科學,不利於出口貿易的科學、規範管理。由於企業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業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勢必導致出口增長越快,中央財政負擔越重,難免産生欠退稅問題。因此必須改革出口退稅機制。

記者: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這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一是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産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産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産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産品和一些資源性産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按現行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準將降低3個百分點左右。

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援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具體辦法是: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別負擔。

四是結合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産企業自營出口和外貿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出口退稅率的調整,進一步優化出口産品結構,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開始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記者:請詳細介紹一下退稅率結構調整情況。

答:(一)現行適用5%和13%退稅率的農産品,仍保持現行退稅率不變;

(二)現行適用17%退稅率的産品,除船舶、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起重及工程用機械、機械提升用裝備、建築採礦用機械、程式控制電話、電報交換機、光通訊設備、醫療儀器及器械、鐵道機車、便攜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金屬冶煉設備、航空航太器、印刷電路等産品仍保持17%的退稅率不變以外,其他産品的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部分機電産品、服裝和棉紡織品等;

(三)現行適用15%退稅率的産品,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鋼材及其製品、小五金、有機和無機化工原料、塑膠製品、玩具、鞋、鐘錶、陶瓷、化纖、橡膠製品、運動用品、皮革製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四)現行適用13%退稅率的産品,除了以農産品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現行政策徵稅稅率為17%的産品仍維持現行13%的退稅率不變外(個別産品除外),其他産品的退稅率降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五)取消部分資源性産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産品的精礦、原油、原木、針葉木板材、木製一次性筷子、軟木及軟木製品、木漿、紙板、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等。對上述産品中徵收消費稅的産品,同時取消其消費稅的出口退(免)稅;

(六)將部分資源性産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8%和5%,降為8%的産品主要包括鋁、磷、鉬、鎳和鐵合金等;降為5%的産品主要包括銅、煉焦煤、焦炭等。

各類産品出口退稅率的具體調整情況可查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的網站。(財政部網址:http:// www.mof.gov.cn;國家稅務總局網址:http:// www.chinatax.gov.cn;商務部網址:ht tp://www.mofcom.gov.cn)

記者:為什麼要建立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

答:從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與稅收分享體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稅全部作為中央稅的國家,出口退稅一般由中央財政負擔;增值稅作為共用稅的國家,通常先從增值稅中扣除出口退稅,剩餘的部分再由中央與地方分享。我國增值稅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稅則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益分享與責任分擔不對稱。建立共同負擔機制,能夠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利益與責任的統一,有利於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打擊出口騙稅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出口欠退稅問題,有利於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促進我國外貿和經濟持續發展。

記者:請問將通過哪些措施解決原有的出口退稅拖欠,並保證不再發生新欠?

答:“新賬不欠,老賬要還”是此次改革的一條重要原則,改革前經審核確定的累計欠退稅將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從2004年起,中央財政開始貼息。為確保及時足額退稅,不發生拖欠,中央和地方財政要足額安排2004年及以後年度出口退稅所需資金。中央財政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增量將首先用於出口退稅。地方財政也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需承擔的出口退稅增量資金,並確保到位。為此,各級財稅部門要狠抓增收節支工作,嚴格依法徵稅,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行為,努力做到應收盡收;要按照公共財政要求,大力調整支出結構,切實保障重點支出,嚴格控制和壓縮一般性開支;要積極推進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不斷增強財政保障能力。

記者:結合這次改革,如何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

答:外貿體制改革始終是外經貿工作的重要任務。20世紀90年代以來,按照“以改革促開放促發展”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加快了外貿體制改革的步伐,初步建立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要求的外貿體制。商務部組建後,按照“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正繼續積極推動外貿體制改革。

這次出口退稅機制的改革,為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創造了條件。歷史欠退稅問題的解決,有助於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的矛盾,為企業加快發展創造條件;新的退稅機制保證“新賬不欠”,將提高生産企業通過代理制擴大出口的積極性,有助於推動我國外貿代理制的發展。下一步,將從五個方面深化外貿體制改革。

(一)建立便利、公平的外貿運作機制。進一步形成便利、公平的運作環境,降低市場主體的各種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充分調動各類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的積極性。

(二)建立積極、穩定的外貿促進機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以財政資金為保障,以市場化運作為基礎、體現穩定性和公共性的新型外貿促進機制。

(三)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貿監控和反應機制。積極做好加入WTO後的應對工作,建立和完善快速、有效的監控和保護機制,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四)建立規範、透明的外貿管理機制。加強外貿管理立法工作,改善管理辦法,簡化行政審批,進一步增強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外貿管理的市場化程度。

(五)建立機制完善、協調有效的外貿仲介服務體系。進一步改革進出口商會制度,鼓勵發展各類外貿諮詢和法律服務機構,真正發揮仲介組織在外貿發展中的協調促進作用。

記者:在打擊出口騙退稅方面,稅務等有關部門還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後,出口退稅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各級稅務部門在出口管理工作中將牢固樹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企業負責的觀念,一方面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一方面落實好給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具體講:

(一)提高思想認識,增強防範和打擊騙稅的意識。各級稅務部門將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密切注意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後出現的新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解決,防止不法分子和企業借改革之機進行騙稅活動。為此,稅務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執法體系,貫徹依法治稅思想,強化崗位責任體系,加強出口退稅執法監督,建立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二)加強部門配合,合力打擊騙稅行為。出口退稅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涉及稅務和財政部門,還涉及商務、海關、外匯管理等多個部門和千家萬戶出口企業,只有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才能從源頭上堵截騙稅問題的發生。稅務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稅,從嚴治隊,規範管理,嚴格審核,加大防範和打擊的力度,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財政部門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積極主動會同稅務等部門探索共同加強出口退稅監管的新形式和新辦法;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管理,教育和引導出口企業端正經營思想,進一步規範進出口經營秩序;出口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依法退稅。另外,要積極推進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建設,以充分發揮海關、稅務、外管等部門電子口岸數據的互聯優勢,以進一步提高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水準,進一步提高執法的準確性。

(三)推進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資訊審核出口退稅工作。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資訊審核出口退稅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出口企業取得的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其徵稅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同時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稅機關在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上述專用發票時,必須與專用發票電子資訊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方可按現行規定辦理退稅。目前,稅務部門將根據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資訊審核出口退稅工作,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認證、資訊比對工作,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對打擊騙稅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稅的效率與準確性。

記者:可否簡要概括一下此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意義?

答:這次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經過慎重研究後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用改革的思路妥善解決國民經濟運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的必然選擇,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深化財稅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這有利於調動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積極性;有利於調整出口貿易結構、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出口效益;有利於消除財政和經濟運作的風險隱患,緩解國家財政的壓力;有利於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沿海與內地之間的收入分配關係,調動中央和地方發展出口貿易、加強退稅管理的兩個積極性;有利於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新華網 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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