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管局:進出口合同可用人民幣計價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新形勢,便利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活動,昨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境內機構對外貿易中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自3月3日起,境內機構簽訂進出口合同時,境內機構可以採用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結算時應當按照結算當日銀行掛牌匯價,將合同中約定的人民幣金額折算成為銀行掛牌貨幣對外支付,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通知》的發佈,使境內機構在對外貿易交往中可以採用更為靈活的結算方式,有利於境內機構防範匯率風險,進一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積極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開展。

    《北京青年報》 20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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