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抵港見證CEPA簽署(附協議和磋商主要內容)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簽署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簽署儀式29日下午3時03分在香港禮賓府舉行,由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和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共同簽署。溫家寶總理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及香港社會各界人士一起見證了這一重要時刻。

    溫家寶總理抵港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9日乘專機抵達香港,出席《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簽署儀式和香港回歸祖國6週年慶祝活動。

    6月的香江,生機盎然,繁花似錦。中午11時45分,溫家寶總理乘坐的專機降落在香港國際機場,等候在機場的140名少年揮舞手中的國旗、香港特區區旗和鮮花,熱烈歡迎溫家寶總理的到來。

    當溫家寶總理走下專機時,樂隊奏響了歡快的迎賓曲,一名少年向溫家寶總理獻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曾蔭權、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特區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行政會議成員梁振英等到機場迎接。

    在機場,溫家寶總理對記者説:我第一次來香港,來到祖國自己的地方,看望香港同胞,我非常高興。他希望記者轉達對香港同胞的問候。

    據悉,溫家寶總理在港期間,還將出席特區政府表揚醫護及各界成功克服非典的聚會,會見社會各界人士,到一些單位參觀視察。這充分體現了國家領導人對香港同胞的關心,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支援。

    同機抵達的溫家寶總理陪同人員有:國務委員唐家璇,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廖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商務部部長呂福源,國務院研究室主任魏禮群,國務院副秘書長尤權,總理辦公室主任丘小雄。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高祀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吉佩定、駐港部隊司令員王繼堂和政委王玉發,以及先期抵達的廣東省省長黃華華,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田期玉、陳佐洱、徐紹史、李冰、劉山在、周波等也到機場迎接。(錢彤 白冰)

    內地與香港CEPA協議文本和磋商紀要的主要內容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繫,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經過多輪磋商,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達成《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安民副部長代表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梁錦松司長,共同簽署了《安排》文本以及有關磋商紀要。協議文本和磋商紀要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安排》的總體目標是: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安排》的實施與今後修訂的原則是: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順應雙方産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雙方從20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安排》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承諾;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

    雙方同意《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和第16條,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的內容不再適用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貿易。

    二

    香港將繼續對所有原産內地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內地將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原産香港進口金額較大的273個稅目的産品實行零關稅。這273個稅目的原産地標准將于2004年1月l日前磋商確定。

    內地將不遲于2006年1月1日對以上273種以外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但須事先由特區政府核定産品確實在港生産,並由雙方核定産品清單和確定原産地標準。

    為保證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實施,雙方將加強和擴大行政互助的內容和範圍,包括制訂和實施嚴格的原産地證簽發程式,建立核查監管機制,實行兩地發證和監管機關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等措施。

    雙方將不對原産于對方的進口貨物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相符的非關稅措施;內地將不對原産于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稅配額。

    雙方將不對原産于對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如因《安排》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原産于另一方的某項産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同類産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通知對方後臨時性中止該項産品的進口優惠,並應另一方的要求開始磋商,以達成協定。

    三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進一步向香港開放服務業的主要內容

    管理諮詢

    對除法律、會計、審計和認證等外的其他管理諮詢服務業,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具體註冊資本按內地現行《公司法》辦理。

    會展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展服務。

    廣告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會計服務

    1.對已持有內地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會計師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處理;

    2.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其申請的 《臨時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長為一年。

    建築及房地産

    1.房地産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産的高標準房地産項目服務;

    (2)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産服務。

    2.建築專業服務

    允許香港顧問工程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

    3.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1)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建築企業時,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在內地設立建築企業資質的業績,但是,在內地的港資建築企業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的實際人員數量為準;

    (2)香港在內地投資的建築業企業可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承攬中外合營建築項目;

    (3)凡取得內地建築企業資質的港資企業可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4)允許香港公司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企業。

    醫療及牙醫

    1.內地與香港合資合作舉辦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大多數可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將具有香港特區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放寬到3年;

    3.允許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醫學專業畢業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憑這兩所大學的畢業證書和所取得的合法行醫證明,直接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4.允許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的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已經執照行醫1年後,報考內地醫師資格。成績合格者,可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分銷服務

    1.佣金代理服務和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1)允許香港企業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以及設立獨資外貿公司;

    (2)降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外貿公司和批發商業企業的準入條件:

    (a)申請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降至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降至不低於500萬美元,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1,000萬元人民幣;

    (b)申請設立批發商業企業。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降至3,000萬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産額降至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5,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批發商業企業,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降至2,000萬美元,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3,000萬元人民幣;

    (3)對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提供佣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不設置地域限制。

    2.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1)允許香港投資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

    (2)降低香港投資者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的準入條件。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降至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産額降至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額降至600萬元人民幣;

    (3)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4)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經營汽車銷售,但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5)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中國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須經過外資前置審批。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業,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3.特許經營

    允許香港企業在內地以獨資形式從事特許經營。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另行頒布。

    物流

    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資訊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電腦網路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貨代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服務;

    2.對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國際貨代)的最低註冊資本額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倉儲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倉儲服務;

    2.對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設立倉儲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運輸服務

    1.道路運輸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

    (2)允許香港公司經營香港至內地各省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

    (3)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客運企業,經營道路客運業務。

    2.海運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以及無船承運業務;

    (2)允許香港航運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3)允許香港航運公司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須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旅遊服務

    香港公司可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對香港旅行社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不設置地域限制。

    視聽服務

    1.錄影、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以合資形式從事音像製品(含後期電影産品)的分銷業務,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過70%。

    2.電影

    (1)香港公司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不受配額限制,作為進口影片在內地發行;

    (2)香港與內地合拍的影片可視為國産影片在內地發行;

    (3)對香港與內地合拍電影:

    (a)允許港方人員增加所佔的比例,但內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b)故事不限于發生在中國內地境內,但情節或主要人物必須與內地有關。

    3.電影院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以合資、合作方式建設或改造電影院,並允許港方控股經營。

    法律服務

    1.將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代表處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居留時間要求縮短至2個月;

    2.取消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時間要求;

    3.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

    4.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15名香港律師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5.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6.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香港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銀行業

    1.降低香港銀行和財務公司進入內地市場的資産規模要求:將設立分行和設立法人機構的資産規模要求同時降至60億美元。銀行可選擇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財務公司只可設立法人機構;

    2.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或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設立代表機構;

    3.降低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格條件:

    (1)將須在內地開業3年以上的要求降為開業2年以上;

    (2)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改內地單家分行考核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證券業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設立辦事處,並比照境外證券機構在內地設立代表處的程式辦理;

    2.香港證券專業人員可依據相關程式在內地申請從業資格。

    保險業

    1.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後,無須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2.對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可以按照市場準入的申請條件(集團總資産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批准其進入內地保險市場;

    3.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後,在內地執業;

    4.將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從現行的10%提高到15%。

    (二)“香港公司”界定標準

    香港有關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受《安排》中提供上述服務的優惠:

    (1)企業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註冊成立。

    (2)企業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為:

    企業擬在內地從事的業務性質應與其在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相一致,並在其在香港從事的實質經營範圍內。

    企業在實質運營期間,應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申請企業應已在香港註冊設立和實質性經營3年以上(含3年),建築及相關工程、銀行、保險業應已在香港註冊設立和實質性經營5年以上(含5年)。

    企業應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經營,其業務場所規模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

    企業在香港雇傭的員工應佔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含50%)。

    (三)金融合作

    1.內地支援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將其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2.支援內地銀行在香港以收購方式發展網路和業務活動;

    3.內地在金融改革、重組和發展中支援充分利用和發揮香港金融仲介的作用;

    4.雙方將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和資訊共用;

    5.內地將本著尊重市場規律、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支援符合條件的內地保險企業以及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到香港上市。

    (四)旅遊合作

    1.為進一步促進香港旅遊業的發展,內地將允許廣東省境內的居民個人赴港旅遊。此項措施首先在東莞、中山、江門三市試行,並不遲于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2.雙方加強在旅遊宣傳和推廣方面的合作,包括促進相互旅遊以及開展以珠江三角洲為基礎的對外推廣活動;

    3.通過合作,提高雙方旅遊行業的服務水準,保障遊客的合法權益。

    (五)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1.雙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

    2.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研究、協商和制訂相互承認專業資格的具體辦法。

     四

     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主要包括以下七個領域:

    (一)貿易投資促進

    加強雙方在貿易、投資方面的相互促進,及共同開拓國際商品、工程市場方面的合作。

    (二)通關便利化

    建立雙方海關資訊通報制度,探討數據聯網、發展口岸電子清關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效率。

    (三)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品質標準

    加強雙方在機電産品檢驗監督、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衛生檢疫監管、産品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電子商務

    加強雙方在電子商務規則、標準、法規的研究和制定及企業運用、推廣、培訓等方面的合作;加強電子政務合作。

    (五)法律法規透明度

    雙方將加強合作,努力為兩地工商企業提供資訊,為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奠定基礎。

    (六)中小企業合作

    加強雙方中小企業的資訊交流,組織雙方企業交流與考察,共同探討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七)中醫藥産業合作

    加強雙方在中醫藥法規建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資訊共用,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推動中醫藥産業化和走向國際市場。

    五

    《安排》共有6個附件,分別是內地對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安排、適用於《安排》的原産地規則、原産地證簽發程式和合作監管機制、內地與香港相互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安排》各附件的法律文本將於2004年1月1日前簽署。

    新華網2003年6月29日


香港與內地“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意義重大 
CEPA在香港正式簽署 文本共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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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簽署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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