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範公務員行為 九禁區觸犯3次被降職

    給國家公務員工作時的行為劃上了條條框框的《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試行規定》,今天下發給廣州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規定》對公務員履行職務時的行為規範之具體,在國內尚屬少見。

    這個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的《規定》,規定了國家公務員在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時“應當鼓勵”的5大行為、“應當履行”的4大行為,以及“不得有”的9大行為。“不得有”的9大行為中,包括不按有關規定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不按公佈的程式、時限提供服務;不按照規範用語和禮儀接待來訪群眾、接聽諮詢電話;不將辦事程式、方法及相關手續等一次性告知諮詢人;不答覆群眾反映的問題、不解決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等。

    《規定》明確指出,違反這些被禁止的行為之一的,將按情節輕重進行處理。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1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兩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予以輪崗或降職;輪崗或降職後又受到有效投訴或者被檢查發現3次以上的,予以辭退。《規定》同時要求,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和公佈本機關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設立本機關的監督電話和建立督查制度,並向社會公佈。沒有做到這一點的,其領導班子成員在考核時不能評為優秀,也不能評先進、受獎。

    因沒有及時答覆群眾問題而被有效投訴1次以上的,將按比例遞減該機關當年考核評優的比例,直至取消領導班子在年度考核中的評優、評先進和受獎的資格。(林煒)

    廣州頒佈公務員“9大紀律5項鼓勵”

    據羊城晚報報道,經過3個月的醞釀修改,《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規範》)已經正式簽發,並將於8月1日起實施。其內容包括公務員被有效投訴3次就要輪崗或降職。《規範》規定了國家公務員在公共服務中應當鼓勵的5大行為、應當履行的4大行為以及不得有的9大行為,對公務員違反《規範》中所規定禁止的行為的,將按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規範》出臺後,公務員在公共服務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嚴格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門公開辦事事項的條件、程式、時限等為群眾提供服務;按照規範的服務用語和禮儀接待來訪群眾,接聽諮詢電話,並將群眾諮詢事項中屬於本職工作範圍的有關辦理程式、方法及相關手續等一次性告知諮詢人,切實做到來電必接、有問必答;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和規範的工作用語和工作禮儀進行行政執法;對於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且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落實。《規範》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公共服務中不得有以下9方面的行為———

    一、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二、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門公開辦事事項的條件、程式、時限等為群眾提供服務;

    三、不按照規範的服務用語和服務禮儀接待來訪群眾,接聽諮詢電話;

    四、不一次性將群眾諮詢事項中屬於本職工作範圍的有關辦理程式、方法及相關手續等告知諮詢人;

    五、不按照規定程式和規範的工作用語及工作禮儀執行公務;

    六、不答覆群眾反映的問題;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且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前提下,不解決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七、不在規定期限內調查核實並書面答覆以真實姓名、工作單位投訴的當事人;

    八、攬權諉責,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與公務員身份不相稱的行為或表現。

    公務員若有所列9大禁止行為之一的,除責成其改正外,還應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兩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受到有效投訴或被檢查發現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予以輪崗或降職;輪崗或降職後又受到有效投訴或者被檢查發現3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中國青年報》200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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