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對伊決議回顧 
李慶春

    1月27日,聯合國監核會主席布裏克斯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巴拉迪,依據聯合國安理會第1441號決議第5條的規定,在恢復核查後第60天向安理會提交了階段性核查報告,近期,安理會還將依據1441號決議的規定對報告進行評估並做出適當結論。縱觀1991年海灣戰爭以來,在伊拉克問題上,聯合國安理會共通過了60多個決議,其中比較著名的有近20個。

    有關決議的內容主要圍繞海灣戰爭停火、戰爭責任及其賠償、銷毀伊拉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反對恐怖主義以及要求伊拉克與聯合國進行全面合作等問題展開,決議將伊拉克履行協議問題與經濟制裁和人道主義援助掛鉤,成為國際社會向伊拉克施加壓力的有力武器。

    第660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0年8月2日通過。伊拉克入侵並佔領科威特當天,安理會通過決議,譴責伊拉克的入侵行為,要求伊拉克立即無條件從科威特撤軍。伊拉克對此決議置若罔聞,幾天后,安理會對伊拉克實施了強制性的軍火和經濟制裁,揭開制裁伊拉克、雙方長期敵對的序幕,伊拉克也逐漸陷入經濟破敗的噩夢。

    第678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0年11月29日通過。針對伊拉克與科威特的戰爭局勢,要求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前,必須完全遵守安理會第660號決議“以及之後的所有有關決議”,授權會員國“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維護和執行第660號決議和之後所有有關決議,並恢復該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此後,美國及其西方盟國以伊拉克拒不履行協議為由,發動“沙漠風暴”軍事行動,海灣戰爭擴大。

    第686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1年3月2日通過。要求伊拉克必須釋放在海灣戰爭期間關押的囚犯,必須歸還在海灣戰爭期間掠奪的科威特財産,並依據國際法負責賠償它非法入侵科威特造成的損失。

    第687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1年4月3日通過。這是一個關於結束海灣戰爭和實施核查的協議。規定了雙方正式停火的詳細條件,設立了相關保障機制。該決議以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恐怖主義為名,要求伊拉克必須“無條件同意”,在國際監督下“銷毀、消除或解除所有”化學和生物武器及相關設施,必須無條件同意不獲取、發展核武器或相關設施,必須無條件同意,“在國際監督下”銷毀、消除或解除所有射程超過150公里的彈道導彈和有關的主要部件,以及維修和生産設施。伊拉克不得使用、發展、製造或獲取任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要求伊拉克充分和無條件地同特委會和原子能機構的武器核查員合作。

    第687號決議的另一個重大舉措是宣佈成立聯合國特別委員會,用以核實消除伊拉克化學和生物武器計劃的情況,同時授權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實消除伊拉克核武器項目的情況。規定伊拉克必須全部公開其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計劃。

    另外還規定伊拉克不得從事或支援恐怖主義,不得允許恐怖主義組織在其境內從事恐怖活動。第687號決議還宣佈,停火將以伊拉克接受該決議各項規定和義務為基礎。此後,該決議的內容在以後類似文件中被多次引用,成為一系列協議的基礎。美國也多次以伊拉克沒有履行第687號決議為名,要求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對伊拉克實行更嚴厲的經濟制裁。

    第688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1年4月5日通過。決議要求伊拉克停止鎮壓本國平民並允許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民眾。決議“譴責”迫害伊拉克平民的行徑,認為“其後果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了威脅”。美國不斷高舉人權和人道主義旗子抨擊薩達姆政權,爭取國際社會支援向伊拉克施加壓力。

    第707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1年8月15日通過。“譴責”伊拉克嚴重違反聯合國安理會第687號決議、不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和不履行其對《核不擴散條約》義務的行為。重申伊拉克必須全面、徹底、完全公開其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導彈項目的所有情況。要求伊拉克必須允許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查人員立即無條件地、不受限制地進入,併為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核查人員提供交通、醫療和後勤服務。伊拉克與核查人員圍繞雙方合作問題的爭端逐漸激化。

    第715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1年10月11日通過。該決議批准了聯合國特委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共同制定對伊拉克進行持續監督和核查的計劃。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查人員全面合作,“無條件接受特委會指派的核查人員和所有其他人員”。

    第949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10月15日通過。作為對伊拉克軍事集結的回應,“譴責”伊拉克近期針對科威特的軍事部署。伊拉克不得用敵對性的軍事力量或其他力量威脅其鄰國或聯合國在伊拉克的行動。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特委會“全面合作”。伊拉克不得加強其在伊拉克南部的軍事實力。此後不久伊拉克撤回了武裝力量,並恢復同聯合國特委會的合作。

    第1051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6年3月27日通過。該決議對伊拉克實行更嚴厲的制裁,加大了對伊武器的控制力度。決議批准對伊拉克實行進出口監控的制度,要求伊拉克必須向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報告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有關的兩用物資運輸。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核查人員全面合作,允許他們立即無條件地、不受限制地進入。

    第1060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6年6月12日通過。“譴責”伊拉克拒絕讓聯合國核查人員進入“明顯違反”了聯合國有關決議。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武器核查人員全面合作,允許他們立即無條件地、不受限制地進入。協議是對伊拉克拒絕核查人員進入共和國衛隊設施的回應。

    第1115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7年6月21日通過。“譴責”伊拉克當局屢次拒絕聯合國核查人員進入,違反了聯合國安理會第687、707、715和1060號決議。要求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特委會小組全面合作,伊拉克必須立即無條件地、不加限制地讓聯合國核查人員同有關伊拉克官員交談。

    第1134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7年10月23日通過。“譴責”伊拉克當局屢次拒絕聯合國核查人員進入,這是對聯合國安理會第687、707、715和1060號決議“明目張膽”地踐踏。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武器核查人員全面合作,允許他們立即無條件地、不受限制地進入。伊拉克必須立即無條件地、不加限制地讓聯合國核查人員同他們要求採訪的伊拉克官員接觸。

    第1137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7年11月12日通過。“譴責”伊拉克不斷違反聯合國決議,暗中威脅核查人員安全,破壞核查人員的監控設備。重申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武器核查人員全面合作,有責任保證聯合國核查人員的安全。

    第1154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8年3月2日通過。要求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武器核查人員全面合作,允許他們立即無條件地、不受限制地進入,並強調任何違反行徑都將“造成嚴重後果”。1998年8月5日,伊拉克以經濟制裁為由停止了與聯合國特委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合作。

    第1194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8年9月9日通過。“譴責”伊拉克中止與核查人員的合作,要求伊拉克必須同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武器核查人員全面合作,允許他們立即無條件地、不受限制地進入。伊拉克與聯合國核查人員的合作陷入僵局,不久,薩達姆宣佈終止與聯合國的所有合作,核查危機進一步升級。

    第1284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1999年12月17日通過。聯合國對伊核查機構進行重大調整,以打破核查僵局,推動核查進程。協議規定成立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簡稱“監核會”),取代特委會。決議要求伊拉克必須允許聯合國監核會“立即無條件地、不受限制地”同伊拉克官員接觸並進入有關設施。要求伊拉克必須履行釋放海灣戰爭囚犯的承諾。敦促伊拉克把人道物資和醫療用品分發給伊拉克人民。

    第1441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2002年11月8日通過。該決議對伊拉克的合作條件提出更苛刻的要求,對違反協議的行為做出了武力威脅。該協議的實施情況將嚴重影響國際社會對伊拉克可能採取的政策,目前該決議仍在實施之中。協議認為伊拉克一直違反聯合國的有關決議,決議給予伊拉克履行安理會有關解除武裝決議的最後機會,為此設立一個強化的視察制度,目的是為了全面核實各項決議規定的解除武裝進程。

    決議還要求伊拉克政府應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30天內向監核會、國際原子能機構和安理會提交一份準確、充分和完全的報告,説明其發展化學、生物和核武器、彈道導彈等武器方案。並規定,伊拉克如果提供虛假陳述或遺漏不全,以及在任何時候不遵從和充分合作執行本決議,即構成進一步重大或實質性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將被提交安理會進行評估,導致嚴重後果。

    決議規定伊拉克應讓監核會和原子能機構立即、無阻礙、無條件和無限制地前往任何地點進行核查,可單獨接觸所有官員和其他人員、自行決定面談地點,並可在伊政府觀察員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這種面談。指示監核會並請原子能機構至遲于決議通過後45天恢復視察,並在其後60天向安理會提交報告。安理會在收到報告之後立即召開會議,審議有關局勢和全面遵守安理會所有有關決議以確保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性。

    (李慶春 中國現代國家關係研究所)

    中國網 200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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