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滬渝四地消協聯手 建議修改“手機三包規定”

    對於“手機三包規定”實施一年多以來出現的不盡完善的方面,京津滬渝四地消協昨天聯合提出了包括降低手機折舊率在內的11條修改建議。

    四直轄市消協在建議中首先指出,應增加廠家的相關義務的條款。其次,修改手機“三包”規定中關於對維修者提供備用機的規定,建議明確規定凡因品質問題送修的手機都提供與消費者送修手機同型號、同規格的産品作為備用機。第三,修改“三包規定”中有關手機退貨方面的規定,建議允許退貨。

    建議中還指出 ,應該對退換手機時因包裝丟失或損壞不影響正常退換在“三包規定”中加以明確。降低日折舊率,並規定折舊率上限。對於延長手機退貨的有效時間,四地消協建議由原來的7天延長至30天。

    此外,四地消協還對成立公益性質的權威檢測機構、在“三包規定”中增加對受到損害的消費者賠償的條款、增加手機附件退換貨的規定、增加有關軟體升級的規定和能夠建立“召回制度”提出了建議。

    根據京津滬渝四地消協的統計,他們的手機用戶已經達到2330余萬,而涉及手機的投訴在上述四地也一直名列前茅。據悉,四直轄市的消費者協會已把上述建議遞交給國家資訊産業部等有關部門。 (郭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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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三包規定”要點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自手機購買7日內出現性能性故障消費者可以退機。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機,憑修理記錄,可以免費更換。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北京晨報》200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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