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官細析易滋生群體性腐敗的四個環節

    近年來,從個案挖出窩案牽出串案成為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大特點。分析福建省檢察機關去年偵破的112起涉及296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窩串案,可以看出,佔立案總數約30%的群體性腐敗案件,多發于産品購銷、工程建設、資産管理和執法過程四個環節。

    在産品購銷過程中索賄受賄,形成以“回扣”為紐帶的群體性腐敗

    檢察官的分析表明,近年來,以“回扣”、“好處費”等形式推銷藥品、醫療器械、教材等現象呈蔓延之勢。漳州市詔安縣檢察院在教育系統查處了貪污賄賂罪案14件24人,涉案總金額達420萬多元。涉案人員有教育局幹部、學區負責人、教導主任、財務人員等,他們為多拿“回扣”,購買了一些並非必備的書籍資料,給學生和家長增加了學習和經濟上的負擔。

    而推銷藥品要與醫院內部諸多環節相聯繫,“回扣”則成了醫藥代表打通各個環節的“通行證”。一些地方醫院從院長到藥房、藥庫等行政管理人員,從採購、會計、統計、微機操作員到開處方的醫生都涉及“回扣”問題,涉及面廣、涉案人員眾多。去年,南平市檢察機關先後查處8家醫院藥品“回扣”窩串案,涉及制藥廠家120余家,違法違紀醫務人員近300人,總案值200余萬元,檢察機關從中立案偵查涉嫌行受賄的醫務人員、醫藥代表商21人。

    在工程建設徵地過程中損公肥私,形成以工程項目為軸線的群體性腐敗

    多頭行賄、多頭受賄、結夥貪污,由一個行賄人查出一串,一個犯罪嫌疑人帶出一窩是當前工程建設、徵地過程中職務犯罪的顯著特徵。

    檢察機關查辦發生在工程建設、徵地過程中的職務犯罪案件80%以上屬於窩案、串案。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或上下級相互串通,或不同部門、不同環節人員配合默契,侵吞重點工程建設、徵地補償等款項。福安市檢察院在某重點建設工程深挖多起貪污窩串案,涉及黨政機關、經濟管理部門、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8人。他們採取虛列地面附作物等手段,結夥貪污高速公路建設補償費18余萬元。福建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第三項目經理部經理陳學群,在承建龍岩市華蓮路二期工程等工程過程中,多次向龍岩市城鄉規劃局原局長葉永樂,龍岩市建委原主任鄭品華,龍岩市副市長廖橋榕等人行賄50余萬元。

    在國有資産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形成以“小金庫”為依託的群體性腐敗

    一些國有企業、單位鑽資金管理上的漏洞和監督機制上的薄弱環節,在財務管理、生産經營等環節“暗箱操作”,違規設立“小金庫”,上下勾結或裏應外合,侵吞、挪用國有資産;或直接截留企業利潤、收入不入賬,瓜分國有資産。

    中國工商銀行南平支行原行長張守忠指使該行計財處原處長許竹柳私設“小金庫”,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貪污公款100余萬元,許竹柳則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110萬元。檢察機關還從中深挖出該行計財處原副處長遊衛東等人涉嫌貪污、受賄56萬餘元窩案。福建省環保局原財務人員馬虹夥同同事張建甜等人私自挪用“小金庫”資金28萬餘元認購新股。

    在執法過程中枉法徇私,形成以充當“保護傘”為特徵的群體性腐敗

    一些地方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被收買後,各自運用權力和影響,在不同環節提供庇護,幫助黑惡勢力壯大實力,稱霸一方;或幫助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泉州市檢察院從劉玲、城章明等人特大走私、販賣毒品案中,先後立案偵查8起利用各種方式為劉等人説情送禮及進行串供、通風報信、開脫罪責、逃避處罰的職務犯罪串案,涉及3個執法部門6名執法人員,涉案總金額達100余萬元。南平市順昌縣以徐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團夥在順昌為非作歹橫行城鄉長達10年之久,並多次逃避打擊。

    該市兩級檢察院在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挖出順昌原縣委副書記、縣政法委原書記李建等6名充當“保護傘”的政法幹部,以及13名與該黑惡勢力相交織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共涉及9個執法單位和部門,涉嫌縱容、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行賄、受賄、介紹賄賂、貪污等7個罪名,涉案總額達200余萬元。

    《檢察日報》 20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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