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制建設的深遠影響  

    從今天開始,全國36萬名考生將步入考場,參加統一的司法考試。各界廣泛關注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由此正式啟動。這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是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一步。

    實行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是我國法制進步的必然要求。法律是要由執法者來執行的,法律制度上的進步也必然要通過執法者的自身素質和執法水準的提高來展現。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實現法律職業隊伍的專門化,強調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共同的知識背景和職業訓練下的分工。正基於此,去年6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對初任檢察官、法官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

    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司法公正是當前人民群眾十分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題。實踐證明,導致司法機關辦錯案、産生司法不公的因素,除去個別司法人員貪贓枉法的原因外,一些司法人員職業素質低下、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認識和理解出現偏差也是重要原因。國家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資格考試,從職業準入的角度出發,除了要考查應試人員的法學理論知識、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水準外,還要考查應試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可以預料,實施嚴格的統一考試,可以把無德無才的庸才拒之門外,保證司法權掌握在德才兼備的人手中,從而為確保司法公正提供人才支援。

    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也必將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産生深遠影響。首先,它有利於改進對司法從業人員的管理。初任法官、檢察官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利於改變過去按照公務員管理模式管理司法人員的做法,逐步建立起適合審判工作、檢察工作實際情況和需要的管理體制。其次,它有利於擴大法官、檢察官的知識面。隨著改革開放、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社會情況的不斷變化,我國的審判、檢察和律師工作已變得更加複雜,加入世貿組織後,對於專業化又提出了更急迫的要求。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實際上是對專業化提出具體要求並以法律形式具體落實。法官、檢察官、律師經過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對三方面業務都有了解,更有利於提高審判、檢察、律師工作品質。第三,它將對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改革産生積極影響。過去法官、檢察官主要從法院、檢察院內部産生,今後則要從有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這不但擴大了選人範圍,還有利於法律專業人才的流動。第四,它將對我國法學教育提出新的課題。只有通過司法考試才能獲得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資格,這為法學教育指明瞭培養人才的方向,法學院校必須適應這種要求進行調整和改革。

    春風送暖,春意正濃。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契機,只有牢牢把握這一機遇,積極推進司法改革,進一步完善司法體制,提高司法隊伍的素質,司法公正才能得到有力保障,依法治國的進程才能大步向前推進。

     《檢察日報》 200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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